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奎:学而思这样的民办培训机构不断渗透是世界现象

  【文/ 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苏奎】

  去年年底以来,学而思几成众矢之的,遭遇了一场企业形象和发展的危机。学而思模式不仅引发了教育领域内外的大讨论,甚至引出了“中产阶级的集体焦虑”这样更宏大的社会议题。

  学而思等K12(中小学)校外辅导机构,在国际上也被称为“影子教育”,影子必有实体,那就是学校教育。影子本身并没有独立性,其存在和发展的模式都是由实体所决定,换句话说,影子的问题也必定是实体(学校教育)问题的投影。要解决所谓的学而思问题,必然只能从学校教育入手。

  树大招风

  7月14日,好未来教育(学而思所有人)在美国纽交所股票价格(ADR美国存托凭证)创出历史新高,最高达143.67美元,今年的股价已经翻番(101.8%),可以说,学而思去年底以来的负面消息已经被市场全部消化,不仅收复了5.12事件(成都学而思整顿事件)后的全部失地,甚至周五的收盘价也较5月9日创出的最高收盘价高出了10.6%,其市值高达113.6亿美元,而可以比较的是,互联网巨头新浪的市值仅65亿美元,老牌科技公司联想也仅63.7亿美元。

  

  学而思最近3个月股价走势(5.15日受成都事件影响大跌)

  即便在全球范围内比较,相比号称全世界最大的中小学培训机构——日本的“公文” 学习塾(在49个国家有培训业务,年培训人数约428万人),两者年培训学生人数的差距也已经不到8%(约34万人次),考虑到学而思的持续高速增长(最近一财年的增长速度为70.3%)和“公文” 发展几近停滞(2016年同比下降0.6%),现在可能已经超过“公文”了。可以说学而思在K12校外辅导行业已经是世界级的巨头。

  

  学而思考全国扩展版图(30个城市)

  2016年11月9日,杭州《都市快报》发表八版长文《疯狂的学而思》,矛头直指学而思。“考试掐尖、饥饿营销、焦虑诱导、超前教育、违规考试(竞赛)”等所谓学而思式模式遭到家长、学校、专家和主管部门齐声斥责,并得到人民日报等多家官媒的转发,一下子将学而思推向了风口浪尖。此后,不断有论者对学而思进行鞭挞。既然舆论上“群情激奋”,自然就不可能只是媒体上的质问,地方教育部门抓住机会快速行动起来。

  2016年11月8日,新东方培训学校等20家教育培训机构因存在价格欺诈或不明码标价等问题遭到行政处罚。西安教育部门2月10日通报,“重拳出击整治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违法办学行为”,专项整治取缔无证培训机构397家。

  据6月1日上海市政协重点协商办理“整顿规范教育培训市场秩序”提案专题,上海教育培训机构近7000家,证照齐全的有2200多家,有营业执照但无教育培训资质的有3200多家,无照经营的有1300多家。到今年9月1日前,上海市将开展分类整治规范。首先取缔无照经营的教育机构,再对有执照但无资质的机构,下发行政指导书,指导其限期整改。

  树大招风,各地的整顿行动都没有成都直击学而思之影响力。5月12日,根据群众举报,成都市教育局责成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和成华区对所在区域的学而思9个教学点进行查处,责令其停止招生或者教学。而违规的主要事项就是违规(无证)办学,或者说就是未经教育部门许可就擅自招生办学。

  

  成都锦江区要求学而思整改通告

  根据学而思6月底发布的最新年报,北上广深宁是其最大的5个区域市场(占45.7%),成都只是其第九大市场,这几个要求整改的中心仅占学而思营收的1.8%,但消息传到美国,其股价当天却大跌5.62%,也就是说成都这一查几乎使得学而思损失了6亿美元的市值。市场如此反应,显然更多是对政策可能的变化之于学而思发展前景的忧虑。

  第66条

  成都教育部门对学而思的整改通告称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四川的地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但事实上,经营性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并不在《民办教育促进法》规范的范围内。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四川省制定的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同样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国务院并没有对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如何监管进行明确,也正是如此,培训机构普遍只在工商局注册教育咨询公司或教育科技公司。

  除开上海、重庆等少数地方外,包括成都等其他各地并没有地方性法规(或者省级政府规章)对如何监管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进行具体规定,其他任何部门的文件并没有权限对此做出规定。换句话说,要求学而思取得办学许可存在较大的法律争议。

  事实上,社会对学而思们意见分化,追随者众,痛批者也不少。尽管没有法律授权,面对社会要求教育部门对学而思们进行监管的呼声,很多地方教育部门已经要求学而思这样的经营性培训机构取得许可办学。可能正是为了解决当前存在的法律与现实的尴尬局面,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民办教育促进法》进行修改,其中包括删去第六十六条,也就是说将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正式纳入教育部门的监管之下,并视同经营性民办学校,至此教育部门有了尚方宝剑,总算可以理直气壮地要求培训机构先许可后办学了。

  不过,虽然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要在9月1日才生效,一些地方已经迫不及待地开始行动了。温州市教育部门在6月5日发布了《关于加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的指导意见》,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资质条件等做出具体规定,并称文件在发布当日生效。

  9月1日后,类似温州的地方具体管理政策应该会陆续出台,但如何应对培训机构,是一个影响甚众的公共课题,并不只是教育系统和教育专家的问题,我们需要更多的世界经验,还需要更多的经济学家、法学家、社会学家等更多学科的专家来参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