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跑线意识”强烈 孩子培训期间受伤怎么办?这“锅”到底该谁背?

  不过,责任并非都是教育机构的,郑凯文接着说,空翻存在风险,而六七岁的男童活泼、好动,规则意识不强,发生危险的可能性更大,作为法定监护人应有所预见。该案中,贝贝的父母明知学习空翻可能遭受风险仍允许其参加空翻培训,应当构成法律上的“自甘风险”,可以减轻教育机构的赔偿责任。

  针对此类问题,法官表示,机构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其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其中,“教育”职责就是对孩子进行防范风险的安全教育,尤其是对于存在高风险的培训活动,如空翻、攀岩、跆拳道、舞蹈等,除了要教会未成年学员提前做热身运动、安全使用器械等外,还要教会孩子正确运用避险或者减少危险的方法;而“管理”职责是对于学员尽到安全保障和保护的义务,包括提供符合标准的设施设备、建立各项安保制度、制定安全保护的预案等,一旦发生事故,能够最大限度减少儿童伤亡。对于需要特殊保护的不满8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培训教育机构的教育、管理职责标准则更为严格。

  “在高风险运动中,伤害事件难以避免。”郑凯文说,如果孩子的监护人在明知学习的是某高风险运动的情况下,仍允许孩子参加相应培训,就构成相应的自愿承担危险。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减轻培训机构的赔偿责任。

  安装摄像头尽可能还原现场

  意外发生后,真相到底是什么?当事双方往往各执一词,那么该怎么办?

  “我们孩子在幼儿园跟其他孩子争抢玩具时,脸部被抓伤,当时老师不在现场,幼儿园应该担责。”晶晶的父母说,孩子刚满3岁,送入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开办的七彩幼儿园,不料入托没多久就发生这样的事情,造成晶晶右面颊中间部位、与鼻翼平行处有浅凹疤痕。晶晶父母要求投资公司担责赔偿,对方却说事发时老师在场,事发突然无法及时劝阻,因此不愿赔偿。

  面对这种情况,郑凯文认为,幼儿园是否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关键看它是否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庭审时,双方虽对事发时老师是否在场的事实存在争议,但均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郑凯文说,后来法院查明该投资公司并未取得开办幼儿园的合法资质。

  法院审理后认为,晶晶为学龄前儿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生活起居、游乐玩耍均应该在幼儿园受到密切的监护和管理,该幼儿园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了监管、看护、保护义务,因此幼儿园应对晶晶在幼儿园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对于纠纷双方各执一词该信谁的问题,法官表示,在民法中,不满8周岁的孩子被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其对外界的抵抗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都很差,法律上给予他们特殊的保护。对于不满8岁的孩子在教育机构受伤,机构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只要教育机构不能证明其无过错,即推定其有过错。上述案例中,由于教育机构无法举证其无过错,所以法院推定幼儿园有过错,从而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孩子属于8周岁以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培训机构承担的则是过错责任,也就是说,此时应由受侵害方举证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如果无法举证就要承受不利后果。”郑凯文说,为保障各方权益,法官建议培训机构可以通过安装摄像头等方式,方便出现纠纷时还原现场。同时,教育培训机构可以通过建立相应的安保制度、指导老师应急处理办法等,来降低相应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