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思说法

  抢车位大战

  业主VS

  开发商

  随着私家汽车的普及,

  车位、车库的重要性日渐凸显。

  开发商通常在建设小区时,

  都会规划好相应的停车区域。

  然而,有这么一个开发商,

  不仅在工程还未验收时就中途“落跑”,

  在小区验收合格之后

  还想来“分一杯羹”,

  抢占小区业主的停车位对外经营,

  最终开发商能“抢”到车位吗?

  

  

  白鹭小区(化名)在建设过程中,小区质量、消防等验收均未通过,开发商白金公司(化名)就已不知去向。后来,在小区业委会的努力下,白鹭小区终于通过质量验收及消防验收。

  

  没想到,几年之后,消失许久的开发商竟然出现了。白金公司在白鹭小区的庭院内划定停车位,增设车辆出入道闸用于控制车辆进出,开办起了对外经营的停车场。业主们纷纷提出质疑,开发商却出示了一份白鹭小区的平面图,显示庭院地块上标注有20个停车位,并宣称车位面积未计入公摊范围,因此该地块属于开发商所有。

  

  之后,白鹭小区业委会向厦门市城建档案馆调取小区的规划、建设资料,发现开发商出示的平面图并未存档,便向法院起诉:

  

  白金公司辩称

  虽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没有这20个停车位,但许可证的附件《总平面图》中有列明,这块地属于规划停车位。白鹭小区建成后,这块地也一直作为停车场使用,所以这些车位权属性质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经法院审理查明,厦门市城建档案馆存留的白鹭小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竣工图》、小区平面图均未标注小区庭院上有停车位。根据白鹭小区的测绘成果报告,这20个停车位并未作为专有部分参与分摊公共面积,而是已经分摊到户。

  法院认为开发商出示的平面图并非白鹭小区项目备案的建设资料,其载明内容也与在案其他证据不符。该停车位虽长期用于停放车辆,但其并不属于规划车位,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应属于业主共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关于规划内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在开始建造之初经规划部门批准,并于建筑完成后可以办理产权登记的车位,这种车位具有独立性、可分性,该类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开发商和业主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关于非规划内车位,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在最初批准的项目建设规划中,这部分作为停车之用的车位并不存在,所占用的道路或场地属于业主共同财产,该部分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原标题:《小思说法 | 自家小区车位被截胡?业主和开发商上演“抢车位”大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