[普法讲堂]商场设置了“小心地滑”标识牌仍有人不慎摔伤,谁负责?
[普法讲堂]
商场设置了“小心地滑”标识牌
仍有人不慎摔伤,谁负责?
相信大家在商场入口或公共卫生间等场所都见过“小心地滑”或是“小心地滑,摔伤自负”等醒目的告示牌,那么如果真的有人员在这些公共场所因地滑摔伤,该场所的所有者或管理部门能否因为已经设置了告示牌而无需对伤者承担赔偿责任呢?现用以下案例对此问题展开分析。
A到某商场购物,因连续阴雨天气商场出入口地面湿滑不慎摔倒受伤,诊断为腰椎骨折。A遂将该商场告上法庭,认为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赔偿医药费。商场认为已张贴了“小心地滑,摔伤自负”的告示牌,是A自己不慎摔伤,A的摔伤与商场没有关系,商场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该商场是否应当为A的摔伤承担赔偿责任,其张贴告示牌又是否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已经履行的判断标准又是什么?我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据此,可从以下几方面认定安全保障义务主体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第一,法定标准。若法律、法规对于安全保障的内容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应当以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作为判断的标准和依据。第二,行业标准。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应当达到同行业所应当达到的通常注意义务。第三,合同标准。尽管安全保障义务是侵权责任法层面的法定义务,但不能否认的是,如果合同约定一方负有对另一方的安全保障的义务,则安全保障义务也来源于合同的约定。第四,善良管理人的标准。如果法律没有规定确定的标准,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可以按照善良管理人的标准确定。
针对本案例,因法律、法规没有就商场安全保障的内容作明确的要求,但商场是为广大市民提供休闲、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管理者以及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达到同行业通常行业标准来执行。因此商场除了在出入口或者公共卫生间放置安全警示标志外,如遇到雨雪天气等特殊情况时,还应加派保洁人员及时清理出入口积水,保持地面干燥,放置防滑垫等积极有效的防治措施来保障顾客的安全,而像案例中只是简单地张贴告示并不能免除自己的责任,也不能就此认为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的义务,所以该商场需要对A摔伤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所有者除了在出入口等醒目的地方张贴“小心地滑”、或者低矮楼梯处张贴“小心碰头”等类似告示之外,还需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来保障顾客购物、游玩等的安全,只有在做好、做足相应的工作且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对潜在的安全隐患已采取了防护措施,才能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杨秀广)
原标题:《[普法讲堂]商场设置了“小心地滑”标识牌仍有人不慎摔伤,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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