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研更广影响中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在深研更广影响中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编者按 历史长河滚滚向前,文明画卷绵延铺展。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同文明交流对话、互学互鉴,谱写出绚美灿烂的历史篇章。在中华大地生长发育的中华法系,不仅是中华民族智慧与理性的结晶,也是世界法系之林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具有鲜明的民族性,也具有广泛的世界性。本期“观点·专题”探寻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富有魅力的思想体系、规范制度、立法技术,感受中华民族特有的治理智慧和价值追求。
中华法文化:为人类法治文明进步提供珍贵借鉴
张晋藩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中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多年法制历史的文明古国,在漫长的法制发展进程中,形成了博大精深的中华法文化,它不仅是古圣先贤政治智慧和法律智慧的结晶,也为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提供了丰富的法文化内涵和坚实的理论基础。在浩瀚的法文化中,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以和为贵、无讼是求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罪、赏信罚必的公平观念,保护鳏寡孤独、扶植弱势群体的恤刑原则,选贤任能、明职课责的法律意识,天人合一、鉴古明今的进化思想,立足现实、革故鼎新的立法传统,等等,集中展现了中华法文化穿越历史时空的百代风华,也充分反映了中华民族的智慧和先进文化的深刻影响。
伴随着中华法系的形成和发展,中华法文化也散发出强劲的感染力和渗透力,深刻影响着朝鲜、越南、日本等国家的法制建设,使得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都带有中华法系的烙印和中华法文化的浸润。
早在隋炀帝大业三年(公元607年),日本遣小野妹子一行到隋考察。此后,日本陆续派出近二十批遣唐使,主要学习中华法制。在学习唐令的基础上颁布了《近江令》;后仿唐律令制定的《大宝律令》,是日本最著名的法典;后又制定《养老律令》,标志着日本近一个世纪以来,模仿唐朝法制进行的律令制改革的完成。日本法制史学者桑原骘藏曾经指出:“自奈良朝至平安朝吾国王朝时代之法律,无论形式上与精神上,皆根据《唐律》。”
明朝建立以后,《大明律》和《大明会典》依然是日本研究和模仿的对象。日本学者研究《大明律》的也颇有人在,代表性著作有:高濑忠敦《明律令释义》十四卷、冈白驹《明律译注》九卷、荻生徂徕《明律国字解》十六卷等。
朝鲜半岛高丽王朝时期,也采纳唐律,《高丽史·刑法志》载:“高丽一代之制,大抵皆仿乎唐。至于刑法,亦采唐律,参酌时宜而用之,曰狱官令二条、名例十二条、卫禁四条、职制十四条、户婚四条、厩库三条、擅兴三条、盗贼六条、斗讼七条、诈伪二条、杂律二条、捕亡八条、断狱四条,总七十一条。删繁取简,行之一时,亦不可谓无据。”至朝鲜王朝,更援用《大明律》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如太祖李成桂即位时,便宣称:“前朝之季,律无定制……自今京外刑决宫,凡公私罪犯,必该《大明律》。”太祖时期,还命群臣仿照《大明律》纂辑《经国大典》。成宗二年(明宪宗成化七年,1471年)将《经国大典》全部颁行。此《经国大典》远据《周官》,近本《大明会典》,为李朝400余年之根本法规。
越南自李朝、后黎朝至阮朝,相继仿照唐律和《大清律例》制定本国法律。如黎朝(后黎朝,1428-1789年)建立以后,虽距唐律颁布的时间已近八百年,但在立法上仍以《唐律疏议》为范本。黎朝初年颁布《国朝刑律》[又称《鸿(洪)德法典》或《黎朝刑律》],共13篇,722条,从内容到形式,从概念到原则,多移植唐律。越人潘辉注在《历代宪章类志》中说:“迫于有黎之兴,复行删定,鸿德《刑律》参用隋唐,断治有划一之条,有上下之准,历代遵行,用为成宪。”阮朝还模仿《大清会典》陆续颁布《钦定大南会典事例》《大南典例撮要》等。
以上可见,自唐朝起,中华法系完全覆盖了周边国家。这不是偶然的。首先,周边国家的国情与中国的国情具有相似性,都以农业为基本经济形态,都实行君主制的政治制度,都奉行儒家思想为指导思想,国情的相似是周边国家接受中华法系和中华法文化的重要基础。其次,儒家奉行的三纲五常,在中国不仅上升为伦理道德,立法者还将其入律,形成伦理法制,这些都为邻国所接受。直至今日,韩国百姓仍注重孝亲亲伦,而且较大的家族仍以大宗的长子为祭祀祖宗的合法身份,以至对于宗支的延续十分重视,说明唐律所体现的伦理法文化、伦理法制直至今天还具有一定的影响。再次,唐律是中国古代上承汉隋、下启明清的巅峰之作,以《唐律疏议》为主,并与令、格、式、典、敕、例形成了完整的体系。唐律不仅规范详备,而且附以疏议,进行多方面的解释,使律意明晰,便于应用。唐律的法律体系、规范内容、制度建构、律意解释,都具有相当的科学性。因而,相邻国家纷纷派遣学者到唐朝学习法律。这些学者回国之后,建议执政者模仿唐律制定本国的法律,由此开端,唐律、《大明律》、《大清律例》便成为相邻国家所取法的范本。当然,因国情的不同,相邻国家在模仿唐律制定本国法律时也有所损益。但是,对于唐律的指导原则、基本的法律规范、司法的制度和程序等都被沿袭,无大改动。
中华法系对周边国家深厚的亲和力和长久的影响力,雄辩地说明中华法文化无愧为世界法文化史上杰出的篇章。中华法文化不仅是中国文化宝库中的财富,也被世界公认为体现人类社会进步与法制文明的瑰宝。虽然时移世易,面对世界法制发展的新潮流,中华法文化中蕴含的优秀传统和理性因素,依然构成一座值得认真挖掘和传承的文化宝库,为人类法治文明的进步提供了珍贵的历史借鉴。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深深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体现科学社会主义的先进本质,借鉴吸收一切人类优秀文明成果,代表人类文明进步的发展方向,展现了不同于西方现代化模式的新图景,是一种全新的人类文明形态。”中国式现代化的新道路,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路。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中国式现代化道路会越走越宽广。今天,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就是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挖掘中华法系几千年来形成的合理的法律精神、法律原则、法律行为与当代法治建设之间的适当的切合点,推动其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为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不断丰富和发展人类文明新形态贡献力量。
“五听”制度——
生动体现中国古代领先于世的办案技术
王立民 华东政法大学功勋教授、博士生导师
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这一文化博大精深,有许多值得研究之处,其中就包括“五听”制度。
“五听”制度是中国古代的一项重要审判制度
“听”是“观察”的意思。“五听”制度要求司法官在审理过程中,注意观察被审判人的言语(辞听)、表情(色听)、呼吸(气听)、听力(耳听)、视觉(目听)五个方面,从中发现其心理活动,识别口供的真伪,作出正确判决。“五听”制度的核心是司法官从被审判人的五种外部表现,发现其心理活动,最终是为了辨别口供的真伪。这在中国古代,有其特殊意义。
“五听”制度产生于西周时期。《周礼·秋官·小司寇》记载:“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汉朝的经学家郑玄对“五听”作了注,使其更为具体,也道出了“五听”与被审判人的心理关系。比如,“辞听”的“注”是“观其出言,不直则烦。”即观察被审判人的言语,如果表达的内容不真实,被审判人的讲话就会急躁而不正常,以此来判断其怀有一种说谎心理,从而怀疑口供的真实性。
“五听”制度被西周以后的一些朝代广泛沿用,有的朝代还在律典里作了规定,唐朝就是如此。唐律既是唐朝也是中国古代的一部著名律典。它总结了唐朝以前的立法并提升到完善的程度。唐律中就有“五听”的内容。《唐律疏议·断狱》对刑讯的前置程序作了规定,要求司法官依照“狱官令”的规定适用“五听”制度。即“察狱之官,先备五听,又验诸证信,事状疑似,犹不首实,然后拷掠。”若司法官违反这一前置程序,擅自刑讯,要被“杖六十”。宋朝的《宋刑统》则全盘接受唐律中的“五听”制度,作出同样规定。可见,西周确立的“五听”制度影响深远。
“五听”制度是世界古代法制史上的一项先进制度
综观世界古代法制史,除中国外,没有国家在同时期具备“五听”或相应的制度。“五听”制度是当时一项十分先进的制度,其先进性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五听”制度确立的时间较早。其确立于西周,即公元前1046年至公元前771年间。在世界法制史上,在公元前8世纪前,还没有“五听”或比其先进的审判制度。
古代东方除中国外,较早产生的法制是楔形文字法、希伯来法与印度法。楔形文字法被认为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形成的一个法系”。其中的早期法典有乌尔纳姆法典、苏美尔法典、汉穆拉比法典等。然而,这些法典都属于习惯法的汇编,内容较为简单与粗糙,关于审判方面的规定更是如此。
古代西方法制史总体上晚于东方法制史,审判制度也晚于西周时期。比如,古希腊于公元前5世纪才制定了哥地那法典。它仅有70条法条,关于审判的内容相当简单,达不到“五听”制度的高度。古罗马成文法的制定是在公元前6世纪以后,十二铜表法颁布于公元前449年。由此,古代西方的审判制度不能与“五听”制度同日而语。
其次,“五听”不仅确立较早,还是一种世俗审判制度。其核心内容都在世俗范围内,比较科学,利于公正审判。世界上早期的审判制度,往往带有宗教因素。汉穆拉比法典虽是一部世俗法典,但在审判部分,也有宗教因素。此法典第9条规定,法官在审理有关遗失物案件时,“交付买价时为之见证之证人及知此失物之证人,皆须就其所知,声明于神之前。”“声明于神之前”是典型的宗教式规定。希伯来法与印度法都是宗教法,其审判制度是一种存在于宗教文献中、在宗教的大前提下的制度。希伯来法中“十诫”之一的“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的规定就是如此。
再次,“五听”制度影响深远。“五听”制度自西周产生后,一直影响到后世朝代,前后延续了3000年左右的时间。特别是在律典里予以规定后,更具强制力与权威性,使“五听”制度深深嵌入中国古代的审判中,成为一种常态。直到清末法制改革,近代审判制度在全国施行,其才退出历史舞台。
世界上的一些早期审判制度由于存在时间较短,影响不及“五听”制度深远。楔形文字法因公元前6世纪波斯帝国的占领而受到极大冲击。公元前5世纪,又因在波希战争后,希腊法文化进入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及其审判制度便退出了历史舞台。希伯来法也因受到外来侵略而丧失国家法地位。
“五听”制度的当代价值
“五听”制度虽产生、发展于中国古代,但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在当代仍然有其价值,尤其可以在侦讯过程中加以借鉴运用。
首先,可以把“五听”制度转化为一种侦讯技术。“五听”作为一种制度在中国古代侦查手段较为落后的情况下,为了破案与维护社会治安,有其一定合理性。当代的侦查技术日趋先进,审判制度日益完善,“五听”作为一种制度,已没有存在的空间。但是,可以借鉴其中的合理部分,将其演变为一种侦讯技术。
实践中,测谎技术与测谎仪的使用与“五听”有暗合之处。测谎技术,特别是测谎仪的原理是通过测脉搏、呼吸和皮肤电阻的变化,来判定被测谎人所言是否真实。这一原理也利用了人的生理属性,把被测谎人的心理活动与脉搏、呼吸和皮肤等外在表现结合起来,为判断口供的真伪做参考。随着科技发展,测谎技术还会不断进步,为提高侦讯质量创造有利条件。
其次,可以把“五听”作为发现、扩大线索的突破口。线索往往是破案的先导。获取线索的手段有多种,侦讯是其中之一。侦讯也是一门艺术。侦讯的水平常常决定侦讯的效率与质量。侦查人员在侦讯过程中,通过被讯问人的一些蛛丝马迹,获取有价值的口供,发现、扩大侦查线索,为破案创造条件。有些被讯问人在侦讯过程中,会出现大汗淋漓、语无伦次、答非所问、急躁不安等类似于“五听”中的状况。侦查人员可乘势作为突破口,充分利用其心理变化,突破心理防线,发现线索,推进破案进程。
再次,可以把“五听”制度作为侦查人员业务培训的内容。“五听”制度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与科学性,可以作为培训侦查人员的一项内容。从中,不仅可以学习中国传统审判制度中的合理因素,做到古为今用;还可以体会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优越之处,增强文化自信。这对于参与培训的人员,可谓一举两得。当然,讲授“五听”制度,要把制度的来龙去脉讲周全,包括“五听”制度产生的背景、内容、核心、发展、实施、意义、影响、地位与当代价值等等。要从历史与现实层面的不同纬度,全面讲授,使受培训人员从中受益。
透过域外法律看中华法系影响力
尤陈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在较早关于“中华法系”(也有称作“中国法系”)的众多研究成果中,杨鸿烈先生于1937年在商务印书馆出版的《中国法律在东亚诸国之影响》一书显得更有生命力和影响力。该书的“全书提要”部分开门见山地讲道,关于“中国法系”的研究,可被划分成“‘中国法系’之内包的研究”和“‘中国法系’之外延的研究”两大类,而此书所研究的主要是后者。其中所谓“‘中国法系’之外延的研究”,具体是指关于历史上中国法律对日本、朝鲜半岛、越南(古称安南)等国家和地区之影响的研究。时至今日,在关于历史上中国法律对某个具体国家之影响的研究方面,学者们已有许多新的推进。
《唐律疏议》是唐代在立法方面的杰作,不仅被誉为中国古代法典之冠,而且在世界历史上也是具有代表性的法典之一。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唐朝法律,在历史上对东亚地区其他国家产生了深远影响。著名法学家徐道邻曾有言,“唐律在东方各国之影响,不可不述”。日本著名的中国法制史专家仁井田陞,则将唐代律令誉为“东方法制史枢轴”。
关于唐朝法律对日本之影响的研究,可谓蔚为大观。《中国法律在东亚诸国之影响》一书,便以相当大的篇幅,专门讨论了李唐时期中国法律对日本的深刻影响,具体指出日本的《大宝律》《养老律》等皆是模仿唐律,尽管它们也结合当时日本本国的情况做了些调整。在日本学术界,自宫崎道三郎首倡,中经中田薰的努力,后由仁井田陞完成《唐令拾遗》一书,再到池田温等人对该书进行补订,数代日本学者之所以在唐令复原和研究上投入如此多的精力,正是建立在日本的《近江令》《大宝令》《养老令》乃是以唐令为蓝本这一事实之上,故而唐令复原和研究对于日本学者而言,不仅是对中国法制史研究的一大课题,而且有助于其对本国的法制史乃至国家原始形态的研究。
除日本外,唐朝法律在历史上对朝鲜半岛、越南等其他国家和地区也有着直接影响。《中国法律在东亚诸国之影响》一书中,基于《高丽史·刑法志》中的记载总结指出,“高丽王建一代之律,盖模仿《唐律》而稍加删削者也。”近年来,也有学者通过比较唐律与高丽律的条文,更为细致地呈现了高丽在移植唐律时进行的筛选和改造。
在历史上深刻影响到日本、朝鲜半岛、越南等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中国古代法律,不只有唐朝的法律,还包括明清时期的法律。
根据有关学者的研究,在日本江户时代前中期,明清律例便已引起了幕府及各藩的关注,到江户时代末期,明清律例更是成为当时各藩在立法时竞相模仿的对象,以至于无论是在形式还是内容上,此时期日本许多藩法几乎皆是“一准乎明清律例”。此种仿照明清律例的立法,在明治三年(1870年)颁布的刑事立法《新律纲领》中可谓达到了巅峰。日本的《新律纲领》与中国明清时期的律例在内容上的密切联系,在日本明治时期著名的律令学者水本成美的这句话中表现得非常清楚——“《新律纲领》,文简意深,而文之所自,则清律。”
在朝鲜半岛,《大明律》很长时期内都是朝鲜王朝的主要法源之一。朝鲜王朝的开国君主李成桂在14世纪末登基为王伊始发布施政纲领,谈及用律时宣布,“自今京外刑决官,凡公私罪犯,必该《大明律》……”尤其是15世纪后期朝鲜王朝编纂施行的综合性法典《经国大典》,在其刑典的“用律”条中明确规定“用《大明律》”,由此正式确立了《大明律》作为朝鲜王朝之刑事一般法的地位。根据韩国学者赵志晚的统计分析,在朝鲜王朝前期,《经国大典》等朝鲜法典在所有刑事规定中所占的比例只有10%,而来自《大明律》的刑事规定则占了90%左右。
至于历史上中国法律对越南的影响,尽管专门的研究成果较少,但亦足可揭示其概貌。按照杨鸿烈的研究,越南法律在历史上同样深受中国法律的影响,但在具体来源上颇为杂糅。例如,越南黎朝时期的法律,对唐宋元明时期的中国法律皆有模仿,阮朝的法律则直接以明清律为蓝本。
随着晚清时期世界局势的风云变幻,尤其是清朝当时的国力逐渐衰落,中国法律对东亚诸国的影响由强变弱。日本在明治维新后期,改以法国刑法典为蓝本制定本国的刑法。颁布于1880年的日本旧刑法,标志着日本法律与明清律例渐行渐远,转以欧洲的大陆法系为取法对象。到了朝鲜王朝后期,《大明律》的法律地位已有所动荡,在1894年朝鲜甲午改革之后,尤其是1905年颁行《刑法大全》,结束了《大明律》作为朝鲜王朝正式法源的历史,标志着其向大陆法系的转型。19世纪中后期,法国发动多次侵略战争,最终将越南纳入自己的殖民统治。在这种历史背景下,中国法律对越南的影响自然也就走向衰落。
中华法系在思想理论层面所展示的中华法律精神,在中国古代、近代、当代社会秩序构建、社会关系调整方面,始终发挥重要的积极作用。从民族复兴的高度而言,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乃是迈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进程中在法治建设方面任重而道远的伟大任务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