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肥料(NY/T525-2021)新标准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424号文件发布公告:《有机肥料》等153项标准经专家审核通过,现发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其中《有机肥料》标准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其它标准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
新修订的《有机肥料》农业行业标准,增加了产品腐熟度等安全性指标,明确了有机肥料生产原料分类管理目录,细化了包装标识等内容。与修订前相比,修订后的标准更具科学性和实用性,将对有机肥料行业健康发展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有机肥料》标准,在NY/T525-2021版本颁布前,《有机肥料》执行NY525-2012版本。在下文中,称NY525-2012为老版本,称NY/T525-2021为新版本,现就二个版本差异性,进行说明。
一:新旧版本之差异
新版《有机肥料》,代替老版的《有机肥料》,新旧版本相比,除了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取消了强制性条款的规定;
b)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见1)
c)增加了“腐熟度”和“种子发芽指数”的术语和定义(见3.3、3.4);
d)增加了生产原料分类管理目录及评估类原料安全性评价(见附录A和B);
e)删除了对产品颜色的要求(见4.2);
f)修改了总养分的质量分数(见表1);
g)增加了机械杂质的质量分数的限定(见表1);
h)增加了种子发芽指数的限定(见表1);
i)修改了有机质含量的计算方法及质量分数(见表1、附录C);
j)修改了总氮、总磷和总钾含量的测定方法(见附录D);
k)增加了机械杂质的质量分数和种子发芽指数的测定方法(见附录F和附录G);
l)修改了检验规则(见5);
m)修改了包装标识要求,增加了原料类型(见6.2、6.3、6.4);
n)增加了杂草种子活性测定方法(见附录H)。
二:解读
1)老版《有机肥料》,具有强制性标准,其标准号为“NY525-2012”,其中强调,第4章中的4.2(技术指标)、4.3(重金属限量指标)、4.4(蛔虫卵死亡率)、第6章(检测规则)、第7章中的7.1(袋子材料及重量规定)和7.2(袋子外包装标识)为强制性条款(必须执行或者必须符合)。新版《有机肥料》,为推荐性标准,其标准号为“NY/T525-2021”,其强制性条款,已经取消。
3)关于“生产原料”,标准中用了“基本原则”这个词。原料按目录分类管理,分为适用类、评估类和禁用类:优先使用附录A中的适用类原料;禁止选用粉煤灰、钢渣、污泥、生活垃圾(经分类陈化后的厨余废弃物除外)、含有外来入侵物种物料和法律法规禁止的物料等存在安全隐患的禁用类原料;采用附录B中的”评估类原料”类原料生产有机肥料,须进行安全评估、并通过安全性评价后才能用于有机肥料生产。这一变化,是新标准修改说明中特别提出的,也是本次修改的一个关键点,是老标准中没有的内容。
4)检测方法的修改及增加。主要涉及:
①有机质含量的计算、总氮总磷和总钾含量的测定方法;
②增加了机械杂质的质量分数和种子发芽指数的测定方法。
在新版中,有机质含量计算,删除了“氧化校正系数”,从本质上看,新版的≥30%指标,和老版的≥45%,没有区别;
总氮检测方法未修改,总磷和总钾的含量测定方法中,增加了“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原先总磷采用的“分光光度法”和总钾采用的“火焰光度法”可继续适用,且为仲裁法适用。
增加了发芽指数的测定方法、机械杂质的质量分数测定和杂草种子活性的测定。
三:对行业公司的影响
新版标准出台的第4章“要求”,将对有机肥料行业会产生较大的影响。新标准本着“有机肥料生产原料应遵循“安全、卫生、稳定、有效”的基本原则,原料按目录分类管理:分为适用类、评估类和禁用类。标准中,建议优先使用附录A中的适用类原料四大类:
a、种植业废弃物
b、养殖业废弃物
c、加工类废弃物
d、天然原料
除此之处,其它要么明确禁止,如粉煤灰、钢渣、污泥、生产垃圾(经分类陈化后的厨余废弃物除外),防止将一些有害介质,如重金属、放射性物质,带入有机肥料中;要么选择附录B中的评估类原料,强调采用附录B中物料,作为生产有机肥料的原料,必须进行安全评估并通过安全性评价,才能用于有机肥料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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