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航健康成长,法治力量守护“他们”安全

  中小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为切实加强校园安全教育,提高广大中小学生法治意识、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大力降低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率,国家设立了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制度。

  今天是第28个“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为切实做好中小学生的安全保护工作,法院能为此做些什么呢?

  案例一

  基本案情

  张某与李某系北仑区某中学同班同学,某天课间,李某与张某嬉闹间将课本砸到张某,造成张某眼镜碎裂划伤眼部周围皮肤,后被送至医院多次进行手术治疗。后张某以健康权受到侵害为由将李某及其父母和学校一并诉至法院。

  李某父母辩称,李某并非故意砸伤张某,而是因为嬉闹间引发冲突,而学校老师没有及时维持课堂秩序,三方均有过错。

  学校则辩称,事发突然,老师也没有办法提前预判到事情的发生。

  调解结果

  考虑到原、被告系同班同学,双方均为未成年人,法院组织双方父母及学校共同进行调解,经释法明理,最终李某父母及学校愿意共同赔偿,并当场履行完毕。

  未成年人在校学习期间遭受人身损害或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学校等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实际上,未成年学生与学校等教育机构之间的关系,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教育关系,不是基于民事法律规定和血缘关系形成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监护关系。未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而是由对他们负有监护责任的法定监护人或根据一定情况承担特定责任的主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及部门规章等都规定了学校等教育机构在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不当的情况下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例所涉案情便是这些情形中的一种。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案例二

  基本案情

  家人给6岁的小爱在某艺术培训学校报名学习舞蹈,某日,小爱在舞蹈教室上课过程中后翻时摔倒,出现疼痛症状,休息一段时间后仍未好转,回家后不久出现双下肢麻木无力等症状。送医后被诊断为双下肢截瘫(双下肢肌力0级),治疗后评定其致残等级为一级伤残。小爱妈妈作为小爱的法定代理人,以小爱的名义向北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涉案事件所致损失由校方承担。

  法院判决

  原告与被告之间构成舞蹈培训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原告作为消费者,在接受舞蹈培训服务过程中发生涉案事故所致的损失理应得到赔偿。原告法定代理人的行为从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原告病情发生所致的损失,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结合案情,酌情认定被告对原告伤情所致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综上判决:被告应赔偿原告因涉案事故所致的损失合计200余万元。

  近年来,因学习跳舞摔倒致伤致残案例频发,每一个案例背后都是一个身心俱损的家庭。本案存在侵权责任与培训服务合同违约责任的竞合。舞蹈培训过程中被告未尽到对原告安全保护的合理注意义务,原告伤情致残的损害后果与涉案舞蹈培训动作存在因果关系具有高度可能性,被告应承担原告因伤致残的相应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原告作为消费者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其因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原告选择以教育培训合同纠纷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当前,此类案件频发的背后是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缺位,尤其是在安全防护方面。校外培训机构面对的服务对象多是未成年人,更需要尽职尽责、加强岗前培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形成科学管理模式。

  对家长而言,安全健康永远是孩子成长过程中第一位的,家长在培养孩子素质能力的同时要了解教学内容进度及孩子对学习的反馈。教学机构应及时与家长分享教学视频,做到教学透明化。小朋友们在接受培训时一定要听从老师指挥,身体出现不适要及时报告老师或家长,第一时间进行就医。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法治副校长”送法入校园

  3月24日-3月27日,北仑法院多名结对中小学的“法治副校长”先后走进校园开展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主题宣传活动。梅山法庭员额法官刘叶思走进梅山学校,刑庭员额法官曾建东赴华山小学,青年干警汪柱应邀走进大榭第二小学,柴桥法庭副庭长宋建侠和青年干警王雨洁赴柴桥小学,共计向400余名中小学生就涉人身安全保护、运动风险防范、网络交友安全、交通事故、毒品危害、性侵犯等知识进行普法宣传。

  

  

  原标题:《护航健康成长,法治力量守护“他们”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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