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上加醉!男子酒后找朋友酒驾送自己回家 双双被判拘役

  

  两名被告人。法院供图 华龙网发

  华龙网消息,“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逐渐成为社会共识。然而,重庆一男子酒后没有开车,却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日前,江津区法院审理了此案,来看看究竟是怎么回事。

  酒后找朋友代驾 代驾竟被抓酒驾

  2017年一天中午,在江津务工的王华(化名)在工地的工棚吃饭,独自饮酒半斤有余。当日晚,王华又与几名朋友外出吃火锅,再次喝了两瓶啤酒。饭后回到工棚休息后不久,王华便接到工友陈勇(化名)打来的电话。

  陈勇称自己“今天喝多了酒,开不了车”,并在明知王华也有饮酒的情况下,唆使王华搭载他回家。这时,已经“喝到位”的王华爽快答应。

  随后,王华便驾驶其二轮摩托车,载上陈勇后,往江津区白沙镇三口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白沙镇滨湖路时,2人被白沙公安分局民警查获。随后,王华被送往江津区第二人民医院抽血检验。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5.9mg/100m1,已达到醉驾标准。

  案发后,王华潜逃,此后于2019年8月18日22时在河北省邯郸市邯郸火车站被民警抓获。2020年4月29日,被告陈勇经传唤主动到案。两名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庭审现场。法院供图 华龙网发

  一起遭了 被判拘役并处罚金

  江津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华、陈勇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2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电影先生: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王华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陈勇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该判决已于6月22日生效。

  法官表示,被告人王华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血液中乙醇含量已达醉驾标准,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而陈勇被判危险驾驶罪,应从共同犯罪的角度来认定。本案中,被告陈勇明知王华饮酒,仍唆使王华驾驶机动车,从而导致王华实施了危险驾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因此,陈勇虽未酒后驾车,但却被判危险驾驶罪。

  法官提醒,“喝酒不开车”是每个人交通参与者应当遵守的“铁律”。除了要做到自己酒后不开车,同时也要切记不能唆使他人酒后驾车。否则,不仅是置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还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罪,受到刑事处罚。

  华龙网记者 李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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