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谁家门口的路,就是谁说的算吗?

  邻里之间宽容礼让、和谐相处为社会所提倡,但是在我们的日常邻里生活中,却常常发生一些由于小事互不相让而引发的争端,甚至有的还会因此闹上法庭。近日,正镶白旗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相邻关系引起的排除妨害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苏某与冯某两家承包的草场相邻,在冯某家草场西侧有一条砂石路,该路是附近居住的牧民通行前往苏木的道路,苏某从自己承包的草场进出、往来该砂石路需要经过冯某承包的草场。2017年开始,该砂石路被无故堵塞。双方多次协商疏通道路无果,苏木领导、苏木司法所及嘎查“两委”也多次上门进行调解均无功而返,无奈之下,苏某只好将冯某诉至正镶白旗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冯某拆除通行道路上的障碍物,排除妨害。

  

  法院裁判

  经法院审理认为,从原告苏某家出门往西通过被告冯某的草场及其房前或房后到砂石路,系原告苏某离家参与主要社会活动和完成日常生产生活通行的最方便通道,被告冯某应当予以提供便利。被告冯某以没路为由,将原告苏某通行的道路堵塞不利于邻里生产、生活,更不利于邻里之间的团结互助,原告苏某要求保障道路畅通的请求于法有据。被告冯某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故判决其立即拆除堵塞道路的障碍物,恢复原告苏某等人通行。

  

  法官说法

  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在本案中,原告苏某与被告冯某作为多年的邻居,本应好好相处。正所谓“远亲不如近邻”,遇到问题要及时沟通,化干戈为玉帛,和谐处理相邻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编辑:张凤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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