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石股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1)净利润为负值;
(2)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3)实现扭亏为盈;
(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5)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6)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2.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基本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等;
3.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的,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四)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进行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五)出现引起公司股票异常波动的事项,或者出现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六)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发生收购、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清算或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等事项时,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七)获悉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行新股、再融资、回购、股权激励方案等事项有关的信息,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八)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重大合同的报告;
1.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合同的金额占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2.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九)出现下列使公司及其子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8.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或预计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
9.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0.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总裁)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外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3.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十)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经理(总裁)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7.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8.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9.聘任、解聘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0.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其他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12.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票;
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持股 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
1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规定或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条 公司重大事项的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执行及披露事宜。
第十一条 发生或可能发生应披露事项时,报告义务人应确保将信息在第一时间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公司证券事务部在准备临时报告文稿的过程中,报告义务人有责任提供专业协助或相关初稿,所需补充材料根据披露要求及时提供。
第十二条 报告相关资料需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核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报送信息披露相关材料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
(二)公司下属子公司报送信息披露相关材料,需经子公司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十三条 报告义务人暂时无法履行职责时,应委托具有相当能力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其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四条 报告义务人还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报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二)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3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时间,并在此后每隔30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五条 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事项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承诺、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的审批意见;
(六)其他与重大事项相关的材料。
第五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况时,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报告,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七条 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责成指定联络人每月提供财务报表及大额现金进出表,提供公司年度、半年度及季度的财务报表及盈利预测情况报告,说明重大财务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总经理(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敦促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对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相互推诿。
第六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九条 报告义务人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处罚的,公司将根据影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的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