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正常上班被调成“三班倒”,公司让她走人合理吗
文/解放日报·上海观察记者 陈琼珂 ?通讯员 ?敖颖婕 熊凡凡
工作岗位从朝九晚五变成三班倒是不是单位一方能说了算?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因为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该由哪一方举证?
作为劳动者的小芳因不满工作调动被解除劳动关系,与公司发生争议,从劳动仲裁一路打到二审法院。日前,上海一中法院的终审判决给了她一个满意的说法。
小芳是上海某公司品质管理部门的职工,本来做的行政工作,每周5天,每天8小时。2014年9月中旬,因为同部门的一位女职工休产假,小芳被调去做检测工作,而检测属于技术活,工作时间也变成了三班倒。
小芳对这样的安排十分不满,于10月8日向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明确表示不同意调动。两天后,公司答复小芳可以只安排早中班,一周一轮换。同时公司出具《警告书》给予小芳书面警告。小芳认为该答复没有说明调动理由,于是于10月13日再次提出异议。
10月21日,公司再次答复称再次调整安排小芳只上白班,即自8点至17点,。小芳仍不同意公司安排,公司遂于10月28日给予小芳书面严重警告。不到一个星期,小芳收到了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以小芳不服从上司指令,拒绝合理的工作安排,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拒绝工作达一个月以上,导致公司经营管理遭受严重影响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
之后,小芳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5年1月,小芳的仲裁请求被劳动争议仲裁委驳回,小芳起诉到了法院。
原审法院判断,本案关键在于公司解除与小芳的劳动合同是否违法。虽然小芳工作调动前后的工资水平没有明显变化,但工作时间却从每天固定的八小时变成了三班倒,劳动合同履行内容已发生重大变化,小芳完全有理由不接受这一不合理的工作调整。而公司两次发出警告书的理由明显不足,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明显的依据。因此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小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4万余元。公司则坚持认为小芳应当服从合理范围的工作调动,上诉至上海一中法院。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从本案查明事实看,劳动合同履行内容明显发生重大变化,就此公司应当与小芳协商一致。公司认为小芳应先根据公司安排开展工作再反映意见并无依据。另外,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是《员工手册》。该手册规定,受到警告后仍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将给予严重警告。然而小芳自始至终只有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公司基于这一行为的延续状态相继作出警告、严重警告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等行为则明显缺乏依据。既然公司在调动岗位时没有和小芳协商一致,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合理依据,则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原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方面并无不当。
据此,上海一中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以案说法】
问:小芳提出的异议有道理吗?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答:在我国,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采取的是协商一致原则。《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公司将小芳从行政岗位调到技术岗位,工作时间也变成了三班倒,劳动合同的履行内容已发生重大变化,却并没有征得小芳的同意。依据上述规定,小芳有理由不接受公司的调动安排。因此,小芳提出异议的行为是合理的。
问:在劳动争议纠纷中,该由哪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答: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的公司单方解除了与小芳的劳动合同,就应对解除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而公司既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自然该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据此认定公司违法解除。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苏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