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 综合执法 《江苏省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正

  近日,省交通运输厅印发了《江苏省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加强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推动我省地方铁路建设高质量发展。

  《办法》共二十七条,规定了管理职责、质量监督内容、质量监督程序及标准、行业管理、法律责任等,重点是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本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以及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与省人民政府联合审批或者核准并由本省组织建设的铁路建设工程(以下统称地方铁路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依法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不适用本办法。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组织实施,并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质量监督管理的市域(郊)铁路建设工程,不适用本办法。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组织实施,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未受理质量监督的市域(郊)铁路建设工程,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商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明确质量监督管理主体。

  二是明确了省市分工。城际铁路以及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与省人民政府联合审批或者核准并由本省组织建设的铁路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由省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市域(郊)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由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质量监督机构根据职责负责。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监督管理职责存在争议的跨设区的市的地方铁路建设工程,应当指定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技术难度大的特定地方铁路建设工程,可以指定质量监督机构。

  三是明确了管理要求。《办法》在保持国家铁路行业管理特点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监督期限、监督手续、监督交底、监督内容、差异化管理、验收监督、监督报告以及监督档案等内容。《办法》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管工作实际,在监督方式、监督程序、问题处理、整改跟踪以及事故处理等方面进行了统一,并明确质量监督机构在初步验收结束后出具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意见,在正式验收结束后出具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