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紐科技:穩定價格期間結束、穩定價格行動及超額配股權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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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公告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詞彙與新紐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刊發日期為2020年12月21日的招股章程(「招股章程」)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本公司根據香港法例第571W章證券及期貨(穩定價格)規則第9(2)條刊發本公告。
本公告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收購、購買或認購證券的邀請或要約。
本公告並非在美國或任何其他司法權區提呈出售或游說購買或認購本公司任何證券(「股份」)的要約。
股份並無亦將不會根據1933年美國證券法(經修訂)(「美國證券法」)或美國任何州證券法進行登記,且除非擁有有效登記聲明或獲豁免遵守美國證券法的登記規定或進行不受美國證券法登記規定限制的交易,否則不得在美國境內發售或出售股份。
股份乃根據美國證券法S規例以離岸交易形式於美國境外提呈發售及出售。
本公司證券將不會且目前不擬於美國公開發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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