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官员就幼儿园安全问题答记者问(实录)

  中新网9月7日电 据中国教育部消息,近期,北京、河南等地幼儿园连续发生两起重大意外伤害事故,幼儿伤亡惨重,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日前,教育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目前国家对幼儿园的安全工作是否有明确的法规、制度?

  答:近期发生在幼儿园的严重安全事故,令人震惊,也十分令人痛心,给受害幼儿家庭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痛定思痛,我们对有关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所有法规、制度和现行管理工作状况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分析。应该说国家对幼儿园的安全工作历来都十分重视,教育部、卫生部、建设部等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规和文件,对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设备设施、人员资格、安全、卫生保健等方面做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多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这些法规和规章制度,很多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因地制宜,制定了幼儿园安全工作的实施和检查细则,把幼儿园安全工作纳入常规管理,做到有章可循。许多幼儿园高度重视安全工作,积累了很多有益的工作经验,有效地控制了安全事故的发生。

  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和社会结构转型,幼儿教育作为非义务教育,既要坚持“在地方政府举办幼儿园的同时,积极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多渠道、多形式地发展幼儿教育事业”的方针,又要探索并逐步建立适应新时期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在这一过程中,幼儿教育事业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比如,大量的企事业单位办的幼儿园与原主办单位分离或撤消;一些地方将公办幼儿园推向市场,实行“断奶”或“转制”,使原来严谨规范的管理工作受到强烈的冲击。另一方面,民办幼儿园数量激增,但管理力量严重不足,幼儿教师的待遇长期得不到解决等等。这些问题都成为幼儿园发生安全事故的隐患。保证幼儿的健康和安全不仅是家长的责任,更是各级教育部门、幼儿园举办者和教职工的重要职责。因此,要求各级各类幼儿园首先要严格遵守现有的幼儿园管理规章制度,同时进一步健全相关政策和法规,加强对各级各类幼儿园的常规管理,以保证幼儿园的安全和幼教事业的健康发展。

  问:国家对园舍建筑的安全有什么要求?

  答:幼儿园的建筑设计必须适合幼儿年龄特点,保障幼儿的健康安全。1989年颁布的《幼儿园管理条例》对此有明确规定: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在园舍的建筑设计上,原建设部曾发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以下称《规范》)有详细规定,比如,选择园舍必须满足下列条件:远离各种污染源,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通畅,提供室外游戏场地必要条件。

  《规范》还对幼儿园的建筑面积、生活用房的面积和设置、防火、安全疏散通道的设计等都做了具体规定。

  目前一些新建的小区配套建幼儿园,在规划和设计时没有按程序由教育部门审批,建成的幼儿园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存在安全隐患。由于幼儿教育涉及方方面面,对于幼儿园的管理仅依靠教育部门的力量是不够的,应按照国务院转发的《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国办发13号文)的要求,通过有关部门的跨部门合作,加大管理力度,采取有力措施,严格规范管理,加强执法监督。

  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幼儿园的规模以多大为宜?

  答:为保证幼儿的安全和教育质量,幼儿园的规模不宜过大。《幼儿园工作规程》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都对幼儿园的办园规模和班额做了规定。大型幼儿园10-12个班,中型6-9个班,小型5个班以下,托儿所招收3岁以下幼儿的,以不超过5个班为宜。从班额来讲,每班人数不宜过多,大班(5周岁至6周岁或7周岁)35人,中班(4至5周岁)30人,小班(3至4周岁)25人,混合班30人,学前班不超过4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这样的规模便于保教人员全面照看幼儿,便于园长的有效管理,以确保幼儿园的办园水平和教育质量。

  现在有些地方为追求经济利益,违规扩大办园规模,增加幼儿园的班级数量,招收过多的幼儿,有相当多的幼儿园达到五、六百人,甚至上千人,这样的规模必然增加事故隐患。另外,幼儿应就近入园,有些幼儿园为了招揽生源,每天用车接送孩子,这样虽然方便家长,却造成安全隐患。近年来,幼儿园校车事故时有发生,给幼儿身心健康造成极大危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校车使用做出严格限制,并加强管理。

  问:国家对幼儿园的设备设施有何要求?

  答:托儿所、幼儿园的设备设施首先要保证安全。除了上述谈到的房屋、场地、建筑设计等方面的规定外,对幼儿园的设施设备,比如卫生间、盥洗池、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等,《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都做了特别详细的规定。目前幼儿园的办园标准都是由各省级教育部门制定的,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城乡办园条件差异较大。农村幼儿园中还有相当一部分没有安全卫生的厕所,应引起高度重视,并积极采取措施,尽快予以解决。

  有些幼儿园只讲究设施豪华,忽略安全因素。比如装饰材料污染,严重损害孩子的身心健康;为了节约成本,用易伤害幼儿的大型钢筋玩具取代木质玩具;用大量的塑料草坪取代天然草坪或沙地。对这些情况各级教育部门有责任予以高度重视并加强督导,引导幼儿园因地制宜,有效利用当地自然资源,为孩子创设安全的教育环境,减少不必要的浪费。

  问:幼儿园任职人员有哪些基本要求?

  答:学龄前儿童心智发育还不成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所以,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应身心健康,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对孩子充满爱心,时刻把孩子的安全放在首位,这是幼儿园教职工的基本任职条件。

  《幼儿园管理条例》对各类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有严格规定。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除了对任职资格有规定外,《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规定,园所工作人员在上岗前还必须进行包括胸透、肝功能等体检,体检合格方可就职。而且,每年还必须全面体检一次,发现患有传染病者须立即离职治疗。《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对患有哪些疾病的人员不能从事食堂工作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我们在很多法规中都强调患有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这次北大医院幼儿园事故就是幼儿园用人不当造成的,这也提醒我们办园者必须依法办园,不能在任何的细小环节上有所疏漏,否则,将会造成不可想象的后果。

  问:国家对幼儿园的食品采购有何卫生要求?

  答:为儿童提供卫生、营养的食品,是幼儿生存、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是幼儿园保育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家长、社会评价幼儿园的一个重要指标。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规定:食堂采购员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禁止采购腐败变质、未经兽医卫生检验、超过保质期限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规定,要定期计算幼儿进食量、营养量,这项工作已纳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幼儿园工作督导评价的主要内容。为保证幼儿伙食费的专款专用,工作人员(包括炊事员)伙食和幼儿伙食要严格分开,不允许侵占儿童伙食。

  但是,也有个别的幼儿园为降低成本,低价购买过期食品,造成幼儿食物中毒的恶性事故。因此,各级教育、卫生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卫生保健和安全工作的指导监督。同时,加强社会宣传,形成家长和社会广泛监督机制,发现问题,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以杜绝此类恶性事故的发生。

  问:国家对幼儿园的食品贮存和加工有何卫生要求?

  答:幼儿园食品贮存和加工是否符合卫生要求,也是关系到幼儿身心健康的重要问题。《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对食品贮存、冷藏设备、存放地方及监督检查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比如,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等。

  《规定》还要求: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熟透,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感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幼儿园不得制售冷荤凉菜。

  为保证幼儿能吃到新鲜食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规定:“要准确掌握幼儿出勤人数,做到每天按人按量供应主副食,不吃隔日剩饭菜。”

  问:国家对幼儿园的卫生消毒有何要求?

  答:幼儿抵抗力弱,在幼儿园集体生活中,搞好卫生消毒,避免交叉感染,是幼儿园工作的重点。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规定:幼儿园要做到每人一巾一杯,日常生活用品要专人专用,每天消毒。用流动水洗手洗脸,厕所要每日清扫干净、消毒,3岁以上幼儿要提倡蹲式厕所。婴幼儿玩教具要保持清洁,定期消毒、清洗。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规定:餐饮具使用前要消毒,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的餐饮具。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

  目前这些环节已成为每个幼儿园的常规工作,同时也是对幼儿园工作人员考核的基本要求。

  问:国家对在园幼儿的健康检查有何规定?

  答。依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规定,必须定期为幼儿体检,防止传染病的流行。在园幼儿的健康检查分两种,一是入园检查:婴幼儿在入园(所)前必须进行全身体格检查,合格者方能入园。二是定期体检制度:幼儿园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体重一次;进行健康分析、评价、疾病统计,建立健康卡片或档案。

  问:国家对幼儿园传染病预防和隔离有何规定?

  答:幼儿园要采取一切措施,防止传染病的发生。《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规定:应做好经常性的疾病预防工作,要求麻疹、脊髓灰质炎的接种率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白百破、卡介苗接种率在百分之九十以上,预防接种建卡率达百分之百。

  为防止传染病的交叉感染,按规定,严格对与传染病患者接触过的幼儿进行检疫、隔离、观察,检疫期间不办理入托和转托手续。园(所)儿童不混班,不串班,检疫期满后无症状者方可解除隔离。特别要指出的是,对离园(所)一个月以上或离开本地返回的幼儿,应向家长询问有无传染病接触史。并要经过医务人员重新检查。在社会上有传染病流行时,幼儿园要采取更加严格的防范措施,以保证在园幼儿不受传染病的侵害。

  问:幼儿园教职工在日常工作中如何做好安全工作?

  答:《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指出:“幼儿园必须把保护幼儿的生命和促进幼儿健康放在工作的首位。”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幼儿园工作人员必须注意房屋、场地、家具、玩具、用具使用安全,避免触电、砸伤、摔伤、烫(烧)伤等事故的发生。儿童药物必须妥善保管,吃药时要仔细核对,剧毒药品要用专人管理,并严禁放在班上。药物保管和服用应由医务人员负责。建立健全儿童接送制度,不得丢失幼儿。

  《幼儿园管理条例》规定,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有可能发生危险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发生。

  去年非典期间,全国各地的幼儿园都因地制宜采取了各种预防措施,平安地渡过那段特殊时期,得到了家长和社会的肯定。

  问:对于非法办园、违规操作的,有什么治理办法?

  答:《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国办发13号文)都规定:举办幼儿园必须到教育部门登记注册,取得办园许可证后,方可办园。在申请办园许可证过程中,教育、卫生、物价、财政、建设等部门对幼儿园的办园条件、设备设施、人员资格等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幼儿园具有保护幼儿身心安全和健康成长的基本条件。

  但是,当前社会上仍然存在一些非法举办幼儿园的情况。去年河南省巩义市和今年河南省济源市非法办幼儿园房屋倒塌事故,就是血的教训。这些非法办幼儿园的办园条件、人员资质都没有保障,家长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送孩子入园,造成惨剧发生。

  《幼儿园管理条例》规定: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不规范的办园行为,《幼儿园管理条例》规定: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险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伤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当前为消除事故隐患,应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教育、卫生、公安、城管、消防等有关部门要通过联合执法,坚决取缔非法办园,整顿和治理不规范的办园行为。

  问:事故发生后,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开展了哪些工作?

  答:这两起事故发生后,教育部立即下发了《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省立即组织一次对幼儿园安全工作的大检查。在当地政府的协调和领导下,教育行政部门要和卫生、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各级各类幼儿园的周边环境、房屋、室内外活动场地、设备设施、食堂和饮食卫生、玩教具、消防设施、接送幼儿车辆、幼儿园教职工(包括临时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健康状况等方面进行认真排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就地采取措施,及时消除隐患,严禁走过场,弄虚作假。通过检查合格的幼儿园应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开展了拉网式的普查,严格排查不安全因素,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强化规范管理,确保幼儿园为幼儿提供安全而丰富的教育环境,迎接新学期的到来。

  国家教育督导团将开展幼教专项督导,把幼儿园、学前班的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督导内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