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典型案例之「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重点先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规定: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9日,广州铁路长沙刑警支队民警根据线索在长沙市雨花区附近抓获实施假票证犯罪的被告人胡某英,并当场从其携带的黑色塑料袋内搜获505张票面额为人民币100元的湖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定额发票、3019张票面额为人民币100元的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自印湖南通用客运定额发票、4张票面额为人民币50元的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印湖南通用客运定额发票、125张票面额为人民币20元的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自印湖南通用客运定额发票均为伪造的发票。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英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英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法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英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二、没收已由侦查机关扣押的手机1部,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没收已由侦查机关扣押的伪造的发票,予以销毁,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微法简评】

  根据公安部门规章,本罪名的立案追诉标准为:

  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五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累计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票面税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持有伪造的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持有伪造的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票面金额累计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全文完,感谢您的耐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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