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2—2023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2—2023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为做好我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我区的各种资助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为学生资助工作打好基础,根据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现就开展2022—2023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贫困家庭学生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精准无差错,实行民主评议、实地走访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以定性考察和定量考核的方式进行。

  二、认定依据和等级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1.学生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困境儿童、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2.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3.学生户籍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的物价水平和学校收费标准。

  4.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负债状况。

  5.学生家庭赡养老人和抚养其他就学子女等负担情况,劳动力文化和职业、收入情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

  6.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合理性。

  7.学生本人健康状况等。

  (二)认定等级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或残疾等级,设置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级。

  特别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其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

  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大部分,但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三)认定程序

  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1.提前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应在新学年开学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通过召开家长会、张贴公告栏、书面通知等形式,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向学生或监护人发放《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 》(以下简称《申请表》),同时宣传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2.学生或监护人申请。学生或监护人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出认定申请。学生或监护人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下列三种情况可附相关证明材料:①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困境儿童、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②已在上一学段获得国家教育资助的学生;③在该学段就读期间已经学校认定并获得国家教育资助,再次申请的学生。

  3.学校认定。学校认定小组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进行核实,除参考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本学年结合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资助长效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做到困难学生走访全覆盖,实现资助精准长效。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4.结果公示。学校应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等级,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

  5.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最后确定的本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汇总名单,连同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二、贫困家庭学生认定程序

  在认定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三级认定”和“两级公示”程序。“三级认定”包括学校认定,学校成立认定工作组,负责本校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年级认定,以年级(小学以完小或教学点、村级园)为单位成立二级认定评审小组,负责本年级(完小或教学点、村级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班级认定。以班级为单位成立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两级公示”是指,学校年级(完小或教学点、村级园为单位)对认定的家庭困难学生名单在本年级(完小或教学点、村级园)进行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学校汇总后对认定的家庭困难学生名单进行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三、贫困家庭学生认定办法

  根据学生家庭贫困程度,学校按标准分别认定为一等(特别贫困)、二等(贫困)和三等(一般贫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校在最终确定资助学生名单时,应首先满足一等贫困学生,其次满足二等贫困学生,最后满足三等贫困学生。

  (一)一等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

  家庭经济收入不能支付在校学习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用,每年基本生活费用在4000元以下(不含任何外界资助的费用)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认定为一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需提供相应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的;

  2.低保家庭、特困家庭子女及残疾学生;

  3.父母双方残疾并丧失劳动能力无兄弟姐妹资助的;有兄弟姐妹,但无力供养,以救济为主,没有直接经济来源的。

  (二)二等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

  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学生本人在学校的基本学习、生活得不到保障,每年基本生活费在6000元以下(不含外界资助的费用)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二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家庭;

  2.家庭突发性变故造成家人及财产发生重大损失的;

  3.无经济来源支持其正常学习的单亲家庭;

  4.家庭收入较低且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子女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5.父母双方下岗失业(需提供相应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父母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经济很困难的。

  (三)三等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

  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在学校学习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用,每年基本生活费在8000元以下(不含外界资助的费用),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三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城镇家庭父母一方为下岗工或无固定工作;

  2.因家中突然变故导致收入减少;

  3.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4.家在我区边远贫困地区并以务农为主,且由于当年自然灾害而引起收入大幅减少的。

  四、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予认定为家庭困难学生,已经认定的,予以取消。

  1.购买高档通讯工具、娱乐电器带进校园的;

  2.购买高档服装、鞋子等奢侈用品的;

  3.未经批准在校外租房住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通宵上网的;

  4.因为家庭建房、购房、结婚、做生意等原因欠债务的;

  5.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在校学生的平均消费水平的;

  6.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

  7.违反校纪校规,上一学期受学校纪律处分的;

  8.在提供贫困生相关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连云港市赣榆区教育局

  2022年1月25日