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5年省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

  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各社会组织:

  为加强对省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流程,提高项目效益,特制定《2015年省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

  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含平潭综合实验区)要认真组织好本地区地方性社会组织的项目申报和实施工作。对照《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广泛发动社会组织,切实做好项目指导,严格把好初审质量。要优先考虑面向民生、面向群众、面向基层的项目;优先考虑在特定领域发挥独特作用、具有典型示范作用、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作出特殊贡献的社会组织;优先考虑有地方财政资金、福彩资金和社会资金资助的项目。在项目立项后,各地要及时召开立项单位项目工作会议,指导其尽快转入项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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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社会组织要高度重视,认真谋划,科学设计,积极申报。获得立项的社会组织要规范项目实施,确保执行进度,严格资金管理,通过项目执行工作,树立社会服务意识,挖掘社会服务潜力,发挥社会服务优势,提升社会服务功能,展示社会服务作用,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5年3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15年省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为加强对省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规范运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类型

  2015年省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扶老助残(A类):用于支持养老助老及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等项目,项目数量17个,每个项目资金25万元。

  2.救孤济困(B类):用于支持帮扶孤儿及救济贫困等项目,项目数量10个,每个项目资金25万元。

  3.社会公益服务(C类):用于支持包括社区社工服务及环保等公益慈善项目,项目数量17个,每个项目资金25万元。

  4.社会组织培训(D类):用于各设区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及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专业人才的培训,项目数量15个,每个项目资金10万元。

  二、项目申报

  (一)省级社会组织申报材料直接报送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二)市(县、区)社会组织申报材料报送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由设区市初审汇总后,报送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各设区市A、B、C类项目各报送2个,D类项目报送1个。

  (三)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报书(可登录福建民间组织信息网 “重要通知”栏目中下载),附有年检纪录的登记证书、银行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应注明“经审核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每个社会组织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五)省级社会组织和各设区市应于2015年4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省民政厅(3份)、省财政厅(1份),电子文档报送省民政厅。

  三、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的社会组织原则上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连续两年年检合格或经评估等级在3A以上的社会组织。同等条件下,评估等级高的社会组织优先考虑。

  (二)有正在开展实施的社会服务项目。

  (三)有完善的组织机构。

  (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五)有健全的工作队伍和较好的执行能力。

  (六)有开展实施社会服务项目的经验,具有良好信誉。

  四、评审立项

  (一)评审。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牵头组成项目评审小组对上报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1.申报单位的资质,包括其年检结果、评估等级、信用信誉、财务制度、工作队伍、执行能力和相关经验;2.申报项目的主要内容、实施地域、受益对象、进度安排、解决的问题和预期社会效益,以及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和创新性;3.预算的编列,项目规模、服务能力、信用信誉及社会和地方资金的配套情况。4.项目评审优先考虑面向民生、面向群众、面向基层的项目;优先考虑在特定领域发挥独特作用、具有典型示范作用、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作出特殊贡献的社会组织;优先考虑有地方政府投入和社会资金资助的项目。

  (二)立项。初审通过的项目,由省民政厅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并根据复审的结果,确定立项项目名单。项目资金分两次拨付,第一次拨付80%的资金,项目验收通过后,于2016年拨付剩余20%的资金。

  五、验收总结

  项目执行过程中,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将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项目执行单位应于2015年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项目的预定计划并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报送总结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实施情况、决算报告、自我评估报告、宣传情况等。项目执行完成后,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将对项目资金运作、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审计、评估和验收。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省民政厅周强(0591-87676228),电子邮箱:fjsmgj705@163.com;省财政厅陈德广(0591-87097570)。

  附件:1.项目申请报告

  2.项目申报书

  附件1

  项目申请报告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一)本单位宗旨、业务范围、历史、活动品牌、荣誉声誉(300字以内)

  (二)本单位在社会和谐、扶助民生等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典型引领作用,(如有)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情况(200字以内)

  二、项目方案

  (一)项目主要内容(200字以内)

  (二)实施地域、受益对象(数量、群体、金额等)(200字以内)

  (三)项目进度安排:项目实施的主要活动内容、时间、地点和详细资金安排(300字以内)

  (四)项目解决的问题与社会效益(200字以内)

  (五)宣传总结:项目的宣传和总结方案(200字以内)

  三、项目背景

  (一)项目是否已经开展过或正在开展,取得了哪些成效(200字以内)

  (二)项目的意义和必要性(200字以内)

  (三)项目可行性:配套资金、工作团队、活动能力、既有经验等(200字以内)

  (四)项目创新性:项目的特点,与其他同类社会服务项目的独创与区别(200字以内)

  附件2

  项目申报书

  项目类型:(ABCD类)

  项目编号:(项目办填写)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填表日期: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监制)

  填表说明

  一、项目编号由项目办公室负责填写。

  二、项目名称为“申报单位名称+项目内容概述+示范项目”,如“XX协会留守儿童救助关爱公益扶持项目”。

  三、申报书各项内容按照说明填写,为保证统一规范,请勿对格式进行修改,填写内容请勿超过要求字数。

  四、本申报书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监制并解释。

  通讯地址: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路44号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

  福州市鼓楼区中山路5号省财政厅社保处

  邮 编:350001

  项目办公室电话:0591—87676228(周强)

  0591—87097570(陈德广)

  项目办公室电子邮箱:fjsmgj705@163.com

  项目申请表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是否新项目

  业务主管单位

  登记证号成立时间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2013年度年检结论评估等级( )年( )A

  有无免税资格项目时间2015年 月- 月

  项目领域实施地域

  曾获何种奖励

  (限填三个)

  户名

  开户账号

  开户行

  姓名办公电话手机电子邮箱

  项目负责人

  项目联系人

  ??

  项目预算表

  资金来源资金种类金额(万元)

  申报资金

  配套资金自有资金

  社会募集资金

  其他财政资金(含福彩资金)

  合计

  资金预算支出明细

  项 目金额(万元)

  申报资金支出

  一、社会服务支出(以受益对象为单位的服务活动支出)

  (一)开展服务支出(格式如:服务人员数量*金额;人数*场次*金额等)

  (二)发放款物支出(格式如:服务人员数量*金额;人数*场次*金额等)

  二、固定资产购置支出

  三、项目执行费用

  1.交通费

  2.会议费

  3.印刷宣传费

  申报资金支出

  配套资金支出

  一、社会服务支出(以受益对象为单位的服务活动支出)

  (一)开展服务支出(格式如:服务人员数量*金额;人数*场次*金额等)

  (二)发放款物支出(格式如:服务人员数量*金额;人数*场次*金额等)

  二、服务设施购置支出

  三、项目执行费用

  1.交通费

  2.会议费

  3.印刷宣传费

  4.其他费用

  配套资金支出合计

  资金支出合计

  项目内容

  (100字以内)

  预期效果

  (100字以内)

  项目特色

  (100字以内)

  受益对象预计直接受益人数

  预算编制要求

  1.立项单位应当在做好调查研究、科学设计、充分预计项目可能发生的各项费用的基础上,根据项目资金的来源,分别编制省财政资金和配套资金的使用预算。

  2.社会服务支出是指直接用于受益对象和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的支出,包括发放给受益对象的款物、开展服务支出;立项单位应以开展服务的受益对象或社会服务活动的种类为基础编列社会服务支出预算,并列明受益人数和费用标准。

  3.编制预算时的相关费用标准,国家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国家无相关规定的,费用标准应符合项目实际情况,并遵循经济节约的原则。具体标准如下:

  (1)项目活动确需支付专家费用的,专家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3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费用标准按200元/人天执行。项目执行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领取专家费。

  (2)项目活动确需支付劳务费的,应列明提供劳务的服务内容、人员种类、资质、工作时间、标准、金额等,标准应符合项目执行单位所在地或项目执行地的物价水平。项目执行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不得列支因对受益对象进行救助而产生的救助对象的误工费、补贴等。

  (3)培训项目应当列出培训天数、人数,并按类列明培训所需费用的金额,培训所有经费控制在每人每天350元以内,其中讲课费(税后)标准为: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其他人员讲课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4)项目执行过程中必须发生的专家、志愿者的差旅费应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执行过程中必须发生的专家、志愿者的市内交通费应符合经济节约原则,并与执行项目相关。

  4.项目执行费用包括执行项目所必须的交通、会议、印刷宣传等费用,具体要求如下:

  (1)项目执行人员的差旅费应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执行人员的市内交通费应符合经济节约原则,并与执行项目相关。

  (2)项目活动确需召开会议的,应当列出会议用途、次数、天数、人数和金额,全部费用控制在每人每天400元以内。

  (3)项目活动确需的印刷宣传费,应列明费用的种类、标准和金额,本遵循经济合理的原则。

  5.立项单位不得购买或修建楼堂馆所、缴纳罚款罚金、偿还债务、对外投资、购买汽车等;不得列支与项目无关的捐赠、赞助支出等,不得以任何名义从项目资金中提取管理费。

  6.项目资金应据实列支,凭票报销,不得整笔划转。

  7.编制资金支出预算应严格执行上述费用标准,配套资金应当参考上述标准执行。

  福建省民政厅办公室        2015年3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