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实事】法院下“令”!家事非小事, 务必珍惜陪伴时光!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的第一年,威海文登区法院持续发力,在少年家事审判工作中,突出重点、精准把脉、对症下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向未成年人红红的父母下发《家庭教育指导令》,以实际行动筑起法治保护网,共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案情回顾

  小李与小刘于2016年离婚,红红跟随母亲小刘一起生活。近几年,为解决一家人的生计问题,小刘长期外出打工,无暇照顾红红,便将红红交由其姥姥抚养。但红红姥姥年事已高,随着红红年龄日益增长、学业逐渐繁重,姥姥简单的生活照料已无法满足其成长需求。而父亲小李在离婚后,对红红的日常生活、学习成长等关心甚少,也未经常探望孩子。

  

  在本次抚养费纠纷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耐心针对双方矛盾进行调解,以孩子的健康成长为切入点释法明理,引导双方履行好父母在家庭教育中应尽的义务,并就抚养费的给付问题成功达成调解协议。

  同时,针对小李与小刘在家庭教育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文登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向双方发出了《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双方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保护伞”。

  法官说理

  文登区法院审查后认为,红红尚处幼年,在其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陪伴红红一起快乐成长才是父母的第一要务。孩子的童年只有一次,作为父母,希望为孩子提供丰富的物质生活条件无可厚非,但物质代替不了父母的陪伴,也不应成为父母义务履行的障碍。

  

  身为红红的父母,双方当事人要充分履行监护责任,分家不分爱,积极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和情感需求,给予最大限度的亲情关爱与陪伴,共同教育好孩子,让红红能够在父母的陪伴关爱呵护下茁壮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第二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来源:文登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