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注意事项解读
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即将举行,因为疫情原因,全国各地出台了相应的疫情防控的方案办法,以河南省为例说明健康考试、入场检查、考试要求及相关注意事项,供生和监考工作人员备阅。
一、健康考试须知
1.1 考前准备
1)个人防护。避免前往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或中国境外,要遵守防疫措施,服从考试管理部门的疫情防控要求和安排;少外出,外出须全程正确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勤洗手,常通风,不扎堆,不聚会,合理饮食;不接触有省外旅行居住史、中国境外人员接触史的人员。
2)河南健康码申领与关注。考生须于考前14天提前申领“河南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简称“两码”),如实填写个人信息,每日持续关注和保持“两码”为绿色。
3)填报健康申报表。考生考前14天(12月11日至24日)须坚持每日测量体温、记录健康监测情况,如实填写《河南省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健康考试承诺书(第二版)》(简称《考生健康考试承诺书》,A4纸单页面打印,考生亲笔签名,每日如实填写各项内容。
4)考前行程及健康排查
考生须于考前14天返回并始终在本人报考点所在地市(含所属县)或现就读本科高校,加强自身健康排查和监测,期间不得跨地市流动。身体异常情况及时上报:①14天内出现过发热、干咳、乏力、鼻塞、流涕、咽痛、腹泻等与新冠肺炎相关的症状;②既往新型冠状肺炎感染者(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③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④到过中国境外或到过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接触过来自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⑤正在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⑥正在实施集中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⑦实施观察未满14天的治愈出院的确诊病人;⑧解除医学隔离未满14天的无症状感染者;⑨健康码或行程码非绿色;⑩其它需要报告的异常情况。
普通高校2022年应届本科毕业考生,须服从本人现就读本科高校的疫情防控管理。因在外实习等原因未在校封闭管理的,须按学校管理规定于考前14天返校,并于考前1天向学校提交本人考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不提交的不能正常参加考试。
往届生、自考生、成人高校生等考生,还须于考前48小时内进行核酸检测。
5)赴考准备。
考生须提前规划好前往考点的出行时间和路线,提前准备好口罩,做好个人防护。尽量乘坐私家车、步行、骑自行车赴考点。
1.2入场检查和考试要求
1)请佩戴口罩提前1小时到达考点,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2)听从考点考试工作人员指挥,出示“两码”、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准考证、《考生健康考试承诺书》;部分考生出示考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未能出示的,无法正常参加考试。
3)配合考点完成体温测量,体温低于37.3℃方属正常。“两码”异常或无法出示“两码”、体温异常、考前排查身体异常但持有考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等考生请听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
4)低风险地区的考生在入考场进行身份验证前,摘掉自带口罩(考生自备口罩与手机等物品不得带入考场)。考生出示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件接受身份验证和入场检查,《考生健康考试承诺书》,部分考生出示考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
5)考生入场就座后可自主决定是否佩戴口罩;或服从监考员要求,考试期间要全程佩戴考场统一发放的口罩。
6)每场考试结束后,考生要将考场使用的口罩向内对折放置在座位桌上,用统一配备的文具盒压住,不得带出考场。
1.3其他注意事项
1)考生不得提供身体健康状况虚假信息,对隐瞒行程、隐瞒病情、故意压制症状、瞒报漏报健康状况的考生追究相应责任。
2)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及有关政策要求,如上述内容发生变化将通过“河南省招生办公室”等网站另行公告。
3)本内容仅针对疫情防控。《考场规则》等其他事项,请查阅“河南省招生办公室”网站及微信公众号,查阅考生本人报考点等网站发布的其他公告信息。
4)请考生从现在至研考结束前的时间里,关注“河南省招生办公室”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关注考生本人报考点等网站发布的其他公告信息。及时了解和遵守相关要求。
5)遇有问题,请及时联系本人所在地市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或高校报考点。(联系电话查询:请登录“研招网”→网报公告→报考点→选择“河南”→选择“报考点名称”→查询,查看报考点网上报名或网上确认公告内公布的电话。)
二、考场规则
除以上明确规定要求外,请遵守以下考试规则。
1)考生须主动配合监考员按规定对其进行的身份验证核查、违禁物品检查和安全检查等(为节省考生入场检查时间,请考生不要穿戴有金属衣物)。
2)严禁考生自带文具入场,考场统一配备黑色笔芯中性笔、2B涂卡铅笔、橡皮供考生使用。如遇文具异常(如:笔芯颜色非黑色等),考生应向监考员提出调换,用完须整理收纳后放回原处,严禁考生将配备的文具带出考场。
3)自命题科目考试时,可携带一把拆试卷袋的小刀,并携带准考证上招生单位说明的所需携带的文具用具,若考生需携带其他文具用具入场,但准考证上招生单位未说明的,请考生及时与所报招生单位联系。
4)考生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具有通讯及照相功能的工具(如手机、照相设备、扫描设备等)或者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计时工具(如手表)、涂改液、修正带、透明胶带、眼镜盒、水杯、饮品等物品进入考场。考场内不得私自传递文具、用品等。放置在考场外的物品中有手机的须关机。
5)化学(农)(科目代码315)考试时,考生可携带使用具有对数及幂指数计算功能的科学计算器(不得使用带字典存储和编程功能的),其他统考科目考试中不允许使用计算器。
6)开考前30分钟开始入场(12月25日首场考试于开考前40分钟开始入场)。
7)遇试题卷、答题卡(纸)等分发错误或字迹不清、漏印、重印、缺页等问题,在开考前可举手询问监考员,开考后再询问而延误考试时间的,由考生自负;
8)考试时间以考点统一发布的信号为准。考场统一配备挂钟(供参考时间);
9)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参加当科考试。考试结束前考生不得交卷出场。
10)考生应当在答题卡规定的区域内或答题纸密封线以外规定的区域内答题。
11)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试题、答案或交换试题卷、答题卡(纸)、草稿纸,不得将试题卷、答题卡(纸)、草稿纸故意损毁或带出考场,不得将试题卷、答题卡(纸)、草稿纸拍摄、传出考场或上网。
12)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当立即停笔并停止答题。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试题卷和答题卡放在桌上,由监考员逐一收取。
13考生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追究法律责任。
三、法律条款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仝兆景,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博士、博士后,副教授,硕士生导师,长期从事心理健康教育、心理障碍治疗、辅导咨询、大中小学及企事业单位团体培训、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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