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地方城市税收,以置录事司城市为代表的管理有何特点?

  元代地方城市税收,以置录事司城市为代表的管理有何特点?首先,在回答这个问题前,我们需要知道,城市的日常运转离不开管理机构与人员的活动,从城市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运行中,今人可观察城市发展和经济社会的面貌。城市税收依托于城市税务机构,今人可从征税机构的运转中梳理元代城市税收的情形。

  在元代遗留至今的文献资料中,各地撰修的方志保留了城市管理最基层的痕迹,是难得而又集中的史料。无论是从研究视角的直观性与历史资料的便捷程度而言,都可将城市税务机构作为城市税收研究的参照物。元代设置录事司的百余城市是研究元代城市税收的又一层级——置录事司的城市层级。

  

  录事司是元代城市发展与管理方法革新的见证,广泛地置于符合设置标准元代的城市中。录事司专管城市,因而地方志中记载录事司下的税入即为城市税收的部分。

  作为元代城市管理的专门机构,城市置录事司的基本标准为人户,千户以下民少的城市不置司。梳理录事司所掌职权与管理城市过程中的实际运作情况,可知录事司是考察元代城市发展状况的一把钥匙。

  选取元代城市管理机构中最具代表性的录事司,将元代置录事司的城市作为考察城市税收的一个层级,通过对录事司机构沿革和管理职能的探究,参照元代地方志所见录事司与城市税务的记载,以探究元代城市税务的一般面貌。

  考察城市税务机构可以尝试找寻两个研究角度,一是城市管理机构,二是税务管理机构。实际上,任何机构的产生与嬗变都体现着时代的印记,是历史发展赋予了他们研究的价值。当城市税收事务需要通过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去经营和维护,说明税务本身具备了蓬勃发展的动力,城市管理机构如此,税务管理机构亦如此。

  

  元代设置有全国性的专门负责管理城市民政的机构录事司,且录事司的设置需要满足一定标准,城市管理机构的专门化表明元代城市管理体制的成熟。

  其职能与管理状况在多大程度上代表元代城市的发展情况,元代是否设置了普遍的专门管理城市税务的机构,均是值得探讨与研究的角度。

  因此,可将录事司的设置作为研究元代城市税收的突破口。

  元代录事司机构的基本情况可在《元史·百官志》中“诸路总管府”条目下的“属附”中找到。根据正史的记载,录事司的秩品和职能为:“录事司,秩正八品。凡路府所治,置一司,以掌城中户民之事。”由此可知,录事司是设置于地方路府治所城市的机构,正八品官职。

  

  从职权上看,录事司管理的是“城中户名之事”,即一个管理城市人户、民政的机构,意味着录事司专职民事,且管理范围限于城市。依城市人口规模,录事司机构官吏设置的构成各有不同。

  “中统二年(1261年),诏验民户,定为员数。二千户以上,设录事、司候、判官各一员,二千户以下,省判官不置。至元二十年(1283年),置达鲁花赤一员,省司候,以判官兼捕盗之事,典史一员。若城市民少,则不置司,归之倚郭县。”

  这里出现了三种可能的情况:人口规模在二千户以上的城市,设置录事、司候和判官,规模在两千户以下的城市,置录事和司候,若城市人口规模过少,则不设录事司,其职责由倚郭县代管。伴随时间的推演或城市管理的需要,录事司下设官职也有过调整,如史料中至元二十年(1283年),置达鲁花赤,省司候,判官兼管捕盗,置典史等。

  一些政治、经济地位尤为突出的城市,录事司的设置情况会有差别,“在两京,则为警巡院。独杭州置四司,后省为左、右两司。”

  

  “两京”指元上都和元大都,两京因都城政治地位的特殊性,领城市民政的机构为警巡院,较之一般城市不同,杭州在元统一全国以前,是南宋的都城,盖因城市规模较大,录事司最初设置四个,后减为两个。

  这样一来,通过观察录事司职官的设置,录事司的数目,元代城市的层级也就变得十分明显了。正史中的职官志呈现了录事司的轮廓。从录事司处于“诸路总管府”其“属附”的地位中,可知录事司处在元代地方行政建置“路”一级之下。“凡路府所治”也表明它设置在路府治所城市中。

  那么,录事司与元代路、府、州、县的关系是怎样的呢?元代路、府、州、县就行政层级而言,由高及低,但元代的特殊性在于,各地方的行政建置并非渐次涵盖路、府、州、县所有层级。如府一级,有的隶路,有的直隶行省,有的府统辖州县,有的不统,州一级,有的直隶于路或行省,有的州不统辖县。

  《元史·世祖纪》记录了至元三十年(公元1293年)全国路、府、州、县等行政区划的数据:“是岁,天下路、府、州、县等二千三十八:路一百六十九,府四十三,州三百九十八,县千一百六十五,宣抚司十五,安抚司一,寨十一,镇抚所一,堡一,各甸部管军民官七十三,长官司五十一,录事司百三,巡院三。”

  

  元朝疆域辽阔,民族众多,地方治理带有因地制宜的区划与建制,这些地方行政区划中,管理城市的录事司单独列明,作为独立的一个分类计数,说明城市治理已然从路级之下的一般府、州、县管理体系中独立出来,有专门的机构负责管理。

  当然,《元史·世祖纪》中至元三十年(1293年)这一组数据,仅只是元代近百年统治下的一个时间点,当代学者爬梳元代文献典籍,整理出了极为详尽的,录事司数据,研究判断有元一代,曾先后出现过127个设置录事司的城市,研究详细标注了每一个录事司所属的行省、路、府、州、倚郭县等信息。

  在这127个设置过录事司的城市中,若按他们当时所属的行省划分,数据开列如下:中书省31个,辽阳行省2个,河南江北行省19个,陕西行省3个,四川行省8个,云南行省2个,江浙行省30个,江西行省16个,湖广行省16个。

  

  历史发展从来都是流动变化的,作为元代录事司而言,其设置数量也存在着动态波动的情形。至元二年(1265年)闰五月,忽必烈曾下诏:“诸路州府,若自古名郡,户数繁庶,且当冲要者,不须改并。其户不满千者,可并则并之,各投下者,并入所隶州城。其散府州郡户少者,不须更设录事司及司候司,附郭县止令州府官兼领。”

  诏令中可见,忽必烈意欲调整行政建制,诸路、府、州之下,只有那些历史悠久、人口众多、战略地位重要的城市,才不涉及此次行政调整。

  这里出现了一个用以衡量的人户之标准,即一千户。户数在一千户以下的地区,包括贵族的封地,并入州城。至于户数更少城市,则不设置录事司及司候司,而是以“附郭县”的形式由州府官兼领。

  结合至元二十年(1283年),“若城市民少,则不置司,归之倚郭县”的规定,可以确认城市户数是决定是否设置录事司的必要条件。城市户数达到一定标准,则设置专门管理城市的机构录事司,城市人口不足或下降,则不会设置录事司或废录事司,归之倚郭县。

  

  这样一来,录事司对研究元代城市税收的意义就更为凸显了,人户数目是研究赋税制度重要参考之一,掌握了元代全国范围内设置了录事司的城市的数量,也就基本掌握了元代一般城市发展的总体情况。

  有关元代设置录事司的数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的分析,目前已有非常详尽的研究。根据现有史料,可判定元代录事司存在“设置-裁减-稳定”的趋势,其中涉及录事司减省的地域,主要分布在北方原金朝并入元朝的地区,以及征服南宋后江淮以南地区的部分城市,裁撤原因在于城市户口减少。

  这些地区城市户口减少,概因受到蒙古政权与金、与南宋战争冲击所带来的影响,而随着社会局势渐次稳定,《元史·世祖纪》中出现了至元三十年(1293年)“录事司百三”的记载。元代城市设置录事司与否的重要标准为城市人户数量。

  因此,可通过这100个设置有录事司的城市,其地域的分布状况判断元代城市发展的总体面貌,进而探究城市税收问题。从中书省辖地及各行省辖境设置录事司的情况看,地处江南的江浙行省录事司数目最多,这一地区亦是原南宋统治区中经济最为富庶的地区。中国北方以中书省辖地的数目较多。

  

  河南江北行省概因受到金朝与宋朝之间,以及后来蒙古政权至元朝攻打南宋等战事的影响,缺乏持续稳定的发展条件,城市人户不多,这也使得中国南北方交界的地带上,设置录事司的城市相较其北方、南方都要少,出现了一片并不连贯的区域。

  位于西南、西北的四川行省、云南行省、陕西行省的城市也有录事司的设置,但相较整个中国东部,数量较少。岭北行省和甘肃行省的城市,尚未发现设置录事司的记录。综上所述,录事司是探究元代城市发展的一条重要线索。

  由于录事司管理的是城市事务,其设置与否又以城市人户为标准,因而可以从录事司的设置判断元代各个地区城市发展水平的高低。又因人户是政府征收赋税的依据之一,继而可以将录事司机构作为研究元代城市税收的参照。

  总的来说,由于录事司被广泛设置于元代各路符合其设置标准的城市中,因而以设有录事司的城市作为研究对象,可以反映元代一般城市的发展面貌,亦包括其中城市税收的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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