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非法电鱼!淄博首起,判了!
4月13日,高青县人民法院公开庭审了黄河保护法实施后淄博市在黄河非法捕捞水产品的首起刑事案件,当庭宣判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庭审结束后,当地法院和检察院与被告人一起,将两万余尾鱼苗增殖放流进黄河。
2022年5月29日,在黄河流域禁渔期、禁渔区内,被告人曹某某利用驾车至高青县黄河岸边游玩之际,持自制电鱼工具在黄河干流高青段堰里,采用电击的方式非法捕捞黄河鲤鱼、鲫鱼等水产品,共计8.72斤,造成黄河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价值为人民币2086.26元。被告人于同日被民警查获,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调查审理,4月13日,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同时,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捕捞作业。
为充分发挥环资案件的社会导向指引功能,高青县法院选取该案组织开展庭审观摩活动,力争做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
经过释法明理,曹某某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庭前已经与公益诉讼起诉人高青县人民检察院达成和解协议,依法缴纳增殖放流修复生态资源所需费用,同时,自愿向法庭申请通过放养鱼苗等措施履行增殖放流体现其认罪悔罪态度。
庭审结束后,高青县人民法院联合高青县人民检察院,在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高青县河务局、高青县水产局等部门的指导下,购买鱼苗两万余尾,与被告人自愿购买的鱼苗一起投放进高青县翟家寺浮桥附近黄河流域,对水域环境进行修复。
黄河养育了中华民族,孕育了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新时代,必须继续保护治理母亲河。为保护生态脆弱的黄河,《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于4月1日生效实施,以法律形式对河流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重点水域禁渔期等作出明确规定,并禁止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的捕捞行为。
实施增殖放流的环境修复司法举措,既充分发挥了刑事司法惩治犯罪的法律效果,又通过增值放流修复和改善水域生态环境,实现黄河母亲河生机永续的社会效果。
淄博市将以黄河保护法的贯彻实施为契机,进一步树牢“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积极推动构建黄河生态司法保护联动机制,为助力黄河安澜、守护区域生态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大众日报淄博融媒体中心记者 高钊 通讯员 李山山 高艳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