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电子发票越来越“火”,这些问题,你弄懂了吗?
转自:珠海发布
随着数字化电子发票的逐渐推广,
使用的频率也越来越高。
那么,大家都知道
什么是数字化电子发票吗?
它和使用税控设备开具的电子发票有何区别?
如何开具?
一起来了解吧!
什么是数字化电子发票?
数字化电子发票是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全新发票,不以纸质形式存在、不用介质支撑、不需申请领用。数字化电子发票将纸质发票的票面信息全面数字化,多个票种集成归并为电子发票单一票种,设立税务数字账户,实现全国统一赋码、智能赋予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自动流转交付。
快来看看,这就是数字化电子发票的样式啦!
电子发票(普通发票)
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
试点范围
1
自2022年10月27日起,广东省(不含深圳市)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纳入数字化电子发票开票试点范围。
2
其他纳税人根据试点工作安排分行业、分区域、分批次逐步纳入全电发票开票试点范围,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数字化电子发票,具体工作由各市(区)税务局按照省税务局安排确定。
3
其他纳税人自纳入数字化电子发票开票试点之日起,不再领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及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已领用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及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22年12月31日。
数字化电子发票与使用税控设备开具的电子发票的区别
看到这里,想必大家都知道了
数字化电子发票功能和优势,
你可能还想了解下面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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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开票份数、开票金额与以前相比有什么不同?
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数字化电子发票,在开具金额总额度内,没有发票开具份数和单张开票限额限制。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Q2:纳税人可以通过哪些渠道了解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有关事项?
答: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门户网站、官方微信等渠道了解数字化电子发票的有关事项。
Q3:试点纳税人开具不同种类的发票是否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
答:是。目前,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字化电子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卷式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普票”),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
Q4:我是试点纳税人,可以给非试点地区开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吗?
答: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受票范围为全国,因此数字化电子发票可以开具至非开票试点地区。
Q5:纳税人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可以维护哪些项目信息?
答:纳税人可以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的“基础信息维护”模块,对纳税人的项目(商品或服务)名称、规格型号、单位、单价、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及税率/征收率等信息进行维护。项目信息维护后,纳税人可在开票时直接选择已维护信息,减少开票时间。
Q6: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票时,备注信息如何填写?
答:发票备注信息是指纳税人根据所属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需要,自行额外增加的发票信息。发票备注信息项目可以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信息维护”模块预设的相应的“场景模板”添加或开票时直接选择“附加项目”单个添加编辑相应的“场景模板”。
Q7:试点纳税人开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如果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答:试点纳税人开具数字化电子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填开并上传《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发票。
(2)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3)需要说明的是:
①受票方为非试点纳税人或开票试点纳税人,符合第(1)条规定情形的,受票方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或确认,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或确认。受票方为开用票试点纳税人或用票试点纳税人,符合第(1)条规定情形的,受票方和开票方均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或确认。
②开票方开具的含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字化电子发票,符合第(1)条规定情形的,也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
③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字化电子发票已用于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暂不允许开具红字发票。
Q8: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交付方式有哪些?
答:税务数字账户可以为纳税人提供发票自动交付和自行交付两种方式。数字账户自动交付是指销售方成功开具发票后,系统默认将电子发票文件及数据自动交付至购买方(包括经办人)税务数字账户,如果购买方为未录入组织机构代码的党政机关及事业性单位,或购买方(包括经办人)为未录入身份证件号的自然人,系统无法自动交付,销售方可使用自行交付方式;自行交付方式是指纳税人通过税务数字账户查询发票后自行选择电子邮件、二维码、电子文件导出等方式交付数字化电子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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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编辑/陈淑娴
责任编辑/蓝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