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应知」你知道代表名额的分配原则与方法吗?

  

  代表名额分配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和程序,一般采用附表的形式进行。

  (一)代表名额的分配原则

  1.按相同人口比例及适量的原则。《选举法》第14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1人。即要根据选举本级人大代表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同时保证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名额。

  2. 大体相等的原则。《选举法》第25条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即不论城镇与农村,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必须大体相等。

  3.名额限定的原则。《选举法》第24条规定,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1名至3名代表划分。即每一选区最少产生1名代表,最多只能产生3名代表。

  4.留有余地分配的原则。代表名额要一次性分配到各选区,不得截留。考虑到选举工作的需要,按照通常做法,可在分配到选区中的代表名额中预留少量的机动名额,但必须严格控制数量。

  (二)代表名额的预分

  代表名额的预分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代表结构中各种应选代表名额的预分;二是选区(乡、镇)代表名额的预分。

  1.县级代表名额的预分。按照省级人大常委会所确定的县级人大代表总名额,县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与城镇人口状况,以及工农、干部、妇女、少数民族、归侨、知识分子、新经济成份表等方面代表人物资源的分布情况,按照法定的代表名额分配原则,初步确定出各方面应选代表名额的预分方案,如工农代表选几名,妇女代表选几名,少数民族代表选几名等,经与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等各方面协商后,报同级党委批准。

  2.乡(镇)代表名额的预分。按照县级人大常委所确定的乡(镇)人大代表总名额,乡(镇)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内的实际情况,按照前述的代表名额分配原则,确定出干部、工人、妇女、少数民族、知识分子等方面应选代表名额的预分方案,经与有关各方协商后报乡级党委批准。

  代表名额的预分方案,一般由以图表的形式列出分配的代表名额与比例构成。

  (三)代表名额的正式分配

  代表名额的预分方案经同级党委批准后,即以正式通知的形式下发到各选区、选举单位,作为选举时的参考依据。乡(镇)人大代表的分配方案应报县(镇)选举领导机构备案。

  县级人大代表名额,由县级选举委员会分配到各县直单位选区和各乡镇,各乡镇再分配到各选区。

  乡(镇)人大代表名额,由乡(镇)选举委员会分配到各选区。

  这里需要说明的,一是代表名额的分配是以测算为基础进行的分配,各选区应据此完成选举任务。二是代表名额分配时,要注意代表的界别要求。按常规做法,一般地,工农应高于30%,干部要低于20%,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约占20%,华侨约占1-2%,党员代表不超过65%,非党代表不低于35%,妇女代表以高于22%为宜。同时,注意代表中领导干部的人数要有所下降。根据这个要求,提出各选区应选代表的界别要求。三是要注意代表构成问题。县、乡两级选举工作机构在预分代表名额的同时,要提出的代表各种构成比例等要求,但这个要求只能作为选举工作机构内部掌握,不能下达到选区搞指定选举。要正确处理好代表的合理构成与尊重选民意志的关系。四是处理好特殊情况下的代表名额问题。在代表名额已经分配完毕的情况下,如因机构改革等重要人事变动,造成了如人大主席、副主席等缺额的,要注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精神和当地当时的政策规定处理,切忌不可违法。

  战争片

  来源:换届选举知识大全

  编辑丨翟丽娜

  审核丨艾鹏

  举报/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