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遵义此地城镇小区超3000人就要配幼儿园!

  日前,余庆县教育体育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余庆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此推进全县学前教育资源配置进一步优化,加快建成“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推动全县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文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于解决实际问题,力求相关内容尽可能细化具体,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和可操作性。

  具体内容一起来看——

  《办法》共十章42条,围绕总则、基本原则、科学规划、用地保障、监督问责等方面,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设计、建设、验收、移交、登记、举办等各个环节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和规定,并明确了相应部门的责任。

  《办法》明确规定,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配套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办法》明确规定,县级政府要组织自然资源、发改、住建、教育等行政部门对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情况进行专项治理。

  《办法》明确规定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范围。自然资源、发改、住建、教育、财政 、人社、民政、编办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办法》明确了人口规模达3000人及以上的城镇小区必须配套幼儿园的底线要求。对于幼儿园数量和规模普遍不足的老城区或服务人口3000人以下新建住宅小区,按照就近原则在合理服务半径范围内,确定配建规模适当、满足需求的幼儿园。

  《办法》明确了县级政府主体责任,要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全程参与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工作,并对两个关键环节作了明确规定:一是在审核配套幼儿园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二是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参与幼儿园园舍的验收工作。

  《办法》明确开发建设单位将配套幼儿园无条件移交教育行政部门。主要对三个关键环节作了明确规定:一是要求自然资源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建设要求、建设期限等相关要求,且在土地供应时作为土地供应条件;二是规定配套幼儿园建成并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首次登记并无条件移交教育行政部门;三是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和开发建设单位应依法共同向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小区配套幼儿园的不动产转移登记。

  一起来看《办法》全文——

  

  各乡镇人民政府,子营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工作部门:

  为切实做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工作,扩大公益普惠学前教育资源,县教育体育局等七部门联合制定了《余庆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余庆县教育体育局

  中共余庆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

  余庆县发展和改革局

  余庆县财政局

  余庆县自然资源局

  余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余庆县民政局

  2022年2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县城镇小区幼儿园配套建设,进一步扩大公益普惠学前教育资源,有效解决县城区“入园难”等问题,推动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20〕6号)、《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教发〔2019〕134号)、《遵义市教育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遵义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遵教发〔2020〕7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旧城改造或新建住宅小区(包括新建商品房、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所应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益普惠。坚持公益普惠发展学前教育,配套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第四条 合理布局。足额依标配建与小区人口、服务半径相适应的配套幼儿园,满足适龄儿童就近接受学前教育需求。

  第五条 同步推进。确保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六条 联动管理。县发改、财政、教育、自然资源、住建、编办、民政等相关部门联动管理,共同推进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章 科学规划

  第七条 县教育体育局应会同县发改、自然资源局根据人口增长和学前教育发展实际,综合考虑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撤村建居等因素,科学编制幼儿园布局规划,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幼儿园布局规划应按照每千人45名学前教育儿童、每班平均30人测算,保证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模、数量与城镇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

  第八条 县自然资源局应将经批准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布局规划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应当充分征求教育部门意见,落实幼儿园用地具体位置、办园规模、用地面积等基本要素。

  第九条 配套幼儿园规划应依据《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等相关规定,将配套幼儿园建设要求作为居住用地的规划条件。小区服务人口3000-4000人设6个班(180)人、4001-6000人设9个班(270人)、6001-8000人设12个班(360人),幼儿园办园规模一般不宜超过12个班,超12个班宜分园设置。对于幼儿园数量和规模普遍不足的老城区、服务人口3000人以下新建住宅小区以及零星开发地块,自然资源部门应按照就近原则,在合理服务半径范围内,统筹规划确定配建规模适当、满足需求的幼儿园。也可在具备单独供地条件时,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幼儿园生均建设成本,依法与县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明确的部门签订配套幼儿园代建协议。3个班及以下规模的配套托儿所、幼儿园,可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符合消防安全规范,应设独立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设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和防护措施。

  第十条 配套幼儿园选址需结合规划新建居住地块自身地形地貌、周边道路交通环境等多个因素,设置在城镇小区合适位置,原则上应与城镇小区其他用地界限明确。将配套幼儿园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核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的并联审批事项,在审核配套幼儿园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四章 用地保障

  第十一条 配套幼儿园作为非营利性教育设施,其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具备单独供地条件的,按划拨方式供应;不具备单独供地条件的,县人民政府在土地供应时,应对配套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建设要求、建设期限、幼儿园规模等内容予以明确,并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约定要履行配套幼儿园建设以及无偿移交当地县级教育部门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配套幼儿园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不得在预留幼儿园用地上兴建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确需调整的,应按法定程序调整相关规划,调整后的规划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面积,并经教育、自然资源和住建等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章 建设要求

  第十三条 配套幼儿园规划应依据《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等相关规定、标准设计,施工图设计要经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十四条 配套幼儿园由城镇小区项目开发单位按照规划条件的要求出资建设,建设单位要使用无污染环保材料,严禁在安全隐患地带建幼儿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加强对居住区幼儿园在建项目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十五条 因城镇规划建设需要合并、置换、搬迁幼儿园,或需对原幼儿园园舍、场地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幼儿园布局规划予以重建,确保教育资源不减少。确需异地重建幼儿园的,应当先建设后征用。需要原地重建幼儿园的,应当做好在园幼儿的安置工作。

  第十六条 分期建设的居住区,其用地范围内安排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幼儿园应当与首期项目同步规划、报建,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步建设、验收;不分期整体开发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开发项目经营性部分验收前,应全面完成配建幼儿园建设和验收。

  第十七条 配套幼儿园建成后,教育行政部门应参与幼儿园园舍的验收工作。配套幼儿园验收不合格的,在整改完成前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配套幼儿园按规定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要求、使用管理、监督措施、职责分工。

  第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绿色通道,简化配套幼儿园建设审批手续,保障幼儿园建设进度。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建成后应无条件移交给县教育行政部门办成普惠性幼儿园,保证属地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及普惠率达到国家及省相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 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相关政策与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签订项目配套幼儿园建设及移交协议书,并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开发建设单位实质性完成建设并将幼儿园移交给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配套幼儿园产权归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授权给教育部门管理,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发建设单位应在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县教育行政部门移交配套幼儿园所有钥匙及规划报建、竣工验收、消防验收等资料。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审核上述资料后,清点移交的配套幼儿园土地、房产等不动产,并造册登记,及时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及时办理。

  第二十三条 配套幼儿园为公办的,且具备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条件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县教育行政部门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机构设置申请,由机构编制部门调剂解决新设公办幼儿园编制。现有编制总量不足,可只配置管理人员编制,其余人员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统一的原则统筹安排。使用聘用制教职工员额的人员,实行自主聘用,按照劳动合同管理。在薪酬待遇、职称评定等方面参照在编人员待遇,实行同工同酬,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县财政部门要将幼儿园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幼儿园的正常运转。

  第二十四条 配套幼儿园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县教育、卫健、民政、财政等部门要联合做好对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加强对普惠性实效及质量、非营利性等方面的动态监管。县政府可通过综合奖补、减免租金、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方式,支持其提供普惠而有质量的服务。

  第二十五条 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配套幼儿园擅自拆改或闲置,严禁以出租、出售、转让、抵押等方式改变用途。

  第二十六条 配套幼儿园优先满足区域内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需要,如学位充足,可适当扩大招生范围。

  第七章 监管措施

  第二十七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新开发城镇小区未按规划要求、建设配套幼儿园的,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依法依规不予办理城镇小区规划及建设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对幼儿园未按照审批的规划方案进行配建,或未能与居住区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县自然资源局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县住建局不予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并责成开发建设单位限期补建到位,否则计入建设单位不良信用记录,限制或停止其承接新的开发项目。

  第二十九条 对配建幼儿园达不到国家规定建设标准的,由县人民政府限期进行整改。

  第三十条 对已经改变性质和用途的,由县人民政府限期收回。对已建成的配套幼儿园未移交教育行政部门的,应限期完成移交。

  第三十一条 对本办法发布前遗留的其他配建问题,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全面检查,限期予以解决。

  第八章 职责分工

  第三十二条 县自然资源局应将经批准的教育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将幼儿园布局规划确定的学前教育设施布局及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供规划条件。在规划方案审查、工程规划许可、规划竣工核实等阶段做好审核把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县发改局要参与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对需要补建 、改建 、新建的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或完善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县住建局要加强对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设计、施工过程、竣工验收备案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工程质量。

  第三十五条 县教体局要参与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并负责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办园行为监管 、师资队伍建设、教学业务管理等 ,保障教育质量。

  第三十六条 县财政局要积极支持配套幼儿园建设工作,规范经费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七条 县人社局要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教职工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职称评聘的指导、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十八条 县委编办要按程序做好小区配套公办幼儿园机构编制相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 县民政局要做好小区配套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九章 监督问责

  第四十条 县人民政府将把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及管理作为民生大事来抓,限期解决问题,认真落实到位。县发改、财政、教育、自然资源、住建、人社、编办、民政等相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职,从严把关。县委办督察专员将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及管理事宜列入年度督查计划,每年进行一次以上专项督查,督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对小区配套幼儿园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考核和问责机制,对配建幼儿园达不到规定要求以及历史遗留问题解决不好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