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如何解读“五院”与“四系”的差距?

  法学专业自我评估是法学学子永恒的话题,而“五院四系”的比较也是业内一直讨论的话题。本文将就“五院四系”的历史地位及现状,探讨其发展差距的原因,以及“双一流”建设后法学学科分布、特点和优劣做出详细分析。同时,还将结合个人的思考和见解,探讨今后法学专业的优化方向。

  “五院四系”是指新中国建立后成立的五所政法院校和四所高校的法律系。这些高校的法学专业曾经在法学教育界占据着不可撼动的地位,业界享有盛誉。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等“四系”强校以及中国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五院”院校,曾长期占据着整个中国法学学科的制高点。九所高校的辉煌无可替代,长期以来对我国法学学科的繁荣和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被业内誉为法学界的领头羊,同时也造就了许多杰出的法学大师、法制专家等众多优秀人才。

  

  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双一流”重点建设,九所高校的优势地位渐渐被动摇。如今,法学“双一流”学科共有6所高校入围建设名单,分别是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和西北政法大学外,其他学校均入选顶级“双一流”建设高校,成为我国法学学科的龙头力量。在最新的学科评估中,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取得了较大突破,跃升至A级,其余高校评级稳定在A级及A-一级,西北政法大学评级略有降低,被评为B级。相比之下,“五院”高校发展还存在诸多问题,尤其从“双一流”和学科评估的角度来看,这些高校的发展相对较慢,从整体看仅中国政法大学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入选“211”高校,与“四系”差距较大。

  每个学校之所以最终评级高低不同,其学科建设方面的差距是不可忽视的。在学科建设这个重要领域上,“四系”高校凭借着更多的办学经费和学科建设的投入,全面打造了法学优势,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学科体系,涵盖了法学的各个方向,包括国际法、商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个子学科,已经形成了良好的学科布局。而“五院”高校基本上仅以政法综合性开展学科建设,其他方面相对薄弱,无法构成完整的学科结构,这是导致差距的主要因素之一。

  

  “五院”院校自创立以来就是以培养政法人才为主要目标,颇具行业性特色,其法学专业特点比较单一,且主干学科基本围绕法学来建设。除中国政法大学依旧保持国内顶级的学科质量外,其余4校都有各自的难处,中南财大还在“保级”,西南政法和华东政法都被同区域的综合性强校“压制”,想出头很难,西北政法“申博”还在继续,已错失发展机遇。相比之下,“四系”高校目标更加宽泛,除了培养政法人才外,还涵盖了商科、理科等多个领域的学科建设,走的是多元化道路,其中以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为代表,在学科建设方面强多了。

  根据“双一流”建设的名单,法学学科共有6所高校获得了“双一流”资格,包括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这些“双一流”高校分布在全国各地,南北东西的地域分布较为均衡,各自都有着自己的特色和亮点。在这些高校中,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和武汉大学在全国法学学科专业中处于领先地位,拥有较强的学科实力。而中国政法大学则在起点时就具有强大的实力和良好的国际声誉,一直稳居法学学科前列。相比较而言,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跨入“双一流”学科的门槛相对较高,但这也恰恰体现出这所院校高起点、快速崛起的特点和发展动力。

  

  “双一流”法学学科在知识体系、论文产出、学科评估等诸方面与非“双一流”学科相比,具有更强的实力和影响力。这些高校都在学科建设、师资队伍、科研项目等方面大量投入,除此以外,也注重与国际相关学科领域的合作、交流与互通,使得学科建设更加国际化和现代化。特别是在学科细分的方向上,除了强化一般性法学科目的研究以外,同时发展商法、金融法、科技法等非常新颖的研究方向,满足人才培养市场的多样化需求,使其科研优势更加明显,研究成果更具权威性和前沿性。

  在全国范围内,法学“双一流”学科在综合实力、师资队伍、学科建设等方面都具有很强的优势。在高层次人才和优秀学科团队的建设上,这些高校都取得了傲人的成果,为我国法学学科的发展和人才培养作出了重要贡献。但在就业市场和人才培养质量方面,还需在实践教学、研究成果转化等方面做出更进一步的探索和实践。这些“双一流”高校需要更多地运用现代的科学技术手段和信息技术手段,更好地将学科建设与社会实际问题相结合,开展更多有利于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具有实际应用价值的法学研究。

  

  “五院四系”已经逐步成为回忆,然而在新一轮的法学“双一流”建设中,中国的法学教育迈入了新的高度。尽管“五院”高校与“四系”高校之间的差距仍然存在,但是通过“双一流”建设,有望加快中国法学学科的再次崛起。在这个过程中,高校可以借鉴着“四系”和“五院”的历史经验,注重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更加注重社会实际问题的解决,进一步提高法学教育的质量和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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