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马当先丨高效调解化纠纷 司法为民暖民心

  编者按

  “马锡五审判方式”坚持“深入调查研究、依靠群众办案、就地解决纠纷、注重调判结合、追求案件时效、严格秉公执法”,被誉为“人民司法制度源头活水”,凝聚着中华民族的法律精神和治理智慧。槐荫区法院秉持“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的理念,创新“互联网+马锡五审判方式”,打造“e马当先”品牌,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李某经朋友介绍,来到槐荫区西客站附近某项目工地上班,受雇于钱某并由钱某发放工资。

  2021年4月7日,李某在工地干活时不慎坠落受伤,经医疗机构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脑挫裂伤,硬膜下血肿,多发性颅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等。后经槐荫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济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李某劳动能力障碍程度为九级。

  但当李某前往社保机构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时,却得知因劳务公司没有为李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李某无法获得相应待遇。

  无奈之下,李某将某劳务公司诉至槐荫法院,要求某劳务公司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计25万余元。

  开展调解

  审理过程中,法院为了理清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实质化解纠纷,依法追加钱某作为案件第三人参加诉讼。诉讼中,某劳务公司、李某以及钱某之间对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及计算标准等均存在较大争议。但是考虑到原告因工伤造成劳动能力九级障碍,不仅面临着高额的治疗费用,未来还面临着就业困难等问题,为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尽快解决原告面临的困难,案件承办法官李子萍没有一判了之,她认真听取当事人诉求及意见,充分向当事人释法说理,并开展“背对背”调解,一方面向原告阐明各项损失赔偿的法律依据,提示相关诉讼风险;同时耐心做被告及第三人的思想工作,告知其依据现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属于未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向其释明赔偿数额计算方式等法律规定,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经过法官耐心的疏导与沟通,当事人就赔偿金额及责任达成一致意见:钱某同意向李某支付各项赔偿款共计18万元,某劳务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李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经验总结

  对于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受到伤害的劳动者无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案件,原告往往需要自行垫付高额的医疗费,且治疗及康复期间无法继续工作,极易造成原告经济困难。因此,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快速高效解决纠纷,让提供劳务者能够尽快获得相应的赔付是案件审理的主要目的之一。

  为此,本案承办法官采取了马锡五审判方式,诉讼中秉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在审理中充分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明确双方过错及责任,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以调解方式快速结案,及时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供 稿丨李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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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e马当先丨高效调解化纠纷 司法为民暖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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