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销售方来做“投资者教育”?让狼给羊群做培训?
11月23日,中基协下发《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面向全体公募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征求意见,要求公募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11月30日反馈书面意见。首次明确提出,投教评估结果列入监管评价指标。
让基金销售机构来做投资者教育?这商业逻辑并不合理,而且细思极恐!
公开资料显示,《指引》共二十二条,是公募基金的投资者教育最为明确的规范性文件。引导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将投资者教育纳入企业文化建设,并与公司战略保持一致;要求基金行业机构积极创新,通过自主运营或非自主运营的渠道及平台,搭建投教宣传多媒体矩阵。
《指引》明确,中基协对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的投资者教育工作评估结果,将作为监管评价、创新业务试点等工作的参考指标。
融入性风险提示中,明确提到,公募及销售机构不得违规承诺收益,不得进行诱导性宣传;在融入投资者陪伴中提到,当基金净值出现较大波动时,应当及时、主动提供投资者陪伴服务,传递正确投资理念,解答投资者问题,安抚投资者情绪。
投资者教育,本质上就是消费者教育,都是被误读的一个概念,也是被偷换概念甚至恶意利用的一个词。
所谓消费者教育,本来是消费者组织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创造出来的词,这个词从诞生那天,就不属于要把商品卖给消费者的企业所有。
1928年,世界上第一个消费者教育机构——即消费者研究所在美国建立,1936年从中分化出的消费者同盟,现已成为美国最大的消费者教育机构。西方一些著名的消费者保护文献中,也都明确规定消费者有享受教育的权力。
后来,很多企业、商家为了能与消费者沟通,自愿承担消费者教育的费用。
不过,这里面有个非常明确的划分点:即使是由企业出钱,消费者所享受教育的内容(基本常识部分除外),也不可以由企业提供,而应由消费者保护组织提供,用来教育消费者做“聪明的消费者”、“自立的消费者”、“自觉的消费者”。
这里又可能产生误解,需要着重解释一下,“自觉的消费者”不是说教育消费者自觉去消费,而是传达的一种理念,即在消费者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方面,要求消费者在决定消费行为时,不能只从个人的角度判断和选择,而是应将自己作为经济社会的一员,自觉重视消费行为给环境带来的影响,对自己的消费行为承担责任;在消费者个人与社会自然生态环境方面,要求消费者充分认识消费行为与自然生态的关系,考虑商品是否健康安全,是否造成环境的破坏和能源的浪费,是否增加垃圾等影响。所以,“自觉的消费者”与任何商品销售企业都无关。
可以这么说,任何销售商品的企业,都根本没有权利教育消费者,只有支持消费者接受第三方机构提供教育、并为之捐款的权利。
如果按照商业逻辑基本常识看,基金销售机构和投资者的关系非常清晰,卖方是基金销售机构,买方是购买基金的投资者。
按照中基协《指引》,所谓投资者教育,是指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建立完善相关管理机制和制度流程,面向投资者开展宣传基金政策法规、普及基金知识、传导理性投资理念、揭示投资风险、说明投资者权利义务、引导投资者依法维权等活动。
打个不太恰当的比喻,任何时候,让销售方提供消费者/投资者教育,无异于让狼给羊提供教育。教育羊什么?教育羊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吗?告诉羊,万一被狼吃了,是自己没有好好接受教育,告诉羊,我们要共同防范大自然的风险?
所以,说起来,如果按照《指引》的表述,那以后基金销售机构组织给投资者洗脑的所谓“投资者教育”就师出有名了,这对于本就是弱势的投资者群体,非常不公平,因此,估计基金销售机构会非常支持这一版《指引》的征求意见稿,不出意外,可能会通过。
客观说,基金的投资者教育也非常需要,所以,中基协出台这个《指引》中关于开展投资者教育的要求,并没有问题,问题出在了谁是投资者教育的主体!
所以,必须由代表投资者利益的第三方机构来做投资者教育,这才公平。至于要考核销售机构的标准,不应该考核基金销售机构做了多少投资者教育的洗脑课,而是在投资者教育领域投资了多少钱,对外采购能代表投资者团体的第三方机构服务,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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