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级同学玩滑滑梯摔倒致骨折同玩者是否属于“自甘风险”?

  扬子晚报网6月12日讯(通讯员 吴未未  记者 万凌云) 8岁的小轩与7岁的小泽(均为化名)放学后,在句容一小区儿童乐园玩滑滑梯。游玩过程中,小轩不小心将小泽冲下滑梯,跌落地面致骨折。2022年年初,双方家长在讨论赔偿问题时,言语不合,还发生了肢体冲突,经民警出警后才将事态平息。最后,因赔偿问题终究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小泽就一纸诉状将小轩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至句容法院,要求赔偿人身损害各项损失合计2万余元。6月12日,发院方介绍,目前这一案件已经有了调解结果。

  庭审中,小轩法定代理人辩解,对于小泽的受伤表示遗憾,为此也去其家中进行了看望。两小孩玩耍,不存在谁故意撞着谁,小泽家长也有责任。本案应适用“自甘风险”条款,小轩无责或者至多承担次要责任。

  原、被告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后,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家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最后,小轩家长庭审中当场一次性支付给小泽家长全部医疗费及其他部分费用合计4000余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案件了结。

  承办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这是我国首次在立法中确认“自甘风险”作为免责事由,是维护行为人的行为自由与受害人权益保障平衡的重要利器。

  但是对于条文中规定的一定风险、文体活动各人理解不一,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自甘风险”条款的适用。

  判断是否适用“自甘风险”条款,从适用范围来看,主要审查两个方面:“一定风险”及“文体活动”。随着信息化、科技化以及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以风险为特征的社会已经形成,日常生活中风险无处不在,但并非任何的风险,都属于“自甘风险”的范畴。从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危害程度来看,高危运动由于运动本身具有强竞技性和对抗性,因此可以适用“自甘风险”,比如拳击比赛中造成鼻青脸肿,足球和篮球比赛中,被绊倒摔伤,赛车比赛中出现撞车等情况。

  而教学、培训、排练、游戏等情形风险可控性程度较高,属于人们应当承受的一般风险,非高度危险,不应适用“自甘风险”。

  “文体活动”从字面上理解,指的是与文化、体育有关的各类活动,其余未涉及文化或体育方面的活动不在“自甘风险”规制范围内。一方面,“文体活动”丰富人们的日常生活,让人们之间产生互动乐趣。另一方面,“文体活动”又存在一定的风险,尤其是各种文体竞赛,在优胜劣汰规则下个人或集体通过体力、技艺的角逐,往往观赏性和对抗性相伴而行,极易造成伤害。

  值得注意的是,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至少是不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性规定所禁止的活动,飙车、踢假球、打黑拳等不为法律法规承认的文体类活动,理应不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通过回看、慢放事发当天的监控视频,最终认定小轩在滑下滑梯时不慎将小泽冲至滑梯下摔落至地面。但因双方年龄较少且结伴玩耍,该行为并不具有主观恶性,仅是过失,所以可以减轻小轩的过错程度。

  而小泽在看到小轩从滑梯上方滑下时,不去避让,家长亦不在旁边看护、劝阻、制止。据此,小泽及其监护人本身亦存在一定过错。

  最终结合事发经过、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因素,法院确定双方对事故发生各自承担一定责任,并作出上述调解决定。

  结合此案,法官也警示:生活中,家长务必尽心尽力做好儿童看护,切不可一心二用,疏忽大意,仍由孩子撒欢,从而发生不可逆转之事后悔莫及。

  校对 徐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