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几天规定一二次流拍物品或房产,变卖后无人购买可以以第二次流拍价格抵给申请

  这里还是要注意区分动产与不动产流拍后的一点点小区别。

  首先,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6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抵债的,(比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90条规定,拍卖财产事宜管理的,可以交给申请执行人管理)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4条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其次,对于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流拍的,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6条要求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60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流拍或者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此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5条,相关规定。这里实践中很多关于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处置,经常都是二拍之后进行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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