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警示也无防护栏 3岁孩童掉入石灰池致死

    4月18日,原告黄令干、陈秀新与被告黄五弟、黄秀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经庭审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赔偿给原告经济损失52500元。    案件事实:原告与被告均是田阳县那坡镇濑旺村下屯人,两家系邻居。2010年10月31日下午15时许,原告三岁多的女孩黄莹(化名)独自出门玩耍时,不幸掉进被告家没有防护栏安全警示标志的石灰池内,致使黄莹(化名)受伤住院11天,最终抢救无效身亡,造成原告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引起纠纷。2011年3月,原告向田阳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84525元。    田阳法院立案后,于4月18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庭审调解中,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赔偿给原告住院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52500元,限于2011年12月30日前分期全部付清。为此,田阳法院作出(2011)阳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调解书。    该案被告家建新房而挖池浸泡石灰,因石灰池周围未设置任何防护栏作安全警示标志,致使原告三岁多的女儿不慎掉入池内受伤不治身亡,被告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作为监护人没有看管好小孩,致使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责任。在法院庭审调解中,双方当事人认为法官调解合情、合理、合法,而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各自承担过错责任,达到和谐调解,促进团结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