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宿州女演员坠亡,责任如何划分?律师解读

  黑龙江网讯(记者 韩雪)4月15日晚,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发生一起女演员坠亡事件。根据官方通报,有关部门已组成调查组,相关涉事人员和单位正在接受调查。经初步调查,演出活动主办方为宿州市尹居源种植家庭农场实际负责人尹某某,承办方为安徽亚西演艺传媒有限公司。女演员孙某某和其搭档张某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在表演高空节目中,孙某某坠落受伤,后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涉事演艺公司曾回应媒体称表演二人事发前在“闹脾气”,其搭档张某某则否认此说法。

  

  那么,此次事件发生后责任应当如何划分?如若确实存在因演员个人未采取保护措施而导致事故的,主体责任又该由谁承担?

  17日,记者采访了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的赵楠律师,针对该事件当中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解读。

  夫妻合作表演发生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按照媒体报道的情况分析,首先此事故中需要认定事发前两人是否闹脾气,究竟是哪一方导致事故的发生,以及当事女演员和演艺公司双方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赵楠告诉记者。

  赵楠认为,如果女演员在演出过程中因为发脾气后导致动作不规范,没有想到会有坠落的后果,属于过失。如果和演艺公司有劳动关系的话,应当属于公伤。如果没有劳动关系,女演员只是受邀请来表演节目,由于没有保护措施,发生意外后演艺公司(劳务接受方)需要承担全责。

  “另外,如果是男演员因发脾气导致演出过程中动作不规范,致使女演员发生意外,存在劳动关系的话属于公伤,存在劳务关系的话,会适当减轻劳务方相应的责任,由男演员和劳务公司共同承担责任。”

  

  (网传视频截图)

  承办方和主办方需承担哪些责任?

  “此次事故中的最关键因素,就是要了解演出的合同是如何约定的,安全保护责任究竟是由劳务输出方还是劳务接收方承担。”赵楠认为。

  他表示,如果认定此次事故为意外发生,且女演员与演艺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则演艺公司为全责,女演员家属可以主张两份赔偿,第一份赔偿为公伤,由派出女演员的所属单位承担。另外一份赔偿方为接收演出的单位,因为有过错属于侵权,即没有尽到义务提供安全措施,造成女演员人身损害,此种情况也可以主张赔偿。公伤和侵权在家属主张赔偿中可同时存在。如果是劳务关系,女演员家属可以主张侵权责任赔偿。

  在网传的事故现场视频中,有主持人称演员没有安全保护措施。针对此种情况,赵楠表示,如果女演员所在单位负责提供演出的安全保护措施,则接受劳务一方无责。如果接受劳务方负责安全保护措施,则接受劳务方要承担责任。

  举报/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