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户用处理设备水污染物排放要求

  为加强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保障农村水环境安全,控制水体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浙江省颁布了农村生活污水户用处理设备水污染物排放要求。

  此标准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起草单位: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下面力鼎环保分享下部分重点内容。

  一、农村生活污水:

  农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污水,以及从事农村公益事业、公共服务和民宿、餐饮、洗涤、美容美发等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和处理的建(构)筑物、设备及附属设施的总称,简称处理设施。

  1.直接排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排放口直接接入受纳水体的。

  2.间接排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流经自然湿地、沟渠等再排入受纳水体的。

  二、水污染物控制要求:

  基本要求农村生活污水应遵循“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的治理原则,采用以下方式进行治理:

  ——优先采用资源化利用方式处理;

  ——具备集中处理条件的,优先采用集中处理设施方式处理;

  ——不具备资源化利用和集中处理条件的,采用户用处理设备方式处理,处理后应按4.3要求排放。

  三、资源化利用:

  开展资源化利用的,应满足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不应造成环境污染。

  其中:

  ——回用于农田、林地、园地等施肥的,应符合施肥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回用于农田灌溉的,应满足GB5084的规定;

  ——回用于景观环境的,应满足GB/T18921规定。

  四、排放要求

  户用处理设备出水排入GB3838—2002地表水Ⅱ、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19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湖泊、水库等封闭水域或半封闭水域时,直接排入执行表1的要求,间接排入执行表2的要求。

  表1排入重点或敏感区域的出水水质要求

  

  户用处理设备出水排入其他环境功能或环境功能未明确的水体的,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排入其他区域的出水水质要求

  

  污染物去除要求4.4.1应具备污染物去除能力。当测试条件温度为≥10℃时,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以N计)的污染物去除率应符合表3的要求。表3户用处理设备污染物去除要求

  

  四、去除率按以下式(1)计算:

  (1)式中:

  

  五、其他管理要求

  1.污水处理过程中不应通过稀释方式达到出水水质要求。

  2.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沉砂、浮油和污泥等应按时清掏、合理处置,且应遵循资源化利用优先的原则。

  3.户厕改厕及化粪池卫生要求应满足GB19379。

  六、监测要求

  1.水质采样应符合HJ91.1、HJ493、HJ494、HJ495等有关技术规范。

  2.对水质的测定采用表4所列的方法标准。本标准发布实施后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七、表4户用处理设备水质监测方法

  

  实施管理按照监测要求获得的出水水质监测数据作为户用处理设备排放是否达标的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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