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间活动摔骨折 幼儿状告幼儿园

  一审判决幼儿园赔2.2万余元 幼儿园不服上诉 此案昨二审开庭

  本报讯 (记者王纳)4岁儿童小鹏因在幼儿园课间活动时摔伤,导致手臂骨折,为此他将其所在的宝安区新安街道布星幼儿园告上法庭,索赔32311元。宝安法院一审判决幼儿园赔偿小鹏22811元。幼儿园不服上诉,此案昨日在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幼儿课间活动摔骨折

  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情况,2012年6月5日上午10时左右,小鹏在幼儿园课间活动时,从滑梯滑下后跑开时,因躲避其他小朋友摔伤右上肢。后幼儿园将他送到医院,经诊断为右肱股髁上骨折,要进行石膏外固定治疗。受伤后,小鹏在家休息三个月。

  事后,小鹏的父母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承担责任。小鹏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将他送到幼儿园,幼儿园就应该保证孩子上学期间的人身安全,幼儿发生伤害事故,幼儿园应当承担不可推卸的赔偿责任。但小鹏所在的幼儿园仅仅在支付了部分医药费后,就对此事置之不理,家长打电话园长也不接。他们找了街道、教育局进行协调,但没有结果。

  为此,小鹏将幼儿园告上法庭,要求幼儿园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退还休息期间保育费等共计32311元。

  一审判幼儿园赔偿2.2万

  此案一审开庭时,幼儿园方面表示,该院安排小朋友活动是教学内容的一部分,当时也有三个老师在现场护理。小鹏受伤纯属意外,是他在行进过程中自己摔倒造成的。幼儿园并不存在教学设施瑕疵以及工作人员怠于行使职责的行为,不应对小鹏的受伤承担责任。

  宝安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家长将未成年人送到幼儿园后,幼儿园应当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此案发生时,幼儿园虽有老师在场,但并未让小朋友在玩耍时形成良好的秩序,存在不安全的隐患,导致小鹏在跑时遇到与其方向相反的小朋友过来,因躲避而摔倒,造成人身损伤。对此,幼儿园应承担赔偿责任。

  该院遂作出一审判决:幼儿园应支付给小鹏剩余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退还的保育费和伙食费等共计22811元。

  二审焦点:赔偿数额是否过高?

  幼儿园:

  部分赔偿没有证据

  一审后,幼儿园不服,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其代理律师表示,一审判决幼儿园赔偿的数额过高,有些赔偿没有证据证实。比如小鹏受伤后在家休养三个月,并无证据证明孩子要休息那么久。还有小鹏母亲护理小鹏3个月,法院认定其工资每月6000元,但小鹏母亲没有提供工资表和工资银行转账凭证或领取工资凭证。

  幼儿园强调,当时现场有3名老师看护,符合管理规定,现场录像显示小鹏是自己摔倒致伤,并没有其他小朋友对其追赶或拦阻。按《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幼儿园并不在其所列主体之中,一审法院错误混淆责任主体。因此,幼儿园对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家长:

  家长孩子身心俱伤

  昨日小鹏的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到庭应诉。小鹏的母亲显得情绪很激动,她说孩子还那么小,骨折后打了一个月石膏,医生嘱咐三个月不可剧烈运动,否则有再次骨折的可能性。为此,她不得不放弃工作在家照顾小鹏,当时正值酷暑,孩子的胳膊因打了厚厚的石膏而长湿疹,导致奇痒、溃烂,因疼痛不适而夜夜哭闹,家长和孩子身心都受到伤害。

  小鹏父母称,事发时现场有三名老师在,但在滑梯的滑下处这一比较容易发生危险的地方,却没有一个老师进行保护,这显然存在安全隐患。这次伤害事故给他们的家庭和孩子的未来健康都留下了阴影。经咨询,医生称不排除小鹏以后会有肘内翻、肘外翻等可能性。直到现在,小鹏手臂转动仍不能恢复以往的状态。他们希望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裁定幼儿园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由于小鹏的父母当庭提交了病历等证据,法庭表示将合议后确定是否属于新证据。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