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言南语丨新时代加强检委会信息化建设的实证分析
新时代加强检委会信息化建设的实证分析
作者:邓 娟、周婷? ? 邵武市检察院
林? 丽? ? ? ? 南平市检察院
一
问题的提出:新时代检委会信息化建设面临全新挑战与机遇
(一)智慧检务背景下的数字智能检委会信息化建设
进入新时代,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数字时代已然来临,大数据一定程度上反映司法活动乃至社会发展的规律,数据分析是检察工作的重要辅助工具,检察机关智慧检务应运而生,检委会信息化建设是其重要选项和应有之意,以检委会工作实际需求问题为导向,打造集“智能审议”“智能管理”“智能支撑”等功能于一体的“数字智能检委会”契合新形势新发展新需要。数字智能检委会从本质上说是信息技术与检察工作的深度融合,是通过信息技术的集约方式改变检委会传统的工作模式。
1.信息技术嵌入检委会工作各流程和多环节
通过信息技术应有要素与检委会工作各流程和各环节的深度融合,实现实时人机交会、人机互动。通过信息技术高效推进司法办案大数据在“智能审议”中的应用,强化管理决策大数据在检委会“智能管理”中的应用,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信息技术开发数学分析模型,通过数字化、智能化研判常发或偶发的个案、类案,找出规律性趋势性的发案特点、态势等,以辅助检委会委员的科学决策履职需要,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等案件,实时智能推送相匹配的不同应景需求或提供各类“智能支撑”等技术。
2.检委会信息化在电子检务整体布局架构下运行
电子检务工程是智慧检务建设平台的载体,也是检察大数据建设中数据采集的基础性工程,在科技强检战略中地位至上。按照最高检全国一盘棋规划,各地检察机关已相继建成融合执法办案、教育培训、队伍建设、后勤保障、检察决策、检务公开和综合服务等全流程工作于一体的多功能供给端智能平台,形成以网络为基础、应用为根本、业务为主轴、需求为导向、安全为保障的检察信息化综合应用端,并实现与有关部门的信息资源实时交换和互联互通。在电子检务工程整体布局架构下,检委会信息化应用可充分共享和运用电子检务建设的技术成果,全时、全速、全景高效提升检委会议事议案的数字化、科技化、智能化、现代化水平。
(二)实行司法责任制前提下的检委会信息化建设
新一轮司法体质改革和司法责任制的背景前提下,扁平化管理方式改变了以往逐级审批的行政化办案模式,以往很多提交检委会审议的案件,在实行司法责任制前提下不再需要经检委会讨论决定,检察官可以独立决策。因此,司法责任制的新实行倒逼检委会工作已有运行模式需要及时进行革新和有效整合,信息化的嵌入正契合所需,从而建立检委会工作高效运行新模式和业务决策新机制。
1.司法责任制前提下倒逼检委会信息化建设步伐加快
最高检《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对检委会议事议案决策提出亲历性、责任性、效率性要求。就亲历性来说,应建成随时可供使用的议事议案子系统软件,并应用电子卷宗等技术,对案件信息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共享,从而便于委员较之前更能迅捷深入了解熟悉案情,精准审查证据,把握案件核心问题。就责任性来说,应能通过使用信息科技等手段直接明晰委员的职责所在,不断夯实委员的履职的使命与责任,真实实现和达到检委会科学民主议事议案应有的效果。就效率性来说,应通过关联网络信息智能化等手段,高效率协同配合一致推进检委会议事议案决策“提质增效”“弯道超车”。
2.检委会信息化建设可全面助力落实司法责任制
信息化、数字化技术在落实司法责任制中占据重要地位,具言之:一是利于提升审议质量。即实现议题提请、审批、移送、受理、分配、办理、推送的全流程信息化,全面审查程序、实体事项,提升审议质量,同时,借助专用软件,对审议案件所涉的实体程序相关法律问题均自动链接。二是利于规范决策流程,提升检委会运行效率效果。即在会前审查环节,实行卷宗扫描和法规关联流程,省时省力;在会中审议环节,规范的智能化会议室提升会议决策效率;在会后执行环节,执行督办电子化和委员考核考评信息化流程同步且确保会议效果。三是利于分清委员的履职责任,增强使命感。即议事议案时通过科技信息手段实现全程全时同步音像,同时,通过议事议案子系统的议题表决功能,智能实时动态呈现委员表决结果,增强委员履职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
实践的检视:当前检委会信息化建设存在的问题与困境
当前,检委会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应客观清醒地认识到其电影盒子科技含量和水平总体还处于初级阶段和层次,无论是从信息化建设的思想重视程度、设备设施及软件等基础建设的投入、包含数字、智能等智慧元素的信息化程度,还是从信息化应用本领、充分度等方面上看,都还较多地停留在传统的手段上,整体建设水准还存在问题和较多困境,还不能较好地适应检委会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新形势新挑战,还有较大的改造提升空间。
(一)对检委会信息化建设的思想重视程度不够
对检委会信息化的作用认识不具备前瞻性,思想上不重视,以致建设水平跟不上。一是部分院缺乏信息化建设长远谋划,认为检委会信息化工作由省一级检察机关统筹开展更好更省事,只要按照省上的统一要求认真实施即可。二是对检委会信息化技术水平的理解比较狭隘、视野不够开阔,满足于现有的计算机办公和初级智能化水平,在信息化建设方面并未结合实际表现出较强的更新改进思想。三是检委办人员、检委员与较多承办人仍是满足于已有的、传统的信息处理方式,不愿意、不善于使用更先进的技术设备,较大地阻碍了信息化建设的与时俱进、转型升级。
(二)对设施设备或软件等信息化基础建设的投入不足
检委会信息化建设的智能程度与所需配置的技术设施设备是否先进直接相关联。当前较多院检委会的信息化基础建设只满足于一般的会议或办公电子化、数字化、智能化需求,设备设施的基础建设新投入不多不够,智慧程度还不高、不前沿,无论是上会审议议题的前置审核工作还是会议进行中的审议工作、会后的执行环节,操作使用的设施设备都相对落后。同时,较多院检委会在应用议事议案子系统等新型软件的投入了也不多不够,觉得使用传统的较简单的软件或手工更方便、快捷,更顺手,时间长了导致相关较先进或科技含量更智能的设备或软件未进行采购或有采购但被闲置,一定程度影响了信息化建设的积极性与能动性。
(三)检委会包含数字、智能等智慧元素的信息化程度还较低
一般而言,召开检委会的程序比较复杂,需要经过议题提交、议题初审、议题材料分发及审阅、会议通知、承办人汇报、委员审议、决议等流程。会议结束后,检委办还要整理会议记录、制作会议纪要、通知执行决议、督促决议执行等。目前,这些审议程序以及大量的事务性工作,较大部分还都是采用书面纸质材料印发、工作人员一对一挂电话通知等传统工作方式开展,包含数字、智能等智慧元素内涵的信息化应用程度和水平还较低,人物力消耗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委会信息化水平。
(四)检委会决策的信息化应用本领不高、不充分、不平衡
从全国情况看,现行的检委会成员大多是法律专业出身,通常以法律类知识履职,科技类知识相对欠缺,加之年龄偏大原因,能主动和娴熟操作较高科技先进设备的不多,信息化应用本领不高、不充分、不平衡。《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规定:“检察委员会审议议题,应当全面听取承办部门承办人的汇报。”委员获取事案议题信息的主要途径是听取汇报,作出决议的正确与否,与自身专业知识及综合素能相关,除额外抽时熟悉事、案情外,主要取决于听汇报,有的承办人汇报议题时是发纸质材料照本宣科,有的是制作简单的PPT等电子材料,仍较少运用较高信息化技术作分析小结、归纳整理,议题上会前后与汇报环节等信息化应用均不充分。
三
完善构想:加强检委会信息化建设的思路与对策
(一)及时转变理念,加强对信息化建设重要性的认知
及时转变理念,加强检委会信息化建设,它不仅是适应检察业务整体工作全面开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提高检委会工作质效的重要手段。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将政法智能化提到很高的位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司法公开,提高工作效率,首次将信息化工作写入法律。《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十三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将电子检务、智慧检务工程纳入国家信息化规划大盘子,提到要“‘科技强检’,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实施“科技强检”战略,积极打造“智慧检务”。2017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化智慧检务建设的意见》印发,信息技术将有力推进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检察办公、检察决策支持、信息化安全运维、检察科技等八大平台的智能化水平不断提升,形成“全业务智慧办案、全要素智慧管理、全方位智慧服务、全领域智慧支撑”的智慧检务“四梁八柱”新架构。科技的发展,对生产生活方式造成影响,进而影响司法,信息化必将渗透到司法的全方面,并不断再造司法流程信息化。
(二)从战略上谋划信息化基础建设的物质保障
战略思维是前瞻性的预判思维,是把已形成的目标格局作为导向指引,促使现实问题向目标状态演进的一种思维方式。检委会信息化建设是以现代信息技术、先进科技装备为支撑的基础保障工程,是顺应时代之需、是检之大者,要站在从战略上谋划的高度,以完成政治任务的要求来抓好。实际操作中需要通过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检察机关检委会实际工作开展情况和信息化需求,争取获得更多公共网络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备和专项经费支持,不断优化信息化建设的软硬件环境,为扎实推进建设提供硬核的综合保障。
(三)加强涉检委会工作人员的信息化知识与应用的教育培训
前瞻性思考提升信息化应用,加强对三类人员信息化知识和实操的教育培训。第一是培训议题承办人。由于各检察人员都有可能成为议题承办人,因此这类培训也可以作为全员培训。组织议题承办人开展PPT等信息软件操作使用的学习培训,提升承办人运用多媒体等信息化手段汇报议题的能力。第二是培训检委办工作人员。加强对检委办人员从事日常事务、会议程序性事务等信息化方式手段的操作学习培训。第三是培训委员。组织有关检察业务应用系统的学习培训,提高委员使用系统的熟练度,在掌握基础的应用知识和技术操作前提下,更要学习对检察业务数据的深度挖掘和整理,让检委会的决策建立在专业的数据研判和分析基础之上。
(四)及时构建数字化检委会“智能会议室”
往终端看,党的十八大来特别是十九大后,检察机关的智能听证室、智能语音室等建设日趋成熟,信息化水平已逐步由“人工时代”步入“智能时代”。当前“智能听证室”“智能语音室”信息化建设的硬核体现是听证视频语音识别系统、电子卷宗、现场直播技术的深度应用等,其中蕴含的根本原理是将办案同步数字化、智能化、信息化。有鉴于此,检委会信息化建设亦应迎头赶上,果断改变传统模式,把议题材料、法律文书查阅的模式转化成由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推动并深度应用,利用图文识别等技术进行数字化加工,转化为检察生产力。同时,应积极构建集议事议案子系统、同步音像、智能语音识别、多媒体举证示证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检委会“智能会议室”。
(五)建立具备系统集成技术的信息化系统和高效集约的智慧知识数据库
融入“智慧检务”工作大盘,建立具备系统集成技术的信息化系统和高效集约的智慧知识数据库,包括综合知识数据库、法律知识数据库和法律文书数据库。综合知识数据库包括“四大检察”“十大业务”所有工作流程与方法、案件办理程序性规则、办案所需要的知识体系等;法律知识数据库包含现行的所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数据,也包含各层级案例库,能够在检委会议事议案时自动关联相关案例和法条;法律文书数据库包括检察业务所涉的常规文书、报告、提纲、模板等制式文书。该三类数据库,直面检委会议事议案决策所需。
(六)加强会议“前、中、后”审议程序信息化
加强会议各环节的信息化建设。在会前议题材料送审环节,扫描议题材料制成电子册,专委在初审电子议题册时将与议题相关联的重要事项或案件证据、涉及的诉讼程序和罪名等均自动链接相应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供委员随时参阅。在会中审议环节,为增强承办人和委员的责任心,同步录音录像审议全过程,以便于杜绝、减少错案及分清、追究司法责任。在会后督办环节,将整理的会议记录、制作的纪要、执行决议的通知和督促等流程,全部导入检察业务应用系统或者相关信息系统转化和管理,做到全时、全员、全程留痕备查,以信息化、智能化、数字化管理完善会议监督机制不落空。
(七)提高会议决策依据的信息化应用广度和深度
在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背景下,检委会的角色定位和职责功能相应改变,在案件决策方面的功能减少,宏观指导和内部监督的功能增强。提高信息化的应用广度和深度,不是仅把原来手写的文书用电脑打印出来,把议题材料制作成电子文档放在网上阅读,而是运用数据挖掘方式与信息化工具提供决策依据和问题的解决方案。如,对类案的证据采纳、定罪量刑或诉讼风险等方面情况的数据进行归纳比对、直观分析展示,供检委会研究决定制定出台类案办理的指导性意见或相关规范性制度。因此,在检委会开展宏观指导和内部监督等工作需作出决策时,应广泛借助信息化工具对检察业务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和归纳,以此作为决策的依据。
供稿:邵武市检察院、市院教育和基层指导处
编发:南平检察新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