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安徽大学强光磁试验装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皖环函〔2022〕1256号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安徽大学强光磁试验装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安徽大学:

  《安徽大学强光磁试验装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依据《报告表》结论,参考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评估意见(环评估函〔2022〕211号)和专家组的技术评审意见,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建设项目内容

  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龙路111号安徽大学磬苑校区材料科学大楼F楼(原工程实训中心B楼),拟对原建筑进行改造,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见附件。项目建成后拟在材料科学大楼F楼1层FEL大厅内研发使用一套先进的强光磁试验装置系统,包括一台电子束能量20-55MeV的自由电子激光光源装置(属于Ⅱ类射线装置)、4个超导强磁体装置、5个光束实验站(其中超快光谱实验站最大场强为10T,稳态光谱实验站最大场强为9T,扫描探针显微实验站最大场强为11T,共聚焦显微实验站最大场强为12T,综合表征实验站无磁场)和其他配套及支撑系统,用于表征技术研究。

  该项目依托红外/太赫兹先进波源,建设强磁场下光—磁集成实验系统,对推动我国领跑极端条件下的多学科研究具有重大意义,符合辐射实践正当性的原则,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辐射防护措施后,对周边环境、公众和辐射工作人员的环境影响满足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限值要求,我厅同意《报告表》的结论和拟采取的辐射防护和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期间应重点关注的事项

  (一)严格按照《报告表》中的防护方案进行建设,在保证建筑安全的前提下,确保辐射工作场所实体屏蔽的辐射防护效果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二)加强施工期及营运期环境管理,严格按照《报告表》落实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的管理和控制措施,降低对环境影响。

  (三)项目运行期间应按《报告表》要求加强对电离辐射和电磁辐射的防护。维护、维修过程中拆除的活化结构部件应收集后集中存放在放射性废物暂存间,并对感生放射性核素进行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分类处置。维修过程中释放的冷却水应暂存在放射性废水贮存池内,监测达标并经审批后方可按要求排放,同时做好排放记录。

  (四)加强对辐射工作人员及场所管理。自由电子激光系统停机后21分钟且FEL大厅检修区域辐射剂量率低于100μSv/h,辐射工作人员方可进入FEL大厅;检修期间严格监控检修人员的累积辐射剂量,一旦达到年剂量约束值,立即停止检修和辐射工作。FEL大厅上方实验室等剂量率水平较高区域,禁止非辐射工作人员进入。

  (五)应按《报告表》要求设置安全联锁系统,根据核技术应用项目辐射环境影响特点配置相应的辐射监测仪器和防护用品,并按监测方案对核技术应用场所及周围环境的辐射水平进行监测,同时做好记录分析工作。

  (六)应完善辐射安全管理体系,根据新增项目及时制定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同时,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加强辐射工作人员管理,安排新增辐射工作人员参加核技术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考核,考核通过后方能上岗。严格执行辐射从业人员个人剂量监测、体检等管理制度。

  三、请在该射线装置启用前办理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并及时自行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本项目开工建设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厅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拟采取的环保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你校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至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附件: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一览表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