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公办校可以举办营利性职教民办学校

教育部5月1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情况。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从会上了解到,此次修订在一些管理机制上有所突破,包括实施职业教育的公办学校可以举办或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

修订后的《实施条例》规定,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实施职业教育的公办学校可以吸引企业的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教学活动,不得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并应当经其主管部门批准。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以管理费等方式取得或者变相取得办学收益。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和独立的专任教师队伍,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独立进行会计核算,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此外,地方政府不得利用国有企业、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雷嘉

编辑/李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