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兽”归位!新学期,这样找课外培训才靠谱!

  开学啦,“神兽”们终于归位!但各位家长们真的可以喘口气吗?NO!很多父母又开始操心给孩子们补课报班的事儿啦~

  如何找到靠谱的培训机构? 遇到纠纷又该如何解决? 今天,我们给各位家长们支支招!

  

  解读嘉宾

  

  成都市教育局终身教育与民办教育处

  处长 卢世展

  

  郫都区教育局职业技术与成人教育科

  科长 张李红

  01

  王女士夫妻俩都是公司业务主管,经常早出晚归,没时间陪孩子,好在爷爷奶奶将小孙女带得很好,女儿馨馨健康活泼,整天乐呵呵的。

  转眼女儿就要6岁了,要上小学了。一个周末,王女士带着女儿参加大学同学家庭聚会,午饭后,有人提议让孩子们表演自己的绝活。随着手机音乐响起,同来的孩子纷纷展示出了自己的才艺。然而馨馨并不会任何歌舞才艺,只好朗诵了一首早上才背过的古诗《春晓》。王女士回想起这些年“放羊式养娃”,感觉很对不起女儿。闺蜜也批评她,不能让孩子输在了起跑线上。王女士下决心弥补这些年对孩子教育的缺失。

  经朋友介绍,王女士来到了一家少儿英语培训机构。机构负责人自称机构有十年办学历史,全国多家门店,专注少儿培训,纯正美式口语,真实情景模拟,教室即世界,能让孩子爱上英语。经过这一番考察,王女士认为这是一家有资质有实力的培训学校,于是爽快地给孩子缴纳了培训费用。

  学了一段时间,王女士一看,这家机构竟然出现在了教育局公布的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里。王女士就奇怪了,全国知名培训机构怎么会没有资质?机构的营业执照难道不是资质吗?那自己今后又该怎样去选择培训机构呢?想到这里,王女士有些迷茫.....

  +

  王女士选择的这家培训机构既然已经取得了营业执照,为什么还是不具备办学资质?

  校外培训机构实行的是办学许可证制度。有资质的培训机构都会在办学场所内显著位置公示由区县教育审批部门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登记部门发的“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

  《国务院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规定,“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

  +

  为什么有的培训机构登记营业执照,有的登记 “民办非企业登记证”?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选择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在民政部门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选择为营利性培训机构的,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

  公示了证照的机构,家长们可以从哪些方面查验其办学资质?

  首先,看办学地址。办学许可证的地址、营业执照(或者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地址是不是与培训机构实际办学地址一致;

  其次,看机构名称。看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名称、培训机构对外店招名称、缴费票据上印章名称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可能这家培训机构要么属于无证办学,要么存在违规办学行为。

  这里有一个特殊情况需要说明,营利性培训机构可以开办多个教学点,他们共同使用总校的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消费者不清楚情况,这证照上的地址和办学实际地址不一致啊?所以,如果是正规的教育点除了公示总公司的证照外,还会公示教育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文件上就有教学点的办学地址、办学名称。

  +

  全国连锁的培训机构也存在无资质办学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家长们该如何识别?

  目前,教育培训市场里多地连锁经营品牌机构,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加盟,一种是直营。加盟只是管理和品牌合作,独立运营的加盟店都是需要依法办理证照的。即便是直营,在其他省市有资质,并不表示在本地就有资质,因为校外培训机构实行的是属地管理,由县级教育审批部门审批。我们在监管中就有发现,有加盟方只想获得品牌方的品牌优势,而品牌方则只想获得加盟费用以及强大的市场份额,双方之间缺少有力的制约。教育是个“慢”行业,线下培训是有温度、有情感的行业,再好的品牌也需要有优秀的师资来实现,品牌扩张速度过快而管理跟不上节奏,师资培养没有跟上的情况并不是个案。2020年年底爆雷的全国知名培训品牌“优胜教育”就是例子,优胜教育此前在上海的20余家校区中,仅有2个校区拥有办学许可证。

  02

  袁女士的孩子踩线进入本地一所普高,学了一年后,学习有点吃力,准备让孩子参考艺考。袁女士选择了一家美术培训学校,袁女士交了1.5万元学费,学习基础班培训课程,后又在机构劝说下又报了重点集训课程,补交了1.5万。

  由于疫情、学习计划调整等原因,孩子中途退出了培训。袁女士找到机构协调退费,袁女士总共交了3万元,但孩子基础课只学了160多节课,占了总课时的2/3,因此机构应退还袁女士5000元;而重点集训课完全没学,应该全部退还15000元。但培训机构告知袁女士,算下来只能退还6000元。

  袁女士找到了有关部门投诉。工作人员表示,袁女士和机构签订的合同存在问题,其中“退款”一项是这样规定的:“1、若学习已达到30课时,乙方(学员)不能解约,甲方(培训机构)也不退费。若没有达到30课时,甲方至少收取学费的50%作为违约金,已经上的课时按照80元/节计算,多退少补;2、乙方理解有出入的地方,解释权归甲方;乙方如有违反,甲方将追究乙方造成后果的一切损失。”

  按照这份合同,袁女士的孩子已上160多个课时的基础班,远超30课时,因此机构才会称“剩余课时机构不予退还”;而针对重点集训班,孩子一节课都没上,则视为没有达到30课时就解约,所以机构据此要收取至少50%的违约金,最终要求收取9000元违约金,达到了60%。

  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将依法责令其改正合同违法行为,如果其拒不改正,有关部门将予以处罚。

  +

  本案中有哪些合同陷阱?

  一是关于退费时限。“若学习已达到30课时,乙方(学员)不能解约,甲方(培训机构)也不退费。” 培训机构的收费是“预付款”,培训机构提供了相应的服务,才能将预付款转化为机构的实收款,因此退费退还的是学员的预收款。一般来说,培训合同中止时,扣除已经发生的培训费、教材费用后要将剩余课时据实结算。培训费和管理服务费可以按照上课的进度计算(如果合同里没有约定应该默认为培训费已经包含了管理服务费),教材费用也有标价或者市价,可以量化或者按照常理酌定。本案中关于退费时限的设定是不合理的,按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条关于格式条款规定,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行为合同是无效的。

  二是约定违约金过高。“若没有达到30课时,甲方至少收取学费的50%作为违约金,已经上的课时按照80元/节计算,多退少补。”本案中重点集训课程,袁女士孩子一节课都没有上,是没有产生培训费用和管理费的,培训机构扣除了其9000元违约金,达到了学费的60%,这是不合理的。《民法典》第585条关于就约定违约金金额过分高的话,司法支持降低金额。《<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就可以认定为过高。所以,学生可以要求减少违约金额。

  三是最终解释权归机构。“乙方理解有出入的地方,解释权归甲方;乙方如有违反,甲方将追究乙方造成后果的一切损失。”《民法典》第498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解释。所以,并不是培训机构写了这条,就对合同的争议有解释权。《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03

  刘先生想给儿子报个乐器班,为此,他咨询了一些琴童家长,大家都说:能否坚持下去要看孩子是不是真正的热爱,强扭的瓜不甜,可以先带孩子去上一下体验课,看看孩子有没有兴趣。

  于是,刘先生在网上初选了三家乐器培训学校,带着孩子去体验。第一家,老师很古板,孩子在课上听得昏昏欲睡;第二家,老师教学生动活泼,枯燥的乐理讲得深入浅出,孩子喜欢;第三家,老师非常专业,教学方法灵活多样,孩子也挺喜欢。

  刘先生在第二家和第三家间犹豫不决,打算根据报价来决定:其中第二家150元/节,不打折,只赠送一些小礼品。第三家180元/节,如果一次性缴纳全年费用就打8.5折,折后价为153元/节,除此之外他们还会额外赠送价值540元的免费体验课。两相比较,刘先生选择了第三家,缴纳了一年的费用。

  可是,学了5节课后,刘先生发现实际授课的教师与体验课的老师差距明显,孩子也不喜欢。刘先生很生气,要求中止合同。在协商退费时,双方产生了争议。培训机构同意退费,但要扣除10%作为销售的提成,价值540元的免费体验课时费,机构也将扣除。培训机构辩称,正式上课后,机构已将提成给了销售人员,随后销售离职,如果全退剩余课时,机构就会“倒贴”。刘先生当然不同意,双方无达协商。最后由法院调解解决。

  +

  退费是否应该扣除销售提成?

  近年来,培训机构越来越多,竞争加剧,无论是刚开业的新机构,还是已有资源的老机构,无一不面临着巨大招生压力。因此,培训机构非常重视销售环节,一般都会拿出一定的比例提成给销售人员。如果销售提成已经发给了销售人员,甚至一些拿到提成后已经离职,学员要求退费时,机构为了找补回成本,就要求扣除这笔支出再退费。

  这当然是不合理的。学员与培训机构签订教育培训合同,机构收到学员的预收费,只能通过消课才能将预收款转化为机构的收入。因为销售人员先行对预收款提成,而后学员退费产生的损失,是机构内部的管理问题,需要机构重建合理销售奖励制度,而不应由学员埋单。因为学员与销售人员没有关系。

  +

  退费要扣除免费体验课的费用合理吗?

  为了吸引客户,机构都会选派优秀的老师,精心打磨体验课,让学员获得很好的体验。而学员报名转入常态课程之后,上体验课的老师未必就是常态课的带班老师,多数课程是与体验课有差距的。发生退费时,有的机构会要求学生扣除体验课的费用。体验课本来就是培训行业的宣传招生活动,其付出的成本属于培训机构运营成本的一部分。一般来说,体验课的费用已经分摊到每一节课的课时费中,如果机构在对培训费定价是没有将此分摊进去,那是机构自身定价不合理,是机构自身的问题,不应该由学员来埋单。

  +

  学员因自身原因退费,而机构已经产生的成本如何保障?

  培训合同的订立是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遵循的是公平原则。培训机构可以与学员约定违约金,不超过造成损失的30%。学生一方因个人原因主张退费,教育机构可以按照约定扣除违约金,注意:必须以教育培训合同明确约定为前提,有约定,法律会支持的。没有约定,一般很难得到支持。

  消费者如果应对“退费难”的问题?

  退费难一定要签定书面合同。退费纠纷最终需要以合同为依据的合法渠道解决,《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意见》《四川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方案》对培训退费都是这么规定的:“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签定的书面合同要完整规范,培训机构的资质、培训任务、培训目标、培训方式、收费标准、退费办法、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最核心的内容,这是约束双方权利义务、解决双方争议的重要依据。

  二是不要超长时间缴费。机构为了留住生源,可能会推出各种优惠政策,国务院、四川省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文件规定,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成都民办教育17条”也规定,培训机构按培训周期计费,不得跨学期收费,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3个月的费用,不得代收第三方机构的考试费考级费等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捆绑推销贷款金融产品或服务。

  近年来,涉及中小学生校外培训的消费投诉呈上升趋势,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服务行为,推动化解校外培训收退费纠纷, 2021年1月14日,成都市教育局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集中整治校外培训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的通知》,在全市范围内针对校外培训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整治工作。

  不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这个初衷是美好的,但是家长们也应擦亮眼睛,找到正规的培训机构,

  主管:成都市司法局

  总编:唐洪春 主编:张娅

  责任编辑:谭浩 编辑:盖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