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个内向的人走进“Tony”老师的理发店……
某理发师在抖音和小红书分别经营账号,并将自己为顾客理发的视频发布在上述社交平台上,用作商业宣传。某天,张小姐来到工作室美发,理发师表示,找他理发必须要拍摄理发短视频,否则将拒绝提供服务,张小姐为此同意拍摄。该理发视频记录了双方的聊天探讨过程以及理发前后对比。一个月后,该理发师将视频发布到自己的抖音及小红书账号,引发粉丝围观和讨论。
没经过我的同意,擅自发布我的视频,侵犯了我的肖像权、隐私权和名誉权!
发布视频虽然没有你的同意,但发布该视频是为了展示我的发型设计能力,我没有任何恶意。而且你既然同意拍摄,就是默认可以发布在网上!
张小姐认为理发师未经其同意擅自将视频发布在网上,侵犯了其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
理发师称其发布视频行为确实未征得张小姐同意,但发布该视频是为了展示自己发型设计能力,没有任何恶意,且张小姐既然同意拍摄,就是默认可以发布在网上。
同意拍摄视频是否就意味着可以发布?
内向小张 vs 理发师Tony
法院会支持谁的主张?
法院审理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案涉剪发视频系理发师征得消费者同意后拍摄,但理发师未征得肖像权人同意就将理发短视频等含有肖像权人外部形象的视频上传到社交平台进行公开,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均已构成对消费者肖像权的侵害。但鉴于理发师发布视频的初衷在于展现理发技术,且视频中公开的内容未涉及隐私,故并未构成对原告名誉权和隐私权的侵害。
法院遂判决被告在媒体平台上致歉十日,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合理维权支出2000元,合计3000元。目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随着短视频平台的兴起,一些理发师看到了在短视频平台自我宣传、拓展客源的商机,将剪发过程在互联网进行直播或者发布视频,以吸引客源。但在这一过程中,为展现发型效果,消费者有可能会在视频中“露脸”,该行为如若未经肖像权人许可,构成对消费者肖像权的侵犯。本案中,理发师未征得肖像权人同意将理发短视频等含有肖像权人外部形象的视频上传到社交平台,无论其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都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与此同时,理发师在理发时询问消费者职业、性格特点、爱好等等,是为针对消费者的个人特质进行发型设计而做出的简单询问,并不存在恶意,且案涉视频中公开的内容尚未涉及个人私密领域的隐私信息,故不构成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侵犯。此外,理发师发布视频的初衷是展现其造型技术,主观上并不存在贬损或丑化消费者的故意,故视频未侵犯消费者名誉权。
但在生活中,如果理发师通过“恶搞”制作的理发短视频超过合理限制,造成侮辱、贬低他人人格或扭曲他人形象,则可能侵犯消费者的名誉权;如果理发师将其与消费者聊天过程中涉及到的消费者隐私信息也发布在社交平台,则可能侵犯消费者的隐私权。
消费者一旦发现被短视频侵权,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温馨提示: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服务业商家更应尊重消费者意愿。
做守法公民,从点滴做起。
转自:人民法院报
原标题:《当一个内向的人走进“Tony”老师的理发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