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人代写并转交 这样的辞职报告有效否?

  

  沈江江 绘

  近日,扬州年轻人小尤来了一场说走就走的辞职,并且请同事帮忙代写转交了辞职信;但在得知自己不能享有经济补偿后,小尤又反悔了自己的行为。这样任性的辞职信具有法律效力吗?产生劳动纠纷该咋办?

  请人代写转交辞职信

  辞职报告是否有效?

  小尤于2012年12月28日起到被申请人高邮市某酒店工作。2021年3月21日小尤委托同事柏某书写辞职报告申请辞职。该酒店在收到小尤的辞职报告后,表示同意,要求小尤在30日内做好交接,并于5月20日前到人事部门办理离职手续。

  2021年5月21日高邮市某酒店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小尤在收到通知书后,了解到自己不能享有经济补偿,立即反悔自己当初的行为,提出辞职申请不是本人所写,故不承认自己申请辞职,而是酒店违法解除。

  小尤遂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请,要求确认高邮市某酒店解除与自己的劳动关系的行为系违法解除,要求高邮市某酒店支付赔偿金38395元。

  【部门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代写的辞职报告是否有效,申请人尤某是自己辞职,还是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市人社局调解仲裁处处长黄林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仲裁委认为尤某的辞职申请虽不是本人所写,是其委托同事柏某所写,但委托行为不存在重大误解、遭受欺诈或者胁迫等状态,委托人是成年人也不存在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委托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黄林介绍,该委托行为有当时在场的其他职工的证人证言加以佐证。辞职申请已经成功送达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也已同意尤某的辞职,尤某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行为已经行使完毕,相应的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行为已经发生和形成。即双方已实际完成要约与承诺,该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申请人在发现事情对自己不利时就否认自己的行为的有效性是无依据的。

  最终认定,高邮市某酒店解除与小尤劳动关系的行为系违法解除的申请不予支持;同时,小尤要求酒店赔偿38395元的申请也不予支持。

  生病没有书面请假

  能享受病假工资吗?

  王先生从2018年1月起到高邮市某机械公司工作。2021年3月王先生在高邮市人民医院就诊。医生建议,休息半月,住院治疗。王先生接受医生建议,2021年3月15日至2021年4月19日住院治疗,出院后医生建议休息一个月。但王先生一直未履行书面请假手续,休息期满后王先生在未提供证据证明需要继续休息的情况下未到单位工作。

  高邮市某机械公司从王先生生病开始,不再支付王先生病假工资,王先生提出劳动仲裁。

  【部门说法】

  “非因公负伤后,医疗期内一直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其病假工资至医疗期满?”黄林介绍,用人单位制定了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请病假有详细规定,员工须提交相应的病假证明,履行相应请假手续,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

  此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知晓公司规章制度,突发疾病电话告知用人单位领导未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可以理解,但王先生住院治疗后直至医生建议休息期满,身体康复后仍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虽然在医疗期内,职工也不能享有病假工资。

  最终认定,单位支付王先生住院期间及医生建议休息期间的病假工资。休息期满后的王先生的病假工资不予支付。

  “依照我国劳动法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黄林介绍,此条款立法的旨意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辞退处于医疗期的职工,这是对职工特殊时期的特别保护。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把职工享有的医疗期的特殊身份作为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护身符,无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就属于对法律的错误理解。就是说,虽然处于医疗期的职工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但也应当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约定,诚信履行工作职责,并不得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如果医疗期职工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其情形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依然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通讯员 茅磊

  记者 陈高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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