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3岁美女大学生返校途中失踪,被发现时,已裸死在机井
青天白日,朗朗乾坤,年轻女性如果不多加注意,便有可能陷入危险之中,并且案发后死者无法再开口说话,犯罪嫌疑人为了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什么话都有可能说得出,其他人不明所以,又因为被伤害的不是他的女儿,难免生出“怎么犯罪嫌疑人不伤害其他女子,就对她痛下毒手?受害人也有一定的问题”的想法。
2015年,黄新国故意杀人、盗窃案在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被告人黄新国当庭表示:“我没有疑问,认罪伏法。”法院审理该案后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黄新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宣判后,黄新国提起了上诉。也许黄新国认为自己罪不至死,或者是为了再多活几天,黄新国对一审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经查明,2014年9月2日上午,河南某大学英语专业的学生张某某携带1.5万现金离家返校,由于张某某家住郑州市古荥镇某村,所以父母是以现金的方式给了张某某学费,让她去镇上把现金存到银行卡。
按照张某某返校的路线,她先是乘坐公交车到老鸦陈镇,然后搭乘大巴前往开封,于下午3点左右抵校。但在去乘坐公交车时,张某某遇上了驾驶面包车的黄新国,而黄新国的家与张某某家相邻,黄新国意图不善,将张某某骗上了车,结果把张某某带到了老宅。
张某某不愿受辱,拼命反抗,大声呼救,但黄新国并没有停止自己的犯罪行为,用电线勒住了张某某脖子,致其死亡,经案发后鉴定,张某某系机械性窒息死亡。
杀人后,张某某毁尸灭迹,将尸体肢解后抛尸机井,并盗走了张某某随身携带的1.5万元现金,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一审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另外在一审庭审时,受害方的律师建议追加“侮辱尸体罪”。不过一般情况下,犯故意杀人罪,杀人后肢解、侮辱尸体,并不会以侮辱尸体罪定罪处罚,但会被认定为情节极其严重的故意杀人犯罪。
事实上,黄新国还有过前科,于2009年因犯罪而被判刑1年,而刑法中的累犯一般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罪犯。如果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案发当天晚上,张某某的父母因为女儿一直没有打电话回家保平安,打女儿的电话也联系不上,因此放心不下,便报了警,还赶去了张某某的学校,才得知张某某并没有返回校内,据张某某的同学表示,张某某曾与她有过联系,说中午一块吃饭,但到了中午,同学也没有联系上张某某。
想到频频发生的女学生遇害案的报道,张某某的父母便十分担忧,又担心张某某可能被拐了,值得一提的是,从张某某的家到公交车站,途中并不偏僻,因此张某某的父母才放心的让女儿一个人去了公交车站搭乘,大概也是这个原因,张某某认为路途不偏僻,人多,对方也不敢犯罪,便上了车,但没成想竟遭遇了不测。
经过调查,犯罪嫌疑人黄新国很快就进入警方的视线,9月6日,黄新国落网,经其供述,警方在一鱼塘边的水井中找到了张某某的尸体。
现如今的刑侦技术愈发先进,然而总有些心怀恶念的人心存侥幸,以为自己犯了罪,警方也不可能找上门,从而放纵自己的行为,但最终还是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负上法律责任。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201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黄新国的死刑裁定。
一个花季少女,本该会有一段美好的人生,张某某的成绩优异,相貌不差,遇害前在为考研准备,未来可期,然而因为一时的信任,认为送她去车站的司机不会在大白天犯罪,被司机哄骗着上了车,但司机停下车与张某某打招呼,就怀有不好的目的,后又使得张某某的生命定格在了23岁,美好的人生戛然而止,不禁让人愤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