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教社起诉三微信公众号擅自使用教材内容,运营公司各被判赔4000元

  一些教育类微信公众号会在文章内使用教材中的内容,这样的行为可能构成侵权。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布了三份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判决书,三家浙江微信公众号运营公司因未经许可上传人教社教材电子版被判构成侵权,各自赔偿人教社公司经济损失4000元。

  发现教材内容被公众号使用,人教社起诉索赔4万元

  2021年4月,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电子证据取证,显示义乌市某电子商务商行在其认证的微信公众号“五年级语文数学网课”于2020年7月10日及2021年3月1日分别发布题为《人教版小学五年级数学上册公式大全+高清版电子课本,暑假预习必备资料,快收藏!》《人教版小学五年级数学下册概念及公式一点通+高清电子课本(人教版),孩子预习必备资料!》两篇文章,内容系该社电子版教材,上述文章的阅读数分别为750次及1341次。

  人教社公司表示,其编写并出版发行了相关教科书,为涉案作品的编著方、出版发行方,依法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教社公司在诉讼材料中称,涉案作品署名的另两个编著方“课程教材研究所”及“小学数学课程教材研究开发中心”,均为其内部职能机构,负责教科书的研发工作。其为涉案作品著作权人,可以单独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进行维权。

  人教社公司认为,该微信公众号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未经其授权许可,擅自将上述涉案作品电子化后上传,供网络用户在线阅读,严重侵犯了其对涉案作品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人教社公司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彻底删除侵权链接,彻底删除服务器及所有介质中所存储的涉案作品;在微信号置顶及不低于五家全国公开媒体显著位置向原告公开道歉,时间均不低于30天;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及合理支出律师费用1万元,合计5万元。

  义乌某商行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未支持赔礼道歉及律师费,酌情判赔4000元

  北京市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义乌某商行在未经人教社公司许可,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分别上传了涉案教材电子版,使得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上述教材,侵犯了人教社公司对此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关于人教社公司主张的赔礼道歉,法院认为,上传的涉案教材封面均标有人民教育出版社的名称,并未侵害人教社公司的署名权等著作权人身权利,因此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鉴于人教社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和权利使用费,亦未证明义乌某商行的侵权所得,故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教材为义务教育教科书,有其特殊性;涉案作品被侵权的时间大多为疫情发生期间,且持续时间短;涉案文章无收费情节,传播影响范围有限;涉案作品的独创性程度、创作难度、侵权情节等相关因素,酌情予以确定。

  关于人教社主张的律师费,因其未提供相应的票据,法院未予支持。

  据此,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义乌某电子商务商行停止侵权,删除涉案作品;赔偿原告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元。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除该案外,北京互联网法院于同日公布了另两份人教社公司起诉微信公众号运营公司未经许可上传其教材电子版,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的判决书,该院均作出了被告公司赔偿人教社公司经济损失4000元的判决。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