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创文明城】新会正式执罚!乱扔垃圾 罚款200元!
《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蒂、玻璃瓶、饮料罐、口香糖、包装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渣土、污水、污油、粪便等废弃物;
(四)乱扔动物尸体;
(五)从建筑物、机动车内向外抛掷垃圾;
(六)在城市道路或者公共场所从事车辆清洗活动;
(七)其他影响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蒂、玻璃瓶、饮料罐、口香糖、包装袋或者乱倒垃圾、渣土、污水、污油、粪便等废弃物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