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睿家:推动中国托育发展进程的10大政策
“幼有所托”,随着中国社会的高速高质量发展,托育作为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科学形式,日渐成为众多育龄家庭的刚需,既关乎千万幼儿们成长质量和社会民生福祉,又影响于国家人口战略。
为推动托育服务的建设与发展,国家层面陆续密集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政策与措施,从国策层面赋能托育行业发展,指导和管理着高质量、高标准托育服务体系的落地。
看晚霞知明日云雨,观国策知未来气象——让我们顺着时间线,打开10份对托育行业具有全面、权威参考意义的10大政策。(文末可领取政策全本)
1《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文件名称:《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文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9年5月9日
这份来自国务院办公厅的《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首次为托育行业发展提供了国家级的指导意见。
该《意见》明确了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基本原则、发展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和组织实施,是全国各地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意见提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梳理社会力量进入的堵点和难点,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地方政府通过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用人单位内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
2《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
文件名称:《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
发文单位:国家卫健委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14日
作为托育机构的最高管理机关,国家卫健委制定了《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首次全面系统地为托育机构提供了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具有权威、专业的指导意义。
这两份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托育机构的设置要求、场地设施、人员规模,以及托育机构的备案管理、收托管理、保育管理、健康管理、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及监督管理等方面,是托育服务从业者必看的“官方运营指南”。
3《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
文件名称:《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
发文单位:国家卫健委
发布时间:2020年1月6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国家卫健委制定《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适用于各类托育机构的登记和备案,首次在国家层面明确了托育机构的登记和备案管理路径。
《办法》共有13条,重点明确了三类托育机构的注册登记部门;表明托育机构申请登记时,应当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明确托育服务内容,并可在名称中体现“托育”字样;同时明确了县级卫生健康部门为托育机构备案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还有托育机构登记备案的具体程序、所需资料、社会监督等方面内容。
《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对指导各地做好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备案登记、信息公示等制度,加强托育机构监督管理,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4《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
文件名称:《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
发文单位:国家卫健委
发布时间:2021年1月12日
国家卫健委制定的《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是国家层面指导托育机构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科学、规范照护服务的规范性文件。
本大纲适用于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等照护服务的托育机构(提供计时托、临时托等照护服务的托育机构也可参照执行)。
本大纲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总则,规定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明确了托育机构保育的核心要义,强调托育机构保育应遵循“尊重儿童、安全健康、积极回应、科学规范”的基本原则。第二部分是目标与要求,从营养与喂养、睡眠、生活与卫生习惯、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7个方面,分别对照护7-12个月、13-24个月、25-36个月三个年龄段的婴幼儿,提出了目标、保育要点和指导建议。第三部分是组织与实施,从托育机构、托育机构负责人、托育机构保育人员、保育工作、管理制度以及机构家庭社区合作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对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化水平,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发文单位: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发布时间:2021年3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简称“十四五规划”),是党领导下的国家级发展规划,主要阐明了国家战略意图,明确政府工作重点,引导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是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宏伟蓝图,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的行动纲领。
“十四五规划”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个),从2020年1.8个提升至2025年4.5个。这是婴幼儿照护首次被细致纳入到国家五年发展规划中,为未来5年的托育发展规模提供了第一阶段的精准目标,也成为全国各地要逐级落实的国家级“KP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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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的通知》
文件名称:《关于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卫健委 国家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1年5月10日
国家卫健委、国家发改委联合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以城市为单位整体推进托育服务能力建设。
活动要求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以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探索一批切实管用的政策举措。
活动要求综合运用规划、土地、住房、财政、投资、融资、人才等方面支持政策,扩大托育服务供给,使得人民群众日益旺盛的托育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完成“到2025年,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的目标。
《通知》下发后,全国各地纷纷启动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执行中,托育示范点同步陆续出现。
7《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
文件名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
发文单位:中共中央国务院
发布时间:2021年7月21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的出台,意味着三孩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开始落地与施行。
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事关国家发展大计,对进一步适应人口形式新变化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新要求具有重大意义;其中,托育服务作为三孩配套支持措施的重要举措,被写入文件中——《决定》规定,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强化政策引导,通过完善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支持政策,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托育服务。
8《托育机构负责人培训大纲(试行)》 《托育机构保育人员培训大纲(试行)》
文件名称:《托育机构负责人培训大纲(试行)》和《托育机构保育人员培训大纲(试行)》
发文单位:国家卫健委
发布时间:2021年8月23日
从业人员的素养,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行业的发展质量——《托育机构负责人培训大纲(试行)》和《托育机构保育人员培训大纲(试行)》由卫健委发布,是国家层面首份关于托育机构负责人和保育人员培训官方文件,具有全面、权威的指导意义。
两份文件分别对托育机构负责人和保育人员的培训工作做了精细的安排,包括培训方式、培训目标、培训内容、考核机制等,可切实提升托育机构负责人与保育人员的专业能力,加强托育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托育行业可持续发展。
9《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版)
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版)
发文单位:全国人大
发布时间:2021年9月3日
2021年9月3日,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公布,“国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被写入法律,这是国家首次从立法层面推动托育服务体系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动建立托育服务体系;国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以上规定从政策支持、托育机构设置和备案等方面,促进托育服务体系建设,为托育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10《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
文件名称:《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
发文单位:国务院
发布时间:2021年9月27日
国务院出台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为未来十年的儿童发展事业做出部署,具有战略性指导意义。
《纲要》共设置健康、安全、教育、福利、家庭、环境、法律保护7个领域,提出70项主要目标和89项策略措施;其中要求着力发展托育服务,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编制托育服务发展专项规划,强化政策引导,综合运用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支持政策,扩大托育服务供给;完善托育服务的标准规范,加强综合监管,推动托育服务规范健康发展……可以说,《纲要》为中国未来10年托育服务行业的发展,指明了落地方向。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高频次、高精细的国家级政策络绎推出,是党和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关注和重视,也是未来对托育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期待和要求。
领会国家的政策深意,响应中国民众的育儿所需,明确托育行业的前进方向,托育从业者们的未来之路有信心、有底气、有力量,同时也应有爱心、有责任、有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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