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出台不动产登记新规,加快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3月21日发布通告,于2023年4月21日前向社会征求关于《深圳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处理规定》)的意见。

  《处理规定》分总则、一般规定、办理程序、监督管理、附则等5部分内容,共计45条。主要内容包括:

  调整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范围,明确职责分工。适当调整《关于加强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10〕66号,简称“66号文”)原有处理对象的适用条件,将非营利性的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公共设施等不动产纳入处理范围等。明确区人民政府作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统筹部门,建立工作交办机制,增强推进力度;明确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建设、规划土地监察、税务等部门具体职责,强化部门协作,优化办事流程,整合办事环节,精简办事材料,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实现信息互联互通,推动历史遗留问题高效处理。

  完善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程序,细化处理规则。推行并行处理程序,规定补办规划、用地、房屋质量检测鉴定、消防安全等环节可以并行办理,提高处理效率。完善申请主体,依法确定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但对因特殊情形导致当事人缺位时申请主体作出补充完善;设置政府兜底条款,对于“市、区人民政府认为情况特别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历史遗留问题,可以指定相关职能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代为申请”。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岗区政府妥善解决龙岗农贸批发市场项目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2021年8月,620户小业主拿到期盼20多年的不动产权证书。(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供图)

  细化土地和房屋用途的认定,明确土地年期计算、地价缴纳标准等,衔接《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增加不动产测绘内容,对不动产测绘问题专门作出要求和规定,明确测绘标准等。完善规划、用地、房屋质量检测鉴定、消防安全等手续,进一步细化不予规划确认的情形,明确规划确认审查标准,对于“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一级水源保护区用地、已批准的自然保护地”等情形的,不予规划确认;完善房屋质量检测鉴定手续的办理时限等。

  优化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及办理程序,明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的申请材料、完善转移登记的办理程序。增加送达规则、统一公告程序。

  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历史遗留问题有序推进。依法加强对开发单位和个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包括限制相关当事人在深圳市享受房地产开发优惠政策、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的责任等。

  专业人士分析认为,深圳市域面积小、人口规模大、经济体量高,城市规划建设已步入存量发展阶段,空间结构、效益、品质尚需优化提升。《处理规定》破解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难题,在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决策部署的同时,立足深圳超大型城市大体量、高密度、高强度的特征,着力支撑高质量发展,着力解决企业群众关切,有序推进土地整备、城市更新,有利于强化拓展可持续的空间要素保障能力,全方位、系统性推动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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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规适用于这六类不动产

  根据《深圳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一)在1982年7月1日《深圳市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建成或竣工且用地单位至今仍占有使用的不动产。

  (二)原特区在1993年7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实施之前,原宝安、龙岗两区在1993年7月14日《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建成或竣工,有土地权属证明或者报建相关材料的不动产。

  (三)在2021年1月4日《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发布之前,已经批准预售且已实际销售,未完善相关手续的不动产。

  (四)已批准房改或者出售,但未完善相关手续的公共住房及相关配套商业设施。

  (五)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地产代用证,但未完善相关手续的不动产。

  (六)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或者部门持有的不动产,或者经市、区人民政府同意纳入处理范围的不动产。

  现状属科研设施、文化设施、文化遗产、体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教育设施、社会福利设施、市政设施、交通设施、殡葬设施等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公用设施且经行业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认定为非营利性的不动产,适用本规定。

  (原标题《深圳拟出新规加快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作者:深圳特区报首席记者 秦绮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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