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岁利 盖旖婷:唐长安西市遗址制骨遗存与制骨手工业

  作者:何岁利 盖旖婷

  来源:“社科院考古所中国考古网”微信公众号

  原文刊载于《南方文物》2022年第4期

  

  (图源:西安大唐西市博物馆)

  唐长安西市,位于廓城偏北皇城之西南,其位置与东市(位于皇城之东南)东西对称(图一),是唐长安城最为繁华的商业活动场所以及7~9世纪最大的国际贸易中心和商品集散地之一。

  

  图一 唐长安城平面图

  

  图二 西市制骨遗存发掘位置平面示意图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自20世纪50年代末起,就开始对西市遗址在内的唐长安城进行系统考古勘探、发掘与研究,获得了大量珍贵的考古资料。近些年,西市遗址考古工作中又有许多重要的新发现,如东北十字街、石板桥、街道、砖砌水渠与水涵洞等。值得一提的是,还新发现了多处制骨遗存。唐长安城至今为止所发现的制骨遗存不多,学界也鲜有关注和讨论。西市制骨遗存的考古新发现,为研究西市制骨手工业增添了更为详实的资料。本文通过对西市遗址历来发现的制骨遗存进行梳理和分析,从骨器生产、制骨流程等方面对西市制骨手工业进行初步考察,并探讨唐长安西市制骨手工业状况。

  一、西市遗址制骨遗存的发现

  迄今为止,西市遗址共发现七处制骨遗存。分别位于西市“井”字形街道中的南大街东端街南、南大街中部街南、南大街中部街北、南大街西端路南、北大街中部偏西道路中心、北大街中部街南、东北十字街处(图二)。

  (一)南大街东端街南制骨遗存

  1959~1960年,西市先后进行两次发掘工作。在西市南大街东端路南进行的发掘工作中,发现有房基与路面,其中在晚期居住面上,发现有房址、排水沟。在中期路面以下还发现了二座圆形建筑。出土遗物除了建筑材料、生活用具外,还发现了石臼、石杵、砺石以及残骨笄、骨锥、残铁器各1件。此外还发现有蛤蜊壳和陶弹(丸)等。

  (二)南大街中部街南制骨遗存

  1962年,西市南大街中部南侧发掘了一些居住遗迹、街南侧水沟等,出土的遗物与西市之前发掘地点(北大街中部)却显然不同,除了砖、瓦、陶瓷片之外,主要的遗物有大量骨制的装饰品(梳、钗、笄和刻花的骨饰等)、料珠、珍珠和玛瑙、水晶等制的装饰品。此外,还出土了少许金饰品和两件骨制的标抧书籍的“牙签”及大量的骰子与制作骨器的骨料等。

  (三)南大街中部街北制骨遗存

  2006年,西市南大街中段偏西的道路北侧20米左右、西市西南十字街东北60米左右处,考古工作者在该范围地表下1.8-2.5米,发现有大量砖、瓦以及较多的圆形、方形坑、水井、建筑遗址残迹以及一处骨器废料堆积场所等,南北纵深达40余米。发掘不仅出土了较多精美的骨器(骨簪、骨卡、刻花骨饰等),还出土了大量兽角、兽骨等多种骨器废料残件以及加工制作骨器的工具等。

  (四)北大街中部街南与东北十字街处制骨遗存

  2006年,在对西市北大街中部街南和东北十字街处的街道、建筑遗址发掘过程中,也曾发现过为数不多的零散骨器废料。其中东北十字街处发现21件,北大街中部街道南侧发现13件。

  (五)北大街中部偏西道路中心制骨遗存

  2008年,西市北大街偏西的道路中心。发掘了一处灰坑(编号2008TCXH1)遗迹,灰坑平面呈“之”字形(实为南北两个方形坑相连)。灰坑埋藏在地表下3.5-4.0米左右,东西1.4、南北0.9米,深度均为1.5米左右。灰坑内发掘出绿色水锈填土,土质疏松。南侧长方形坑开口下1.1米发现大量堆积的兽骨,堆积层厚3-4厘米,多为兽角、腿骨、脚骨、骨材下角料等。北侧方形坑开口下1.15米,与南侧坑几乎相同深度,亦发现大量废弃骨料堆积,堆积层厚3-4厘米,多为条形骨材、锥形骨材以及大量黄色骨粉。另外,在南侧坑南壁、北侧坑北壁以及南北坑连接口三处位置的骨料周边还各发现了一件瓷盏。

  (六)南大街西端路南侧制骨遗存

  2016年,西市西南部的勘探与发掘中,在西市南大街西端道路南侧,发掘出了少量兽角、兽骨骨料与骨器半成品,发掘情况与2006年类似,但规模明显较小。

  二、制骨作坊遗址的确认

  对于制骨作坊的认定,学界多有讨论。马萧林先生认为制骨作坊是指生产骨器的场所,考古遗存中判断制骨作坊是否存在需要满足三个基本条件:第一,有比较固定的生产活动空间;第二,原生堆积(即作坊内)或次生堆积中出土有骨器加工工具(例如残破的锯条、铜刀、砺石等);第三,作坊内或次生堆积中出土有骨器成品、原(坯)料和废料之间具有制作工序上的关联性,即能够清晰地看出骨器加工的整个流程。李志鹏先生认为判断制骨作坊是否存在,在上述三个条件的基础上,还应注意考虑骨器成品、坯料和废料必须有一定量的发现和规模。若不考虑规模,否则有可能只是家庭副业的一部分,不足以构成一个作坊。白云翔先生认为判定手工业作坊遗址需要五项构成要素:(1)原材料;(2)生产工具和生产设施(包括生产活动的场地、空间和建筑物);(3)产品;(4)半成品、残次品、下脚料及生产废弃物;(5)其他遗存(如仓储、居住、管理设施及墓葬等)。并认为生产工具和生产设施是最主要的,其他要素则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并存方可认定为作坊遗址。同时指出,制骨作坊遗址,主要根据骨料、半成品、下脚料和加工工具等认定。

  西市遗址发现的七处制骨遗存中,从现有的考古资料综合分析,北大街中部偏西的制骨遗存位于道路中心,北大街中部街南和东北十字街处的制骨遗存也皆为零散骨器废料,南大街东端路南发现个别制骨遗址。以上四处地点均不具备作坊性质,应是处理骨器废料的灰坑或零散丢弃品。而南大街中部街南、南大街中部街北、南大街西端路南这三处可确认为制骨作坊,主要原因如下。

  首先,均有固定的生产活动空间。南大街中部街南、南大街中部街北、南大街西端路南这三处地点均位于道路一侧的房屋遗址区,皆发现建筑遗址、圆形坑以及废料集中堆放地点等,故均有比较固定的生产活动空间。

  其次,发现或说明加工工具的存在。南大街中部街北地点考古发掘出了一件用于雕刻的青铜工具,说明了加工工具的存在。另外,我们对南大街中部街北地点骨器废料经过室内整理后发现,从骨质遗物表面微痕观察,此处用于加工骨器的工具多为铁锯和砺石,但考古工作并未发现。南大街中部街南、南大街西端路南二处地点虽然也没有发现铁锯和砺石等加工工具,并不能说明遗址区不存在加工工具。值得一提的是,1960年西市南大街东端路南的考古发掘中就发掘出土的砺石、残铁器等工具。另外,2015年东市中部考古发掘中,在骨器废料堆积附近的遗址中也发现了打磨用的砺石。由此看来,南大街中部街南、南大街西端路南这二处地点可能也有骨器加工工具的存在,间或已被破坏殆尽或没有被发现。

  第三,对南大街中部街北地点出土骨器废料整理发现,一些骨料中骨骼的近端、远端及骨干,部分可以重新拼合成为完整骨骼。还有一些加工程度不同的坯料与废料等明显能体现制作工序上的关联性,基本上可复原骨器加工的整个流程。

  第四,经统计,南大街中部街北地点出土的骨器废料多达上千余件,在数量上大大超过了家庭手工业对骨器的需求以及采备能力等,具备了作坊生产的规模。另外,南大街中部街南、南大街西端路南这二处地点因发掘面积有限,发现的骨器废料数量不及南大街中部街北地点那么多,但总体来说,发掘出的遗存情况类似,可同等视之。

  三、骨器生产与制骨流程

  2006年西市遗址发掘面积较大,发现的遗址种类丰富,出土的骨器废料(亦称为制骨遗物)也最多。尤其是南大街中部街北地点出土制骨遗物,不仅数量众多,而且部分坯料与废料基本上还能体现骨器制作工序,复原整个流程。现将这批资料整理情况说明如下,并以此探讨西市骨器生产与制骨流程。

  (一)制骨遗物的种类与数量

  制骨遗物总体包括三大类:骨骼、角和牙齿。骨骼中黄牛等大型家养哺乳动物的肢骨占绝对优势;角主要属于山羊、鹿等中型哺乳动物;牙齿均为象牙。另外,根据遗物表面的加工痕迹,又可将其按属性分为骨料(包括骨料、角料、牙料和蚌料)、半成品和成品。其中骨料最多,半成品和成品极少。

  经统计,骨质遗物1412件,包括成品、原料、坯料、余料和半成品,以及食余垃圾等遗物。其中可鉴定种属的制骨遗物总计1237件,分别属于黄牛、马、驴、山羊、绵羊、鹿、双峰驼、羚牛、象和蚌共10种(表一)。遗址中出土可鉴定所属部位的制骨遗物共1237件,所属部位包括:肩胛骨、肱骨、尺骨或桡骨、股骨、胫骨、掌骨或跖骨、肋骨、牙、角和壳(表二)。

  

  从可鉴定标本数来看,黄牛数量最多,象牙、马和山羊其次,其余种属数量较少。从最小个体数来看,山羊个体数最多,黄牛和马、驴其次,其余种属数量较少。总体而言,黄牛是数量最多的种属,马和山羊次之,其余动物的数量较少。

  (二)骨器生产与制骨流程

  骨器生产实际上是社会生产、供给交换、消费分配系统中的一个复合体。李志鹏、何毓灵、江雨德三位先生将骨器的生产运营链归纳为原料采备、骨器生产、废料与废片处理、产品分配或交换与销售四个环节。复原骨器的生产运营链对于重建古代社会的生产消费、手工业经济运转机制等有着重要意义。

  1、原料采备

  原料采备是骨器生产运营链中的首要环节,包括对制骨原料的选择、采集、运输、交换、储备。制骨原料来自动物骨骼,其丰富程度、原料特性、可获得性,制约着骨器制造技术、制骨手工业的发展。

  南大街中部街北出土制骨原料主要见有骨质、角质、牙质三大类。

  (1)骨质原料的采备

  统计发现,该地点出土的骨质原料多来自黄牛、马、驴和骆驼这四种大型哺乳动物,总计787件(表一、表二)。其中黄牛制骨遗物518件、马动物骨骼157件、驴骨骼107件、双峰驼骨骼5件。所属部位包括肩胛骨、肱骨、尺骨与桡骨、股骨、胫骨、掌骨与跖骨以及肋骨,总计738件。其中肩胛骨1件、肱骨85件、尺骨与桡骨207件、股骨120件、胫骨137件、掌骨与跖骨168件、肋骨20件。需说明的是尺骨与桡骨、掌骨与跖骨均为两种骨骼的总和,平均后各自所占比重不大,故该遗址内以肢骨为主,其中胫骨最多,股骨、肱骨次之,肩胛骨极少。动物的年龄主要为成年或接近成年的牲畜的骨骼。

  (2)角质原料的采备

  角质原料见有洞角和鹿角两类。

  洞角原料(中空)一般是为了获取外层角质的角鞘制作角器,内部骨质的角心部分属于余料。因此洞角需要工匠分离角心与角鞘,获得角鞘,舍弃角心。该地点仅见获取角鞘后舍弃的角心和角基余料。其中角心余料152件,角基余料总计38件。经统计,角心余料中山羊角109件、黄牛角心21件、绵羊角18件、羚牛角4件。由此可见,该制骨作坊使用山羊角最多,黄牛角绵羊角次之,羚牛角较少。

  鹿角一般由角柄、角环、主枝和分枝组成。该地点共发现鹿角余料12件,均为梅花鹿角。余料可见角环与主枝、角柄与角环、主枝与分枝分叉处和分枝等。

  (3)牙质原料采备

  牙质原料均为象牙,余料总计306件。

  综合来看,该地点出土的骨料原料来自黄牛、马、驴、骆驼、大象、山羊、绵羊、羚牛、梅花鹿等。所发现的骨料基本都是骨骼的关节部位和带锯口骨干残片,表面未见有普通消费肉食时截断骨骼的断口方式,骨骼上常见割痕等屠宰痕迹,说明当时选取的为剔取肉后的完整骨骼。另外,在角质原料中均发现了砍削痕迹,这种砍削痕迹锋利,多位于角基与额骨相邻处,均以截断洞角为目的,与制骨作坊的加工方式明显不同。最重要的是,这批制骨原料总体来说,所属的种属、部位均相对集中,动物年龄相似,符合屠宰场集中养殖,统一宰杀的特征,故原料采备购自屠宰场的可能性较大。

  2、骨器生产

  骨器生产是制骨作坊生产运营链中的第二个环节,主要分坯料预制、坯料成形和成品完工(或半成品细部加工)三个阶段。

  (1)坯料预制

  坯料预制是将原料截取成可制作骨器的坯料,即一般所说的取材、取料,包括分割骨骼、截取坯料(或称毛坯)等。工序通常分为两步,第一步,截取骨干。第二步,截取坯料。这项工作不仅要根据要制作的骨器的外形轮廓与特点,还要针对不同骨骼部分的形态特点采取不同的方法,最终获得用制作骨器的坯料。整个坯料预制的过程也是秉承“因形取料、省工省力”的原则。

  一级坯料的截取:由于动物骨骼两端的关节通常形状不规则且内壁有大量的松质骨,不适宜制作骨器,故获得完整的原料后,首先截掉原料骨骼两端的关节部分,称为一级余料,保留骨干部分作为一级坯料,用于进一步截取。截取骨干的环节中,分为两种锯切方式。第一种为将关节面完全锯完(简称“锯断法”)。第二种为锯至一定深度后,利用外力将关节从骨干上折断(简称“先锯后折法”)。

  据统计,出土的一级余料中,可观察锯痕的黄牛骨骼有301件,其中有先锯切后折断痕迹的有129件,占该种属一级余料总数42.86%;直接锯断的有172件,占该种属一级余料总数57.14%。可观察锯痕的马骨骼121件,其中有先锯切后折断痕迹的有50件,占该种属一级余料总数41.32%;直接锯断的有71件,占该种属一级余料总数58.68%。可观察锯痕的双峰驼骨骼4件,其中有先锯切后折断痕迹的有2件,占该种属一级余料总数50%;直接锯断的有2件,占该种属一级余料总数50%。可观察锯痕的鹿角2件,其中有先锯切后折断痕迹的有1件,占该种属一级余料总数50%;直接锯断的有1件,占该种属一级余料总数50%。可观察锯痕的山羊角35件,其中有先锯切后折断痕迹的有16件,占该种属一级余料总数45.71%;直接锯断的有19件,占该种属一级余料总数54.29%。可观察锯痕的驴骨骼101件,其中有先锯切后折断痕迹的有16件,占该种属一级余料总数15.84%;直接锯断的有85件,占该种属一级余料总数84.16%。

  经分析,先锯切后折断的情况出现在锯切黄牛、马等较为粗壮的骨骼、及硬度较高的鹿角时比例较高(图三),锯切驴骨较为细小的骨骼时比例较低(图四),说明先锯后折断是出于省力的目的,与工匠的体能相关,费力的骨骼锯至可以折断处将其折断,容易锯断的骨骼就完全锯断,符合“省工省力”的原则。

  

  图三 先锯切后折断的关节余料(2006TXCT302:117)

  

  图四 完全锯断的关节余料 (2006TXCT302:147)

  二、三级坯料的截取:是对一级坯料进行进一步的截取。

  这一环节会根据骨骼的形状、大小和特征对骨骼进行切割,最终截掉骨骼表面不规则的部位,获得可制作骨器的坯料。通过对这批骨质遗物断面的取料痕迹观察,可推测部分唐代制骨工匠的取料模式。

  肱骨的取料方法通常:沿前后侧方向纵向锯切肱骨一级坯料骨干,内外侧骨壁一分为二后,舍弃外侧外侧骨壁(图五),获得内侧骨壁作为二级坯料(图六)。再纵向锯切二级坯料,横截面示意图(图七),截掉并舍弃其表面疤痕质骨干部分为三级余料(图八),获得两侧较为平整的骨壁作为三级坯料(图九)。

  

  图五 肱骨二级余料 (2006TCXT302:005)

  

  图六 肱骨二级坯料 (2006TCXT302:866)

  

  图七 截取三级坯料横截面示意图

  

  图八 肱骨三级余料 (2006TCXT302:2002)

  

  图九 肱骨三级坯料 (2006TCXT302:2008)

  桡骨后侧骨壁三级坯料的截取方式:先截取桡骨后侧骨壁作为二级坯料。截掉并舍弃尺桡骨连接处的桡骨,作为三级余料,剩余部分为平整的桡骨后侧骨干为三级坯料。

  股骨后侧骨壁三级坯料的截取方法为:纵向锯切股骨获得后侧骨壁作为二级坯料,在截取并舍弃后侧外部腘窝部位,为三级余料,剩余部分骨料通常为长条状平整骨条,为三级坯料。

  掌骨与跖骨的坯料截取方式:纵向截取并舍弃骨干后侧骨壁为二级余料(图一〇),获得半圆柱形状的前侧骨壁,作为二级坯料。纵向紧贴前侧骨壁外表面的中缝凹陷处,锯切并舍弃凹陷部分,为三级余料。获得两个对称的二级坯料(图一一)。再沿骨壁内侧截取外侧四棱柱形,内壁不规则的三级余料(图一二),获得外侧骨壁作为三级坯料。

  

  图一〇:跖骨骨干(2006TCXT302:842)

  

  图一一 跖骨二级坯料(2006TCXT302:678)

  

  图一二 跖骨三级余料(2006TCXT302:691)

  牛角坯料的截取方式:根据所需牛角大小,截取不同高度的角段,作为二级坯料。此刻若能成功分离角心与角鞘,该段角心即可舍弃为三级余料(图一三)。若未能分离,则再根据所需角料的宽度纵向锯开角段,剖出角心作为三级坯料,获得所需角鞘,为三级坯料(图一四)。

  

  图一三 牛角三级余料(2006TXCT103:959)

  

  图一四 牛角三级余料(2006TXCT302:427)

  山羊角自额骨竖直向上略偏向后侧生长。截取角鞘的方式为先纵向截取并舍弃角两侧的角心与角鞘至所需的足够长度后,拔出锯条。结合所需坯料的大小横向将角锯断,获得内外两个形状大小相同的三级坯料,两侧的三级余料也同时掉落,直接舍弃(图一五)。

  

  图一五 羊角三级、二级余料(2006TXCT302:389 、2006TXCT302: 543)

  绵羊角的坯料获取方式为,将绵羊角沿着生长方向相垂直的方向锯断,获得角心与角鞘段作为二级坯料(图一六)。此外,标本 2006TXCT302:553表面还发现了浅锯痕,说明工匠在截取二级坯料时曾于该二级余料的接近右侧边缘处浅锯过,后改位置,最终形成该二级余料。

  

  图一六 绵羊角二级余料 (2006TXCT302:553)

  鹿角为分枝状的骨质角,无角心。故首先去除角环处为二级余料(图一七),获得鹿角角干,即为二级坯料。再截取并舍弃掉主枝于分枝的交叉处,为二级余料(图一八),获得鹿角圆柱形主枝及分枝作为三级坯料(图一九)。

  

  图一七 鹿角一级余料(2006TCXT302: 489)

  

  图一八 鹿角二级余料 (2006TCXT302:492)

  

  图一九 鹿角二级坯料(左:2006TXCT302: 496 右:2006TXCT302: 495)

  象牙的横截面为圆形,截面有类似年轮的同心圆花纹。象牙的坯料的截取方法如下,首先将象牙沿着生长方向向垂直的方向锯切,成为圆柱状象牙段,此为二级坯料。再将近似圆柱状的二级坯料纵向锯切,获得若干截面呈梯形的象牙片,这些象牙片中两端的带有象牙表皮的象牙片,为二级余料(图二〇、二一)。保留的二级象牙坯料,再将两侧外皮截掉,形成二级余料(图二二)。截取后便会形成长方体的象牙坯料,此为三级坯料,可进一步加工制作象牙器。

  

  图二〇 象牙二级余料俯视图

  

  图二一 象牙二级余料侧视图(2006TCXT302:1177)

  

  图二二? 象牙二级余料(2006TCXT302:1073)

  (2)坯料成形

  坯料成形是骨器生产的第二阶段,主要工作为根据骨器外形要求,对坯料进行进一步加工。这道工序中涉及的加工方法通常包括锯切、刮削、刻凿、掏挖、锉磨、钻孔等。这里我们仅以骨簪、骨钗、骨梳的加工成形为例说明工艺流程。

  骨簪的加工:首先截取大小接近所需骨簪的大小的长条形骨条(图二三,左1),第二步对其进行立体形态的加工,分四次锯切其表面,最终将其横截面打造成菱形(图二三,左2),初具雏形后对其进行打磨(图二三,左3)。最后加工骨簪顶端,推测应先锯切骨簪顶部两个顶角,再对棱角处进行打磨,最终形成(图二三,左4)的圆润簪首。

  

  图二三 骨簪坯料(左1:2006TCXT302:2042、左2:2006TCXT302:2041、左3:2006TCXT302:2043、左4:2006TCXT302:2045)

  骨钗的加工:经观察,该遗址中出土的骨钗成品和余料外形具有互补性,经拼合可复原其加工成形阶段的工艺流程。例如标本2006TCXTG1:22骨钗半成品与2006TCXT302:2030骨钗加工余料 (图二四),该余料的上端的圆弧形钻孔痕迹与骨钗半成品的内部上端的圆弧形缺口可拼合成圆孔,且两半圆弧形断口处钻孔痕迹的方向基本一致,所以判断两者加工骨钗的成品和余料。由此可推测该标本的加工流程为,工匠在获得骨钗三级坯料后,于钗首与钗体的交界处的中部纵向连续钻两个孔,再将锯条深入孔内,自圆孔的两端最宽处,向坯料的另一端纵向锯切,目的是分离钗体和钗体中部的余料,形成两条钗股。半成品钗体存在两个钻孔的原因可能为,一个钻孔不足以容纳锯子伸进孔内操作,为了适应锯条的宽度,钻两个相连的孔为锯子赢得足够工作空间。

  

  图二四 骨钗半成品和余料(左:2006TCXTG1:22、右:2006TCXT302:2030)

  象牙梳的加工:象牙梳的加工成形方法可通过该遗址内出土象牙成品和余料分析得出。标本2006TCXT302:1208(图二五,左上),象牙梳余料,宽度61.32毫米,厚度4.71毫米。上端平整,下端有两次锯切痕迹,存在一个呈钝角三角形缺口。与标本2006TCXTG5:27(图二五,左下)象牙梳子的梳背处轮廓基本吻合,推测该余料为象牙梳于坯料成形阶段产生的余料。标本2006TCXT302:2067(图二五,右),为上端为半圆型缺口的四棱柱体余料,长度37.26毫米,上端最大宽度1.66毫米,整体较小。经拼合发现为骨梳的梳齿处的余料。

  推测象牙梳的加工工序为,工匠获得长方体的象牙坯料后,先确定要制作的象牙梳的外轮廓形状和梳背、梳齿长度。确定后,于梳背、梳齿分界处刻划一道分界线。然后沿分界线,以水平方向均匀的钻孔,最后,自象牙梳坯料下端向圆孔方向纵向锯切,锯至孔处结束,两次锯切,可形成一根梳齿余料,所有梳齿锯切完成后,骨梳坯料成形工作基本完成。

  综上,在象牙梳坯料成形的过程中,主要分为两步。第一步,锯切外形,将矩形象牙片切割出梳子的大体形状。第二步,锯切梳齿,工艺与上文骨钗钗体的成形相似,为先于梳齿根部钻孔,再自梳齿尖端向根部纵向锯切,使梳齿成形。

  

  图二五 象牙梳成品及余料(左上:2006TCXT302:1208、左下:2006TCXTG5:27、右:2006TCXT302:2067)

  (3)成品

  成品指完成加工成形和细部加工的骨器和牙器。2006年西市遗址内出土的成品总计7件,包括骨簪、骨钗、骨(象牙)梳篦、骨耳勺、骨纺锤、象牙铲及部分不明破损骨器。其中,半成品共计4件,其中骨簪半成品3件,骨筷1件。

  成品完工阶段主要是对初具雏形的骨器半成品进行细部加工(雕刻纹饰、打磨抛光、局部修整等)。该过程最终产品为成品,因失误等原因未完成的仍为半成品。半成品由于未进行或未完成最后的打磨,依然保留了较多的加工痕迹,或停留在某一具体加工阶段。我们对半成品进行仔细观察和分析,可反推部分骨器成品完工环节的加工方式和具体工序。

  骨簪的成品完工环节加工方式:以标本2006TCXT302:59(图二六,下)、2006TCXT302:61(图二六,上)为例,二者均为骨簪半成品。标本2006TCXT302:61残体全长84.22毫米,簪首为俯瞰呈矩形的长方体,簪体不完整,剩余部分呈圆锥体,接近簪首处较粗,远离簪首处较细,表面圆润光滑,应进行过初步打磨。在簪体紧邻簪首处,保留了一块外形呈近似椭圆体,包裹于簪体周围的骨体,应为雕刻簪首纹饰或其它形状所留,然而在加工簪体的过程中可能出现失误造成簪体折断,故舍弃。标本2006TCXT302:59,残体全长,108.5毫米,簪首为雕刻的冠状纹饰,簪体较为完整,剩余部分呈圆锥体,接近簪首处较粗,远离簪首处较细,表面圆润光滑,应进行过初步打磨。在簪体紧邻簪首处,保留了一块饼形圆体,包裹于簪体,可能也是在加工簪体的过程中可能出现失误造成簪体折断,故亦舍弃。观察发现,标本2006TCXT302:59近似标本2006TCXT302:61加工流程的延续。综合来看看,二都均反映出骨簪的加工流程之一,即为先完成簪体的打磨加工,再对簪首部分的纹饰进行雕刻。

  因此,骨簪在成品完工阶段要经历的工序可能分为三步。第一步,锯切整体轮廓,锯切出半成品的外形轮廓。第二步,打磨簪体,对锯切后的产品的簪体部分进行打磨抛光,如有簪帽,暂不处理,待簪体打磨完成后,于下一步再进行雕刻。第三步,加工簪帽,对于有簪帽的骨簪,完成对簪体的打磨后,雕刻簪帽。值得一提的是,这里的工序不排除个别工匠因个人工作习惯而产生的个别工序在工作细节上调整。比如,第二步和第三步顺序的调整,以及第二步、第三步内部工序某个细节的调整等。但笔者认为,加工成型过程中,一个大的原则基本不会变,那就由简至繁、由易到难。

  

  图二六 骨簪半成品(上:2006TCXT302:61,下:2006TCXT302:59)

  骨筷的成品完工环节加工方式:标本2006TCXT302:2031(图二七),为骨筷半成品。残体全长62.36毫米,大体呈截面为正方形的四棱柱。筷首有几何造型,圆润光滑,应进行过初步打磨。细端处为不规则断口截面。筷体四周切割面未打磨,仍有明显锯痕。应为对筷子首进行细部加工时发生了折断,故舍弃。说明骨筷的打磨工序为先打磨筷首,再打磨筷体。

  

  图二七 骨筷半成品(2006TCXT302:2031)

  3、废料与废片处理

  废料与废片处理,这一环节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对制骨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垃圾的处理。通常情况下指的是制骨余料的处理。经统计,2006年西市遗址出土制骨遗物总计1237件,其中余料891件,占总数的72.03%,所占比例较高。余料分别出自6个发掘单位(表三)。

  统计显示,T302内出土余料占余料总数比例最高,其它地点次之。值得注意的是,TG6在地理上纵向贯穿T302,两个单位的位置接近且有重叠,且TG6和T302以外的发掘单位内出土余料明显较少。另外,我们还注意到,2008年,在西市北大街偏西道路中心,发掘了一处“之”字形灰坑(编号2008TCXH1),其南侧长方形坑埋藏的大量兽角等制骨废料,这应该是附近作坊处理制骨废料垃圾掩埋所致。由此可推测,西市制骨作坊主要将制骨垃圾集中处理于作坊所在区域或附近区域。对于汇集起来的制骨垃圾,存在的处理方式有大概见有两种,一种集体堆积或掩埋,另一种是集体焚烧。考古工作者在殷墟遗址中曾发现焚烧制骨废料的现象,但唐长安城西市遗址中出土的制骨废料表面未见烧痕,遗址中亦未见焚烧形成的堆积。综合分析来看,西市制骨作坊对废弃物处理方式多为集体堆积或掩埋。

  4、产品分配、交换与销售

  西市骨器加工的成品,无疑是作为商品进行销售,其分配最主要的方式可能就用于货币交换。西市作为唐长安城最为繁华的商业活动场所以及7~9世纪最大的国际贸易中心和商品集散地之一,其产品的交换不仅要满足国内的需求,同时也会面对国际市场的部分需求。

  四、西市的制骨手工业

  (一)西市制骨手工业生产的工艺流程与特点

  通过对西市遗址内2006年出土的大量制骨遗物的种类、数量以及遗物表面加工痕迹的观察与分析,我们基本可以复原西市骨器手工业制作的生产过程与工艺流程。

  西市骨器制作的加工工序可能分为原料采备、骨器生产和废弃物处理三个环节。其中,原料多来自黄牛、马、驴、骆驼、大象、山羊、绵羊、羚牛、梅花鹿等。原料所属的种属、部位均相对集中,动物年龄相似,骨骼与角质原料上常见割痕、砍削等屠宰痕迹等,这些均符合屠宰场集中养殖,统一宰杀的特征,故原料采备购自屠宰场的可能性较大。骨器生产环节大概可分为坯料预制、坯料成形和成品完工三个阶段。废弃物处理方式多为集体堆积或掩埋。

  研究表明,上述加工工序、生产环节基本类似传统骨器的制作流程。与此同时,西市制骨手工业生产又具备自身特点,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原料的采备具有一定倾向性。对各类制骨遗物统计发现,西市制骨作坊对于原料的采备种属方面,大型哺乳动物以黄牛为主,中型哺乳动物马和山羊次之。制骨选用的骨骼部位,也是以肢骨为主。

  第二,产品具有多样性。西市出土的制骨遗物中,总体包括动物骨骼、角和牙齿。骨骼类是制作骨器的基础,另外,还发现有山羊角、鹿角、象牙以及蚌类等制骨遗物。由此可知,西市制骨作坊内不仅制作加工骨器,还同时生产制作、角器、蚌器以及象牙制品等,其制骨产品明显具有多样性。

  第三,工艺技术相对成熟。西市遗址2006年出土骨质遗物总计1412件,其中制骨遗物计1237件,包括成品、原料、坯料、余料和半成品等。制骨遗物中余料计891件,占制骨遗物的72.03%,成品和半成品废弃物仅11件,占0.89%。不难看出,西市遗址在加工成形阶段的成品和半成品遗物较少。原因可能有两点,第一,制骨工艺技术相对成熟,使得加工成品和半成品的成功率较高,从而废弃物较少;第二,制骨工匠对于骨料的反复再利用程度较高,对残破的半成品可能存在回收财利用现象。也就是说,工匠根据其残存的形状和体积,间或改制成新的骨器,故坯料的利用率较高。骨料的反复再利用程度较高一定程度也是制骨工艺技术相对成熟的表现。

  (二)西市制骨作坊的分布格局与规模

  如文中所述,在西市遗址发现的七处制骨遗存中,基本可以确认有三处制骨作坊,分别位于西市“井”字形街道南大街中部街南、南大街中部街北、南大街西端街南。

  西市历年的发掘已经确认,临街发现的建筑遗址多为商业店铺。从南大街中部街北的发掘情况来看,骨料出土地点位于街道北侧20米左右,骨料周围发现的一些建筑遗存应该是店铺和制骨作坊遗址所在。这也就是说,制骨作坊是与临街店铺连在一起的,并且是位于店铺后方,构成了“前店后坊”或“前店后场”的作坊分布格局。南大街中部街北制骨作坊的“前店后坊”分布格局较为明晰,其它二处(南大街中部街南和南大街西端路南)制骨作坊也应与此类似。

  除上述三处制骨作坊外,西市其它几处制骨遗存发现地点,虽然不是制骨作坊遗址所在,但并不能说明其附近没有制骨作坊存在。以2008年发掘的北大街中部偏西道路中心“之”字形灰坑制骨遗存为例,灰坑中发现有大量兽角等制骨废料,因埋藏地点位于道路中心,显然不是制骨作坊,但这应该是其附近的制骨作坊处理骨器废料和垃圾掩埋所致。同样的情况也可能存在于2006年发掘出的北大街中部街南、东北十字街制骨遗存,这二处地点发现的制骨遗存虽然较少,但也可能是附近制骨作坊丢弃的骨器废料所致。1960年发掘的南大街东部街南这一地点,就目前已知的考古资料来说,因出土制骨遗物极少而不符合制骨作坊遗址认定的标准,但这并不能排除这里没有制骨作坊遗址的可能。原因有三:第一,这里发现有满足作坊存在的遗址(房屋和圆形建筑等)和制作工具(砺石和铁器等)等要素;第二,发现有残损骨器,只是数量极少;第三,考古发掘工作因学术目的、发掘面积、地点和位置的限制,发掘揭露的遗迹和遗物也会产生有限的认识。简单的说,1960年发掘的南大街东部街南地点,距制骨作坊遗址的认定,只缺少发现一定数量的制骨遗物这一要素,而这一要素不排除因当时发掘面积、地点和位置的限制而没有被发掘发现的可能。

  制骨作坊的规模,我们可以通过对该地点出土制骨遗物种类和数量的统计分析,获得较为概括的认识。上述三处已确定的制骨作坊地点,从发现的制骨遗物种类和数量上来说,南大街中部街北为最多,南大街中部街南相对较少,南大街西端街南相对最少。另外,整理还发现,南大街中部街北的制骨遗物不仅能复原出当时制骨的工艺流程,而且在制骨遗物中竟然还发现了贵重的象牙制品(象牙梳)和余料。这足以说明,南大街中部街北制骨作坊不仅规模较大,而且规格也相对较高。相比之下,南大街中部街南的和南大街西端街南制骨作坊的规模、规模则远不及南大街中部街北制骨作坊。

  (三)西市制骨手工业作坊的性质、生产管理与经营模式

  西市制骨手工业作坊是与店铺连在一起的一种“前店后坊”或“前店后场”的格局,也就是说,这种手工业作坊既是产品生产场所,又是商品出售之地,实际上是集生产、销售合二为一。

  西市作为唐长安城最主要的市场之一,属于封闭式的集中“坊市”,是以“肆”(如:帛肆、酒肆、衣肆、凶肆等)或相当于“肆”的“行”、“店”(如:铁行、肉行、绢行、药行、油靛店、法烛店等)为单位组成的。唐代规定“功作贸易者为工,屠沽兴贩者为商”。手工业主同时兼买卖经营者很多,生产与销售往往合二为一。故胡三省指出“市列为行,市列造金银器贩卖,率殽他物以求赢,俗谓之行作”。所以西市内的手工业作坊与店肆常常连在一起也就不难理解。

  研究表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唐代市场开始有了“行”的行会的组织,而且这种“行”多指城市中同一类型或同一街区的工商业组织。因此,类似西市制骨这种“前店后坊”的手工业作坊,应该就是唐代市场“行会”组织下的民(私)营手工业作坊。这种手工业作坊的生产是属于商品性质的,其产品作为商品通过店铺而进入流通领域,是一种追求利润的生产,而非自给自足的生产形式。同时,这种生产者在生活方面与市场之间发生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关于唐代手工业作坊与行会方面的研究,学界已取得了丰硕成果,在此不再赘述。总之,唐代出现的这种民(私)营手工业作坊,是历史新生事物,它反映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商品交换与市场的活跃以及手工业作坊生产的发达。

  西市制骨手工业作坊生产管理与经营模式:西市中的店铺和作坊,其生产管理一开始就受到封建国家及商人的控制与盘剥。唐政府在西市内设有专门的行政管理机构——市局和平准局。另外,市场各行各业的生产经营,也会受到市场工商管理组织“行会”的不同程度的管理和干预,西市制骨手工业作坊的生产管理也不例外。从现有的资料为看,唐代民(私)营手工业中已广泛地使用了雇佣劳动,也就是说雇用了一定数量的工匠。唐代“雇日佣人”,“广召日佣人”,“雇得月作人”“愿为月佣”的现象较为普遍。这些受雇的工匠,在未受雇前与作坊主之间并无隶属关系,一旦形成雇佣关系后,作坊主对其便是“日考月课,唯恐不程”。从这一点上,作坊主与雇佣工匠之间的剥削与被剥削关系反映得十分清楚。西市制骨手工业作坊想必也应该是如此。《太平广记》卷269“韦公干”条引《投荒杂录》载: “(琼山)郡守韦公干者,贪而且酷,掠良家子为臧获,如驱犬豕。有女奴四百人,执业者太半。有织花缣文纱者,有伸角为器者……”。这则史料中提到的“有伸角为器者”可能就是唐代民(私)营手工业作坊雇用工匠进行骨器加工的鲜有例证。

  唐代民(私)营作坊生产时代,包括西市制骨手工业在内,其手工业作坊主往往同时也是商人。市场店铺前面售货,后面制造商品(即“前店后场”)。商人原来只通过对商品的买进和卖出获得财富,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一部分生产者人身依附关系的减轻,商人也开始买进一些的原料,雇几个帮手,利用店铺其它空间,开设作坊,把原料加工成商品(或者来料再加工),然后再卖出去。由于这种加工生产过程比较简单,也多由雇用工匠来完成,所以这种工商结合的手工业是以商人为主,手工业作坊则是附属于商业。

  总之,类似于西市“前店后场”制骨手工业作坊,尤其像2006年发掘西市南大街中部街北较大型的民(私)营制骨手工业作坊,是唐代出现的新生事物,它反映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商品交换与市场的活跃,以及由雇用劳动推动下手工业的发达。

  作者单位:中国历史研究院考古研究所 文物出版社

  注释从略,完整版请参考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