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力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日前,省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四所一庭”联动 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推动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人民法庭构建联动联调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更好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四所一庭”衔接联动是指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人民法庭实施“一对一”和“一对多”对接,针对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研究确定联合调处工作方案,确保矛盾纠纷能够及时有效处置。

  加强“四所一庭”联动工作,是提高基层矛盾纠纷源头化解能力的一项重要举措。《意见》要求各单位排查在先、关口前移,实现抓早抓小、应调尽调,促进矛盾纠纷就地化解。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等部门对于适宜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的矛盾纠纷,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案件移交人民调解组织或特邀诉前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意见》要求司法所负责“四所一庭”联动机制工作的实施和推进,与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等部门进行对接,定期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分析研判和预警工作。司法所要开展有针对性的法治宣传,指导辖区人民调解组织承接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和信访等部门转交的人民调解案件,并在及时调解后向相关部门反馈调解结果;规范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并告知司法确认相关程序。

  《意见》要求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加强与司法所、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的沟通协调,协助开展疑难复杂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做好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法律顾问和“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为乡镇(街道)党政机关的重要事项、重大决策提供法律依据。要积极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治宣传、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