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求意见!安徽全面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日前,安徽省民政厅会同相关单位起草了《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了解,此次征求意见稿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特殊群体保护等方面进行了阐述。
意见稿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并逐步增加。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人民团体、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家庭是未成年人的第一课堂
意见稿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用正确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科学的方法教育、影响未成年人。
此外,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不同年龄阶段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给予科学指导,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生活和学习习惯,保障未成年人与其身心健康相适应的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鼓励、支持、帮助未成年人参加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社会公益劳动以及其他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增强自理能力和自律意识。
学校应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
学校是未成年人学习、成长的重要场所。意见稿要求,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校长是未成年学生学校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拒收符合条件的适龄未成年人入学,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或者以长期停课、劝退等方式剥夺未成年学生在校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权利。
其中还提到,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管理制度,建立学生心理健康问题预防、排查、处置机制,按照规定配备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或者通过购买专业社工服务等多种方式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指导和服务。
意见稿要求,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制订学生欺凌防治工作责任清单,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完善社会保护机制
意见稿指出,全社会应当树立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鼓励、支持和引导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与服务。
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方面,意见稿明确,鼓励和支持有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开展下列未成年人保护相关专业服务,包括: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提供心理辅导、康复救助、监护及收养评估等服务;参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心理干预、法律援助、社会调查、社会观护、教育矫治、社区矫正等工作;其他专业服务。
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
意见稿提出,全社会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学校应当将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纳入课程内容,对未成年学生进行网络安全、网络文明和防止沉迷网络的教育,预防未成年学生过度使用网络。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增强网络安全意识,督促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防止其使用成年人的网络支付账号、网络游戏注册账号进行网络消费或者接触不适宜的网络游戏。
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不得利用算法针对未成年人用户进行画像,不得向未成年人推送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信息。
加强对特殊群体的保护
此次征求意见稿还明确提出,要加强对特殊群体的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团体、有关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应当加强对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保护机制,给予留守未成年人关爱帮扶,对困境未成年人实施分类保障。
学校应当对留守未成年学生、困境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根据留守未成年学生、困境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学校应当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安全教育。
其中也提到,支持和引导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为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提家庭教育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等专业服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个人等社会力量为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提供帮助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