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监局:个人售卖新冠抗原检测试剂违法,最高罚款30倍

  12月16日,山东省药监局正告,个人私自售卖新冠抗原检测试剂属于违法行为,最高可处所售卖新冠抗原检测试剂货值金额30倍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中国对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和防护用品的监管要求及标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做好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间,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具备相应储存条件的零售药店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可销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新冠病毒检测试剂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无资质的个人私自贩卖是违法行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药品监管部门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药监局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新冠抗原检测试剂一定要从正规渠道购买。如发现违法线索,请及时拨打12315或者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 杨润勤 通讯员 赵洪涛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