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中如何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

  甲乙双方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为:因施工图的重大设计变更(指结构、标准、规模)、现场签证、地下障碍物处理所发生的费用,承包方应执行招标文件所采用的计价规则、标准计算工程量,待工程结算时根据该工程设计单位所出具的变更图纸或变更说明以及经监理工程师签署的承发包双方认可实际单价的签证方可据实调整。执行建筑【2011】249号文件规定,人工费按照天津市造价信息每季度发布的调整系数据实调整。

  工程变更在专用条款中没有额外约定,招标文件中的通用条款对于工程变更价款确定方法为:(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考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那么在司法鉴定工作中,签证项目单价的确定存在问题:合同中已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是直接执行或参考已有价格,还是需要将人工费按照天津市造价信息每季度发布的调整系数据实调整?

  关于人工费的调整。如果采用价格信息进行价格调整的,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1条关于价格调整的规定:“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所以在人工费是否应调整的问题上,明确的答案是应该进行调整。

  在此需要又一次强调价格和成本的关系。对于人工费调整文件的作用,其是在调整交易价格还是调整成本呢?首先就定额文件的性质而言,他只是一种成本测算的方法,是运用成本思维进行计价的方法。人工费调整文件调整的对象是定额,因此人工费调整文件也是站在成本的层面上的。那么成本的变化可不可以转化为价格?价格的形成需要看双方当事人如何约定,从一般的交易来看,发包人并没有义务为承包人成本的上涨而买单。那我们为什么还要将成本和价格联系在一起呢?这是因为工程的性质属于期货。所以在工程建设的未来几年中,施工成本增加的这样一种成本变动是应该纳入当事人调整价格的考虑因素中,此处也不能完全把成本和价格的关系剥离开。也正是因为双方的约定或交易习惯的存在,才能够把某个成本问题转化成一个交易价格的问题。

  关于执行变更估价。当事人在签约合同时价格是静态的,而在履约过程当中发生了设计变更时,对于设计变更的价格,若双方当事人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有相同按相同无相同按类似进行价格确认,那实际上双方当事人仍是采用一种静态的价格作为新的施工内容的对价。但是一旦工程开始履约,变更估价后的静态的价格应随着人工费调整文件发布的材料信息价进行调整,此时静态价格就会转化成一种动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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