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铎时期,英格兰征兵委员会,进行检阅与征调的流程是什么样的?

  都铎时期,英格兰征兵委员会,进行检阅与征调的流程是什么样的?征兵委员会的人员构成也在都铎前期经历了重要变迁。与中世纪一脉相承,都铎时期担任征兵委员会成员的都是各地的贵族和乡绅。

  1488年,亨利七世在各郡建立的征兵委员会中,一般包含一名贵族、六名乡绅以及郡长。也正是从亨利七世开始,治安法官开始与地方征兵官这一身份重合。

  1512年8月28日签发给南部11郡及五港同盟和北部5郡的征兵令并未指定具体的检阅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而是发送给当地的治安法官和郡长,令其巩固海岸,以防法国入侵。

  

  亨利八世统治前中期还经常出现指定检阅委员会成员的具体姓名的检阅令,但到16世纪30年代末,类似的征兵令中已很少直接提及指定检阅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这一职务担任者的身份几乎已经与治安法官完全重合。

  各郡治安法官组成的治安委员会也就成了检阅委员会,郡长一般是委员会中的一员,因为来自大法官厅的征兵令仍由郡长负责传递。

  1557年,大法官厅签发的检阅令直接以每郡的“治安法官和郡长”为领受人。当时的平民和地方自治官员甚少对检阅委员会成员和治安法官两种身份进行区分,而是往往直接将两者等同。

  威廉·兰巴德首次出版于1581年的《治安法官的职务》一书中也简洁地指出,治安法官有权对民兵检阅中违反法律、未备齐装备的人员进行处罚,且在付清处罚之前将相关人员关押入狱,不得保释,可见此时检阅委员会成员与治安法官两种职务已彻底融合。

  

  检阅委员会成员与治安法官职务的融合,事实上也体现了都铎时代治安法官职权的膨胀。

  由治安法官担任这一职务有许多优势:其一,由于治安法官的任命也通过大法官厅签发的令状来完成,因此这样不仅能简化行政流程,更重要的在于,国王和御前会议对于各郡治安法官名单和信息的掌握相对完善,因此能保证其更好地完成检阅职责。

  此外,治安法官谙熟所在地区情况,拥有广泛的人脉关系和其他职权,特别是与当地的执事和村警等地方自治官员存在一种半正式的辖制关系。

  这些都有助于其完成检阅和民兵监管组织任务。当然,由治安法官和地方治安委员会承担民兵组织任务也存在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者,已经不堪重负的治安法官又需要承担这样一份沉重的职责,这也进一步推动了都铎时代各郡治安法官人数不断膨胀。

  

  此外,由治安法官担任检阅委员会成员也更易滋生腐败,且治安法官受到地方利益的羁绊,更难征集数量和质量上符合要求的兵源;最后,治安法官中很少有谙熟军务和练兵的,因此对民兵的检阅乃至此后的训练都无法保证效果。

  当大法官厅的征兵令(或检阅令)发送至地方后,一郡或指定地区的检阅委员会将选定合适地点和时间集会并商定郡内各区域的职责划分,其成员一般两到三人一组对一个或数个百户区依次进行检阅。

  有时大法官厅签发的检阅令也会直接对检阅委员会成员的搭配和具体负责的地区(百户区)作出规定。

  例如1539年3月1日签发的检阅令就对负责赫里福德郡郡各百户区的官员进行了详细的分配。这一做法显然源自征兵委员会的原始功能,即指定两名骑士前往特定地区检阅并征调一定数量的民兵。

  

  在具体前往每个百户区开展检阅时,检阅委员会成员照例需要依赖地方自治官吏的协助,其中最主要的包括百户区的执事和村警。

  16世纪,村警已经逐渐发展为成熟、职能多样化的地方职务,在到达某一百户区后,检阅委员会一般向执事和高级村警发令。

  要求其召集民众,依照民兵法令(亨利八世时期仍然是《温彻斯特法令》,以及1542年颁布的《战马法令》)携带装备、穿着甲胄参加检阅。

  在百户区以下,民兵参与检阅的基本单位五花八门,包括教区、村庄和十户区等,这些也在检阅名册中留下了相应的记录。正式检阅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检阅官对所有民兵和武器装备进行检查、记录,第二部分则是进行民兵列队检阅和简单的操练。

  第一部分中,由于武器与民众的财产收入挂钩,因此经常需要在村警的协助下核定参加检阅人员的财产状况,并根据财产情况确定武器准备情况,记录检阅结果,并责令没有备齐武器的人员限时改正。

  

  例如,1539年诺森伯兰郡纽卡斯尔城的检阅中,没有购置相应武器的工匠和水手被检阅委员会扣下,并被要求发誓进行补救。检阅委员会经常以进行惩罚(罚金或关押)为威胁,要求民众进行整改补救。

  1535年格洛斯特郡的检阅委员会留下了征收罚金的记录,但罚金一般针对的是单个的中上层民众未购置装备的情况,对于贫民则一般不进行单独惩戒,而是要求其集体作出承诺(发誓),完成民兵义务。

  就全国而言,都铎前期究竟能否通过检阅有效督促民众购置装备并不能下简单的结论。但在形势吃紧的年代,大检阅对于整肃民兵组织和军备必然起到了一定作用。

  检阅完成后,检阅官须按检阅结果编制清单和检阅名册,并按照检阅令中规定的时限上交至御前会议。

  检阅清单和名册的上交时限根据情势紧急与否而变化,在没有明显的战争威胁时,时限较为宽松。1511年7月18日发往诺福克、汉普、康沃尔、德文四郡的征兵令要求当地征兵委员会在次年复活节之前上交有关民兵的检阅清单。

  

  1539年3月1日签发的赫里福德郡检阅令中要求检阅全部16岁以上男子,记录人员和武器装备数量,清单名册限当年复活节后一个月内上交。但当敌军入侵迫在眉睫时,这一时限就会显著缩短。

  如1548年传闻法国将派遣军队前往苏格兰时,各郡检阅委员会受命在收到检阅令后20天内上报清单名册。

  当征兵委员会行使传统的征调功能时,其运转的流程与中世纪非常相近,与检阅委员会运转的方式也基本一致。区别在于,如果当地不久之前刚刚进行过检阅,此时征兵官就能掌握新近的检阅名册作为征调的依据,因此可对民兵进行更加高效的征调。

  当然,受到征调的民兵在出发前往战场或集结地之前,仍需要进行一次检阅,并对甲胄等武器进行合理的分配。

  例如,1544年9月份首次征调民兵前往海外(法国布洛涅)服役时,由于当年7月刚进行过一次覆盖全国的总检阅,因此9月份实际进行征调时,王室政府命令征兵官“依照前次检阅的名单,保证民兵能够在接到命令一小时内集结”。

  

  在实际征调民兵时,征兵官会与村警和执事一同,从全体民众中挑选规定数量的民兵,整个过程还经常涉及到武器装备的借用、分配问题。部分较为富裕者无法亲自服役或不愿服役,因此将武器装备借给他人使用。

  具体挑选本地派出的民兵人选是腐败、徇私舞弊和各种矛盾爆发的焦点,下文将详述这一问题。检阅完成后,连队长等军官需要与村警等地方官员将民兵“护送”至前线或指定地点。

  1544年9月份国王要求前往布洛涅服役的4000名民兵来自南部12郡,且征兵令中详细给出了每郡需要提供的人数、前去征调的官员姓名、军队登船的地点和时间。

  与国王征召的半封建军队一样,民兵前往本郡以外作战时,军饷、集结后前往作战地点的路费、部分服装费用由国王提供。

  1513年弗洛登战役中,为了节省开支,战役刚一结束,萨里伯爵便解散了2万人左右的民兵军队。民兵除了需要提供普通士兵之外,还需要为民兵军队提供中层的指挥官,即连队长及其副官。

  百年战争期间不乏出身农家、长期服役并成为连队长的职业军人,但在都铎时期的军队,尤其是民兵队伍中,长官仍以乡绅和贵族及其子弟为主,此外也有部分贵族和大乡绅的亲随。

  

  1544年9月紧急征调民兵前往布洛涅补防的征兵令中明确要求征兵官在各郡指定6位富有经验的“绅士”统领当地征调的民兵。

  1557年的两则王室命令甚至直接规定,担任民兵连队长的人选必须在地方拥有“地位和财富”。任何没有合理原因无故拒绝担任连队长的乡绅或子弟都将面临军事法的处置。在都铎中前期,连队长在战场上带领的往往是与其来自同一地区的民兵。

  贵族和乡绅及其子弟无疑是都铎前期乃至整个都铎时期最适合担任民兵指挥官的群体,他们中许多都曾多次参战,拥有一定的军事经验。

  总体而言,贵族和乡绅对于作战的态度越来越消极,且能够胜任这一职务的乡绅和贵族比例也在随着时间的推移下降。在和平时期,由于缺乏战争的磨砺,合格的连队长尤其短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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